可不慎卿其審度輕重從宜修定於是纂修太祖以來法令參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凡五百四十七條至是成上之诏有司凡朝日執之仍頒行諸道
十年七月诏諸職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盜論
是月又诏諸敢以先朝已斷事相告言者罪之着帳郎君等於禁地射鹿決杖三百不徵償小将軍決二百以下及百姓犯者罪同郎君論
十一年七月诏盜易官馬者減死論
時有羣牧人竊易官印以馬與人者法當死帝曰一馬殺二人不亦甚乎故有是诏
二十年九月诏更定條制
道宗清甯元年十二月诏諸宮都部署有投诽讪之書辄受及讀者皆棄市
四年七月制諸掌内藏庫官盜兩貫以上者許奴婢告鹹雍元年诏獄囚無家者給以糧
至三年九月又诏給諸路囚糧
太康九年五月诏諸路檢括脫戶罪至死者原之大安五年十月诏複行舊法
先是帝以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於是命特哩衮蘇樞密使伊蘇等更定條制凡合於律令者具載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時校定官即重熙舊制更竊盜贓二十五貫處死一條增至五十貫處死又删其重複者二條為五百四十五條取律一百七十三條又創增七十一條凡七百八十九條增編者至千餘條皆分類列以太康間所定複以律及條例參校續增三十六條其後因事續校至大安三年止又增六十七條條約既繁典者不能?習愚民莫知所避犯法者衆吏得因緣為奸故至是诏曰法者所以示民信而緻國治簡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時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體朕意多作條目以罔民於罪朕甚不取自今複用舊法餘悉除之
天祚帝即位複行嚴酷之刑
時賞罰無章怨讟日起劇盜相挻叛亡接踵益務繩以嚴酷由是投崖炮擲釘割脔殺之刑複興焉或分屍五京甚有取其心以獻祖廟者其時行軍将軍耶律納哩三人有禁地射鹿之罪皆棄市其職官諸局人有過者镌降決斷之外悉從軍至於覆軍失城者第免官而已
刑法志曰夭祚捄患無策流為殘忍亦由祖宗有以啓之也遼之先代用法尚嚴使其子孫皆有君人之量知所自擇猶非祖宗贻謀之道不幸一有昬暴者引以藉口何所不至然遼之季世與其先代用刑同而興亡異者何欤蓋創業之君施之於法未定之前民猶未敢測也亡國之主施之於法既定之後民複何所賴焉傳曰新國用輕典豈獨權事宜而已乎
金初法制簡易輕罪笞以柳葼殺人及盜刼者擊其腦殺之沒其家赀
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賞主并以家人為奴婢其獄則掘地深廣數丈為之
太祖天輔元年五月诏自收甯江州以後同姓為?者杖而離之
太宗天會五年诏哈斯罕諸部與新附人民并如此令
太宗天會三年二月诏有盜發遼諸陵者罪死
七月定權勢家買貧民為奴之罪
脅買者一人償十五人詐買者一人償二人并杖一百
熙宗天眷三年複取河南地诏其民約所用刑法皆從律文罷獄卒酷毒刑具以從寛恕
海陵正隆二年六月置登聞院
四年正月更定私相越境法并論死
五年二月遣使分道監視所獲盜賊并淩遲處死時或鋸灼去皮截手足仍戒屯戍千戶穆昆等後有獲者并處死總管府亦決罰
十二月禁朝官飲酒犯者死
【臣】等謹按世宗大定十四年诏明安穆昆之民自二月至八月禁絶飲宴恐妨農功雖閑月亦不許痛飲犯者抵罪雖同一酒禁而用意絶殊類而觀之得失自見
世宗大定六年十二月诏有司每月朔望及上七日毋奏刑名
先是海陵貞元二年始定每月上七日不奏刑名至是诏朔望亦如之後十三年又诏立春後立秋前及大祭祀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休暇并禁屠宰日皆不聽決死刑惟強盜則不待秋後
七年七月禁服用金線其織賣者皆抵罪
八年二月制品官犯賭博法
贓不滿五十貫者其法杖聽贖再犯者杖之帝曰杖者所以罰小人也既為職官當先亷恥既無亷恥故以小人之罰罰之
九年诏自今制無正條者皆以律文為準
帝聞法官各執所見或觀望宰執之意故有此诏
十二月制職官犯公罪在官已承伏者雖去官猶論十一年頒司獄獄卒之令
诏谕有司曰司獄廨舍須近獄安置囚禁之事常親提控其獄卒必選年深而信實者輪直
十二年二月诏自今官長不法其僚佐不能糾正又不言上者并坐之
十三年四月更定盜宗廟祭物法
十五年诏改竊盜贓滿八十貫者死
穆宗時定竊盜得物至五十貫以上死【詳見徒流門】至是诏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竊盜贓至五十貫者處死自今可令至八十
十七年申遣審錄官之令
時陳言者乞設提刑司以糾諸路刑獄之失尚書省議謂久恐滋弊帝乃命距京師數千裡外懷寃上訴者集其事以待選官就問又诏宰臣朝廷每歲再遣審録官本以為民伸寃滞也而所遣多不盡心但文具而已審録之官非止理問重刑凡訴訟案牍皆當閱實是非囚徒不應囚繋則當釋放官吏之罪即以狀聞失糾察者嚴加懲斷不以贖論
金史刑志曰帝以監察禦史體察東北路官吏辄受訟牒為不稱職笞之五十又禦史中丞赫舍哩邈傳曰上謂台臣糾察吏治之能否務去其擾民且冀其得賢也今所至辄受訟牒聽其妄告使為政者如何則可
十二月以渤海舊俗男女?娶多不以禮诏禁絶之犯者以奸論
十八年正月定殺異居周親奴婢同居卑幼辄殺奴婢及妻無罪而辄敺殺者罪
十九年三月制糾彈之官知有犯法而不舉者減犯人一等科之關親者許回避
六月诏更定制條
先是皇統間诏諸臣以本朝舊制兼采隋唐之制參遼宋之法類以成書頒行中外名皇統制海陵時變易舊制為續降制書與皇統制并行是非混亂莫知适從世宗初即位一時制旨多從時宜遂集為軍前權宜條理五年命有司複删定條理與前制書并用至是置局命大理卿伊喇慥總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以皇統正隆之制及大定軍前權宜條理後續行條理論其輕重删煩正失制有缺者以律文足之制律俱缺又疑而不能決者則取旨畫定軍前權宜條理内有可以常行者亦為定法餘未應者亦别為一部存之參以近所定徒杖減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十條分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條為名诏頒行焉
十月制知情服内成親者雖自首仍依律坐之
至章宗承安五年又定居祖父毋喪?娶聽離法并妻亡服内娶?者亦聽離
二十年诏定踐蹂禾稼罪
先是十九年二月帝如春水見民桑多為牧畜囓毀诏親王公主及勢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許以屬縣官立加懲斷至是帝又見有踐蹂禾稼者诏宰臣曰今後有踐民田者杖六十盜人谷者杖八十并償其直
二十二年三月诏頒重修制條
二十八年帝複以制條間有難解之詞命删修明白使人皆曉之
定附都明安不自種者罪
時附都明安戶不種悉租與民有一家百口隴無一苖者帝令治罪凡不種者杖六十穆昆四十受租百姓無罪
二十五年二月诏婦人免死輸作者決杖二百免輸作時以婦人在囚輸作不便故有是诏仍以杖不分決與殺無異命臀背分決
二十七年二月命罪人在禁有疾聽親屬入視
十二月禁女直人不得改稱漢姓學南人衣裝犯者抵罪
二十九年九月【時章宗已即位】制諸盜賊聚集至十人或騎五人以上所屬移捕盜官捕之仍遞言省部三十人以上奏聞違者杖百
至泰和間又诏定凡千戶穆昆受随處捕盜官公移盜急不即以衆應之者罪有差
是年制提刑司設女直契丹漢人知法各一人
制強族大姓不得與所屬官交往違者有罪
尋定司獄毋得與府縣官筵宴還往違者罪之泰和五年又定鞫勘官受飲宴者罪
又申禁民間收藏制書
舊禁民不得收制書恐滋告讦之弊至是言事者乞許民藏之張汝霖曰昔子産鑄刑書叔向譏之者蓋不欲使民預測其輕重也今着不刋之典使民曉然知之猶江河之易避而難犯足以輔治不禁為便以衆議多不欲姑令仍舊禁之
【臣】等謹按刑志所載是民間原未嘗藏制書亦未因張汝霖之言而弛禁也而汝霖傳則雲時有司言民間收藏制文恐因滋訟乞禁之汝霖言王者之法譬猶江河欲易避而難犯今已着為不刋之典若令私家收之則人皆曉然不敢為非亦助治之一端也不禁為便诏從之首尾志傳互異如此
章宗明昌元年命置詳定所審定律令
帝問宰臣曰今何不專用律文平章政事張汝霖曰前代律與令各有分其有犯令以律決之今國家制律混淆固當分也遂有是命已而詳定官言若依重修制文為式則條目增減罪名輕重當異於律既定複與舊同頒則使人惑而易為奸矣臣等謂用今制條參酌時宜凖律文修定曆采前代刑書宜於今者以捕遺阙取刑統疏文以釋之着為常法名曰明昌律義别編榷貨邊部權宜等事集為勅條宰臣謂先所定律文尚有未完俟皆通定然後頒行若律科舉人則止習舊律遂以知大興府事尼瑪哈監禦史中丞董師中翰林待制鄂屯忠孝提點司天台張嗣翰林修撰完顔薩喇形部員外郎李庭義大理丞麻安止為校定官大理卿閻公貞戶部侍郎李敬義工部郎中賈铉為覆定官重修新律焉
六月制定親王家人有犯其長史府掾失覺察故縱罪二年四月制諸部内按災傷法
主司應言而不言及妄告者杖七十檢視不以實者罪如之因而有傷人命者以違制論緻枉有徵免者坐贓論妄告者戶長坐詐不以實罪計贓重從詐匿不輸法
六月禁稱本朝人及本朝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