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卷一百三十五

首頁
語為番違者杖之 十一月禁伶人不得以曆代帝王為戱及稱萬歲犯者以不應為事重法科 三年六月以久雨定提刑司條制 又诏定内外所司公事故作疑申呈罪罰格 六年八月勅宮中承應人出職後三年内犯贓罪者元舉官連坐不在去官之限着為令 承安二年制軍前受财法 一貫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貫處死 四年三月司空内族襄右丞完顔匡參知政事布薩揆請罷諸路提點刑獄從之 五月頒行銅杖式 帝以法不适平常行杖様多不能用遂定分寸鑄銅為杖式頒之天下且曰若以笞杖太輕恐情理有難恕者可再議訊杖尋以刑部員外郎馬複言縣官尚苛刻者不遵銅杖式辄用大杖多緻人死勅諸路按察司糾察親民官以大杖箠人者至泰和元年正月以尚書省奏見行銅杖式輕細奸宄不畏始命量所犯用大杖仍禁不得過五分 泰和元年五月削尊長有罪卑幼追捕律 十二月新定律令勅條格式成诏頒行之 律凡十有二篇實唐律也但加贖銅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為七削不宜于時者四十七條增時用之制百四十九條因而略有所損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條餘百二十六條皆從其舊又分一為二分一為四者六條凡五百六十三條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疏義以釋其疑名曰泰和律義自官品令職員令之下曰祠令四十八條戶令六十八條學令十一條選舉令八十三條封爵令九條封贈令十條宮衛令十條軍防令二十五條儀制令二十三條衣服令十條公式令五十八條祿令十七條倉庫令七條夜令十二條田令十七條賦役令二十三條關市令十三條捕亡令二十條賞令二十五條醫疾令五條假寜令十四條獄官令百有六條雜令四十九條釋道令十條營繕令十三條河防令十一條服制令十一條附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制勅九十五條榷貨八十五條番部三十九條曰新定勅條三卷六部格式三十卷诏以明年五月頒行之 初诏凡條格入制文内者分為别卷複诏制與律文輕重不同及律所無者各校定以聞三年七月右司郎中孫铎先以詳定所校名例篇進既而諸篇皆成複命中都路轉運使王寂大理卿董師中等重校之 四年八月勅定按察司糾劾不實者罪 從安州運事判官劉常請也諸按察司體訪不實辄加糾劾者從故出入人罪例仍勒停職若事涉私曲各從本法 五年二月制盜用及僞造都門契者罪視宮城門減一等 六年六月除飛蝗入境雖不損苗稼亦坐罪法 尋定蝗蝻生發地主及隣主首不申之罪八年七月又诏更定蝗?生發坐罪法 八年四月诏諸州府司縣造作不得役諸色人匠違者準私役之律計傭以受所監臨财物論 十月更定安泊強盜竊盜罪格 宣宗貞佑三年三月禁州縣置刃於杖以決罪人初左谏議大夫賈铉上書言親民之官任情立威所用決杖分徑長短不如式法甚者以鐵刃置於杖端因而緻死間者隂陽愆戾和氣不通未必不由此也願下州郡申明舊章檢量封記按察官其檢察不如法者具以名聞内廷勅斷亦依已定程式制可至是诏并禁之 金史酷吏傳曰宣宗時高琪用事威刑自恣相習成風雖士大夫亦為所移如右丞圖克坦思忠好用麻椎擊人号麻椎相公運使李特立号半截劍言其短小鋒利也内翰馮璧号馮劊雷淵為禦史至蔡州得豪奸杖殺五百人号雷半千又有完顔莽伊蘇皆以酷聞而和卓王哈裡李渙之徒胥吏中尤狡刻者也 诏宰臣曰自今監察官犯罪其事關軍國利害并笞決之 尋又诏凡監察失糾劾者從本法論外使入國私通本國事情宿衛近侍官承應人出入親王公主宰執家災傷乏食有司檢覆不實緻傷人命轉運軍儲而有私載考試舉人而防閑不嚴其罰并決在京犯至兩次者台官減監察一等治罪論贖餘止坐專差任滿日議定升降若任内曾以漏察被決依格雖為稱職止從平常平常者從降罰 【臣】等謹按金待朝士有禮未嘗輕用刑罰大定間惟品官賭博再犯決杖而已承安五年始诏定進納官有犯決斷法至宣宗喜用刑罰朝士往往被箠楚至用刀杖決殺言者高琪用事定職官犯罪決斷百餘條時左司谏穆延呼喇勒上言曰禮義亷恥以治君子刑罰威獄以治小人此萬世不易之論也近者朝廷急於求治有司奏請從權立法應贖者亦多的決夫爵祿所以馭貴也貴不免辱則卑賤者又何加焉車駕所駐非同征行而凡科徵小過皆以軍期罪之不已甚乎且百官皆朝廷遴選多由文行武功閥閲而進乃與凡庶等則享爵祿者亦不足為榮矣抑又有大可慮者為上者将曰官猶不免民複何辭則苛暴之政日行為下者将曰彼亦既然吾複何恥則陵犯之心益肆其弊可勝言哉伏願依元年恩赦刑不上大夫之文削此一切之法幸甚帝初欲行之而高琪固執以為不可遂寝相沿至哀帝正大元年十二月始從右丞張行信言凡高琪所定的決之法一切改除複依舊制而金國已亡矣 四年六月诏凡進奉帖及申尚書省樞密院關應密大事私發視者絞誤者減二等制書應密者如之 興定元年八月增定擒捕逃軍賞格及居停人罪至元光元年八月增定藏匿逃亡親軍罪 三年十月定贓吏計罪以銀為則 先是貞佑三年五月有司輕重謀罰率以錢贖而當罪不平遂命贖銅計贓皆以銀價為凖至是省臣奏向以物重錢輕犯贓者計錢論罪則太重於是以銀為則每兩為錢二貫有犯通寶之贓者直以通寶論如因軍興調發受通寶及三十貫者已得死刑凖以金銀價才為錢四百有奇罪止當杖罪重懸絶如此遂命準犯時銀價論罪後參政李複亨言近制犯通寶贓者并以物價折銀定罪每兩為錢二貫而法當贖銅者止納通寶見錢乞亦令輸銀既足懲惡又有補於官诏省臣議遂命犯公錯過誤者止徵通寶見錢贓汚故犯者輸銀 五年十月定藏匿逃亡罪 尚書省言司縣官貪暴不法部民逃亡既有決罰他縣停匿亦宜定罪從之 十二月定宋人來歸賞格及詐誘征防軍人逃亡罪法哀宗即位诏國家已有定制今後有不遵本條者以故入人罪罪之 時有司往往以情破法使人枉遭刑憲故有是诏 元太祖初頒條書刑獄惟重罪處死其餘雜犯量情笞決 太宗六年五月大會諸王百僚谕條令 凡當會不赴而私宴者斬諸出入宮禁各有從者男女止以十人為朋出入毋得相雜軍中凡十人置甲長聽其指揮專擅者論罪其甲長以事來宮中即置權攝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來違者罪之諸公事非當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論死諸千戶越萬戶前行者以木镞射之百戶甲長諸軍有犯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罷凡來會用善馬五十疋為一羁守者五人飼羸馬三人守克哷蘇噜克三人但盜馬一二者即論死諸人馬不應絆於克哷蘇噜克内者辄沒與畜虎豹人諸婦人制濟遜燕服不如法者及妬者乘以骣牛徇部中論罪即聚财為更娶 世祖中統四年二月诏諸路私造軍器者處死 凡民間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至元五年三月又定犯者驗多寡論罪後惟河南弛其禁 至元二年五月诏軍中犯法不得擅自誅戮罪輕斷遣重者奏聞 至十五年十月又勅禦史台凡軍官私役軍士者視數多寡定其罪 六月勅行院及諸軍将校卒伍須正身應役違者罪之至成宗元貞二年诏禁軍将擅易侍衛軍蒙古軍以家奴代役者罪之仍令其奴别入兵籍以其主資産之半畀之軍将敢有縱之者罷其職 五年十二月禁市毒藥 如附子烏頭巴豆砒霜之類及不通醫理妄行鍼灸或與婦人堕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 二月勅凡诏而自匿及誣告人罪者以其罪罪之後英宗至治三年正月四川行省平章趙世延為其弟訟不法事系獄待對其弟逃去诏出之仍着為令逃者百日不出則釋待對者 十年五月诏主守失陷官錢者杖而釋之 十一年诏凡盜皆殺無赦尋敕革之 至元初定諸盜罪不至死者均刺斷充警迹人八年四川省臣伊蘇岱爾言比因饑馑盜賊滋橫宜加顯戮勅中書詳議右丞相安圖以為強竊盜賊一皆處死恐非所宜罪至死者仍舊待命從之至是以多盜始诏凡盜皆殺無赦在處系囚滿獄尋以符寶郎董文忠言勅革之 十二年十月中書省臣議斷死罪诏今後殺人者死罪狀已白即行刑其奴婢殺主者具五刑論 至十九年十一月耶律鑄言前奉诏殺人者死仍徵燒埋銀五十兩後止徵鈔二錠其事太輕臣等議依蒙古人例犯者沒一女入仇家無女者徵鈔四錠從之 十五年正月禁官吏軍民賣所娶江南良家子女及為娼者賣買者兩罪之官沒其直人複為良 其後成宗大德六年十二月更定略賣良人罪例十年五月又诏強略良人者以強盜例科斷和誘者次之英宗至治二年五月勅匿蒙古子女者罪之 五月定諸職官犯罪處置法 受宣者聞奏受勅者從行台處之受省劄者按察司治之其宣慰司官吏應有死罪有司勘問明白提刑按察司覆審無寃依例結案類奏待命其後泰定元年又勅武官坐罪制授者以聞勅受者從行省處決順帝至正三年三月诏作新風憲内官不法者監察禦史劾之外官有不法行台監察禦史劾之歲以一月終出廵 十六年三月勅中書省凡掾史文移稽緩一日二日者杖三日者死 八月诏漢軍出征逃者罪死沒其家 初至元五年诏谕四川行省沿邊屯戍軍士逃役者處死至是又定漢軍出征逃亡法成宗大德六年正月又诏千戶百戶等軍中先事而逃者罪死敗而後逃者杖而罷之沒入其男女尋又诏軍官擅離所部者悉遣還違者論如律軍人不告所部私歸者杖而遣之大德八年三月勅誘匿軍民
上一頁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