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且又不特此也,姚瑞征等極稱劄系伯紳手分,萬目共睹矣。
翁元升等極稱行香後,伯紳倡言勿脫公服,再進府一禀;而百姓王庵萬心齊等,刻揭醜詈董宦,倡言民抄,亦系伯紳慫恿成事矣。
伯紳男生員郁濬,觌面質問,不能置辨矣。
将以為諸生交惡之語,未可深信。
及嚴知事系當日往董處救範婦之官,亦雲揚譽止來府求救,未随到董門,伯紳言妄也。
馮趙等訓導系當日伺候行香之官,亦雲毀匾系天未明時,不知何人打毀,并未聞鼎爵在内,伯紳言誤矣。
将又以衙官教官之語,未足深信;乃持劄遞府者,明明為伯紳之手矣,本府與衆所共睹也。
禀府醜詈董宦,細述本宦平日父子主仆作惡罪狀者,明明為伯紳之口,本府與衆耳所共聞也。
會審日,自供十四日有不識姓名一人,持帖一封,内寫公紮若幹,乞共聲擊獸臣等句,投之伊家者,明明為伯紳之言,本府與衆所共記也。
何曾有羅織之說乎?何可卸罪于人乎?伯紳欲卸罪于人,諸生尤而效之,一卸二卸,以至十千百卸,将五學人人波及,猶未已乎?且聞伯紳自恃炙毂懸河之口,巧行下水拖人之術,以含糊嗫嚅作谄脫之符,以東扯西攀網漁人之利;富生粟監受詐者不少,其風讵可長乎?夫書生非犯大逆,安有十族連坐之條,周親苟有急難,萬無一足不顧之理,其情俱自可原。
凡學政所宜處者傳劄耳,扛幫耳,以此召罪,無如伯紳之甚,亦無如伯紳之确。
其張複本、翁元升之流,不過随類進言;丁宣、姚麟祚、姚瑞征之輩,不過因手得劄;馮大辰、張揚譽為親,故受伏羹之災,李澹、沈國光為友,故召同舟之禍,事體皆明,情形莫掩。
謂是無妄,則人人若有涉;謂是不枉,則人人又有詞。
本職不得不以所聞所見者,錄之于爰書,而以人證文卷赍于台前。
若應重應輕應昭應雪,則自有憲斷,非下吏所敢饒舌矣。
○批申
據申,郁伯紳之為罪魁明矣。
下惟諸生夾攻,即該府證之甚确,百喙難辨,倘“民抄”一事,果出其謀,即應從重治罪,然得無有溢惡之言乎?張複本、翁元升,既随伯紳之類以進言,同一首倡無疑矣;姚麟祚、丁宣、姚瑞征等,各訴得劄根由,明從陸石麟來,而府又雲出自伯紳之手,是何辭有矛盾,然亦傳劄之的證也。
矧姚瑞征本學開報,為首講事罪,更浮于麟祚等;張揚譽赴府求援,是亦一重公案,然揚譽、馮天辰尚可以親故末減,沈國光、李澹人人有涉,恐非無辜,似難與孫肇元同寬者也。
惟是馮鼎爵可疑,如止出伯紳之口,以眇目自代似也,然而教官開報在先矣;本院诘各教官,一人未确,當注劣考,俱雲矢心共盟而後開報,倘鼎爵可寬,則報者奚解,須提教官再與董文一對質,庶無枉縱。
據麟祚所供陸石麟,既經到官,系其傳劄,嚴查是否造劄之人,作速提發蘇常鎮三府會審,解道确拟詳奪。
此外,非鑒鑒可據者,不得再聽轉卸,以長刁風,孫肇元行令複學肄業。
○蘇常鎮三府會審斷詞
會審得:國家三尺法,士與民共之,故士範于庠,罔敢扞網以犯清議,民式于野,無敢作慝以幹王章;自非然者,士非士而民非民,法均無贳。
董宦之禍,始基于士,終兇于民,亦綦烈矣;事關地方,政屬風紀,頻煩憲劄,蓋其慎也;其釁孽颠末,各犯填詞,黃同知、吳推官,先後申報,亦已詳明;乃憲猶督過諸生,必欲麗于法者,夫亦以士首庶民,嚴于民自不得寬于士乎!
然情罪固殊,難以一律齊也;除陸兆芳先蒙褫革,孫肇元光蒙昭釋外;今審得郁伯紳,好剛任俠,口若懸河,率衆鳴學,持劄禀府,人人共見共聞。
諸生佥雲:“無伯紳則無今日。
”雖“民抄”一刻,難以懸坐,而首難何疑也。
張複本、翁元升、姚瑞征、沈國光皆當先講事,鼓如簧之舌,而附之翼,雖在講事之列,然不過逐隊而趨耳。
若李澹則訴稱茅山進香,回過無錫,遇啟宋偶語,董文見而憾之,因報焉,然學師證其同講事矣。
張揚譽、馮大辰均啟宋至戚,挾持控告,同投冤單,事實有之。
然非傳劄講事之列,此三生者,罪又其次也。
究陸石麟之劄文,則自方小一來,小一供稱方正學世派,十五日行香祖祠,從門上揭之,歸過文廟,遇其師馬或,送閱陸石麟、姚麟祚從旁接觀之,至丁宣遂丸而投于河,于是遍出,莫知所起。
而此一紙獨出自方小一之手,不無可疑,乃嚴拷至再,不肯招服,複拘刻匠顧心旸,嚴行對質劄文授受來曆,亦抵死不認,法窮于無可加,情亦無可求矣。
此數子者,在姚麟祚、陸石麟年少負氣,不無喜事之心,稍示降懲,亦不為過。
若丁宣投劄于河,猶知畏法,馬或方小一則樸讷之夫,亦非知情,是宜并末減者也。
馮鼎爵則江教官報稱,前一日見爵于府門首,十五日未之見,亦未聞其講事也;毀匾,則馮教官稱天未明時,不知何人打碎,難坐鼎爵,則郁伯紳誣攀不足信明矣,是宜為昭雪者也。
夫董宦夙擅文望,名滿寰中,今以使女之故,被造黑白傳奇,玷其阃阈,此即賢者難堪。
範昶以錢二妄指作傳,遂誓神忿懑以死,此莫緻之命,于董何尤。
至其母妻藉内戚之情,登門訴罵,随從婢女四五人,暨被剝打,虐辱昶之母妻,羞窘逃回,則奴輩之不法,而或董宦未之知也。
諸生一時過信啟宋之詞,以耳伺耳,以目伺目,忿激成仇,揚袂而起,五學若狂,穢詞加遺,騁一時之意氣,忘當機之隐禍,宜其有今日耳。
然諸生為啟宋發憤,第傳劄講事已耳,詣明倫堂,詣府堂禀官已耳。
雖似有甘心于董之意,隻為口說之騰,并未至于董之門也;至該府責監陳明,旋解散矣。
夫何奸民工黠金留,久包禍心,乘機而動,以報怨為名,以陳明為指;夫明黠奴,減多招怨于外,然主未必知,抑獨不可鳴官就理乎?何乃一呼百應,先爇陳明之居,繼焚董宦之宅,并城外書館,打毀殆盡,搶奪者數十人。
而聞風踵至,蜂屯蟻聚,将至千萬人,董氏合門鼠竄,毀室攫子,禍誠烈矣。
董宦既受子衿之诟,不旋踵而離亂民之殃,無惑乎抱恨焦土,即不能忘情于子衿,而幹憲不已也。
參看得郁伯紳等,并遊黉序,罔守準繩,意氣雖激于同袍,利害弗顧其所止,扛幫傳劄,似違欽定之條,率衆禀官,殊符挾制之例,狂瀾既逝,懲創宜嚴。
王昇、金留等,殘賊性成,打搶機熟,速福喜亂,瞋目而語,雖蹈瑕抵隙,愍不畏死,而興戎魑魅,肆逞于青天,焚掠公行于大郡,此乃非常之變,王法所不宥者。
故論諸生事有因激而招禍,首事之郁伯紳與翁元升、張複本、姚瑞徵,沈國光,并應杖革;李澹、張揚譽、陸石麟、馮大辰、姚麟祚并應杖降;馬或、丁宣、方小一并應杖懲,馮鼎爵似應議釋;至焚搶諸犯,如王升、董元已登鬼錄,金留、曹辰皆首惡,骈斬不枉;胡龍等未與放火之事,特乘機搶掠,與錢二唱書階厲,徒各允宜。
惟是吳觀寶呶呶稱冤,謂系同犯金留仇攀,又邱福與邱五為兄弟,當日焚搶,邱五在場,邱福門外觀望,邱五逃而福被獲,且訴,董宦原而宥之(陳明吓福問斬,福賣田房,并湊銀二百兩送其昌,批揭寬之)。
此二犯者,相應改杖;範啟宋父死非命,門庭被辱,與被告家人,情俱可原;董祖常屋被焚搶,姑免深求,陳明召禍主,身亦受殃,姑杖之;五命俱虛,一棺焚毀是實,所搶家資,法應追給,第煨燼中,無可究诘,衆口苦不招承,姑免追;未獲兇犯,嚴緝另結。
此一獄也,禍雖因士胚胎,士實未嘗與亂同事,民雖乘機肆橫,罪自不得與士同科,既挽風會者防其流,杜亂萌者窮其源。
而定公案者期于得情無枉,則何敢徇私情為低昂,借公法為報怨也。
謹會鞫具招,确詳施行。
”
○松江府辯冤生員翁元升張複本姚瑞征沈國光張揚譽馮大辰陸石麟姚麟祚丁宣馬或李澹陸兆芳
“訴為豪宦積怨民抄,避名殺士,懇彰公道,以平學政,以服人心事。
伏讀欽定條約,生員罵詈官長者有禁,而從容跪禀,不激不亢者,未嘗禁也;鼓噪聚衆者有禁,而依期升散,不約而集者,未嘗禁也;言涉利害假公濟私者有禁,而事幹學校,情關狐兔者,未嘗禁也。
況未達之士,與已達之士,均當奉祖宗之憲章,寒素之士與貴介之士,均當受府縣之約束,未有此獨嚴而彼獨寬者也。
吾松豪宦董其昌,海内但聞其虛名之赫弈,而不知其心術之奸邪;交結奄豎已屢擯于朝紳,廣納苞苴,複見逐于楚士;殷鑒不遠,不思改轍前人,欲壑滋深,惟圖積金後嗣,丹青薄技,辄思壟斷利津,點畫微長,謂足雄視常路;故折柬日用數十張,無非關說公事,迎賓館月進八九次,要皆漁獵民膏,恃座主之尊,而幹渎不休,罔顧旁觀之清議,因門生之厚,而屬托無已,坐侵當局之大權。
謀胡憲副之孫女為妾,因其姊而奸其妹,擴長生橋之第宅以居,朝逼契而暮逼遷,淫童女而采陰,幹宇宙之大忌,造唱院以覓利;壞青浦之風聲,膏腴萬頃,輸稅不過三分,遊船百艘,投靠居其大半,收納叛主之奴,而世業遭其籍沒,克減三倉之額,而軍士幾至脫巾,詐富民邱福銀千兩,而一人命也。
此償倏為彼償,(此事漕院已奏參,鄭中尊後複抄搶陷,福得銀二百兩,其昌批揭寬之)詐生員蔣士翹銀百兩,而一田産也,加價浮于原價。
兼以惡孽董祖常,一丁不識,濫竊儒巾,萬惡難書,謀充德行,倚藉父勢,玩藐官常,用刺賊陳明等為爪牙,托幫棍施心旭(即代董文出官者),夏尚文(即誣執陸兆芳者)等為耳目,打聽消息,包攬居間,或亵服而入後堂,或更馀而進書帖,或供招已出而覆審,或罪名已定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