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甲内。
埕名三僯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
此三僯鹽埕原無帶他份鹽埕水路經過,東至郭喜漏埕,西至海,南至任先鹽埕,北至溫煌鹽埕,四至明白為界。
并帶倉廒一間,器具齊全。
今因乏銀别創,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郡城徐植記、鹽埕許沕老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銀二百四十八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三僯鹽埕随即踏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曬曝,不敢異言生端。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
保此埕系是淡若、洪霖阄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淡若、洪霖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并繳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二百四十八大元。
内添注「口」字一字,合應批明,再照。
同治六年八月日。
為中人洪糧
薛生
賣杜絕盡根契字人蔡淡若、蔡洪霖
代書人(自筆)
第一之六歸管字
立歸管字人郡城内徐植記,有同鹽埕莊許沕老明買蔡家之鹽埕一副,埕名三僯,坐落濑北場第七甲内。
埕格三十二格,水坵二埒,其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置,托中向與同買人許沕商議,将自己應分一半出賣與許沕,三面言議定着價一百二十四大元。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全副及倉廒、器具,随時踏明界址,逐一點交許沕全副掌管曬曝,永為己業。
植記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得生端反悔,套謀取贖滋事。
保此鹽埕果系同買轉賣歸管之業,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等情,植記自出頭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所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歸管字一紙,并繳連上手契五紙,合共六紙,付執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四大元完足,再照。
光緒十四年九月日。
為中人許知批
知見人徐振記
立歸管字人徐植記
代書人徐錫祿
第二賣盡根契字
立賣盡根契字人布袋嘴莊蔡妙觀,現充洲南場一甲首,有自置鹽埕半付,埕名小蔡狄,址在鹽館,西北東至埔,西至張遷鹽埕,南至溝,北至溫耀鹽埕,四至明白為界。
又有鹽倉地一所,并龍江莊厝地粘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