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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鹽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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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

    今因乏銀别置,願将此鹽埕半付,并倉地、厝地盡行出賣,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爰是托中引與旋侄孫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八十大元正。

    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鹽埕并倉地、厝地,遂踏明界址,付與世侄孫掌管,永為己業,聽其曬鹽入倉,報名領銀,不敢阻擋。

    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

    保此鹽埕并倉地、厝地是系妙自置物業,與叔兄弟侄人等無幹,亦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并無失鹽冒領銀以及交加來曆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賣主抵擋,不幹銀主之事。

    此系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照。

    其上手契不得繳連,惟将契後批明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契面銀八十大元完足,再照。

     同治七年十二月日。

     知見人蔡德拿 立賣盡根契字人一甲首蔡妙 為中人蔡德明 代書人蔡德榮 第三杜賣盡根鹽埕契字 立杜賣盡根鹽埕契人王連生,有承父周德開墾鹽埕半副,内石池十格、水池十格、土地十格,坐落館前裡,土名洪盛尾海埔,其東至二黃淵埕,西至港邊,南至内海,北至王進埕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創,先盡問叔兄弟侄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濑南場林耽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着下時價銀四十七大元。

    其銀同中交收足訖;立将鹽埕踏明界址,交付掌管,備整埕格,耕曬收鹽,不敢阻擋。

    保此鹽埕果系承父開墾物業,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幹,并無重張典挂他人财物為礙,又無交加來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連自當出頭一力挑盡,不幹林耽之事。

    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貼贖。

    此系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一紙。

    并繳連上手開墾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十七大元完足,再照。

     内帶鹽倉一間,水車平二張,合批明,又照。

     鹹豐十年五月日。

     為中人鄭尚 知見母親陳氏 立杜賣盡根鹽埕契字人王連生 為代書人王超元 第四典契字 同立典契字人大坵田西堡布袋嘴街曾堅、曾安,有承祖父明買鹽埕半副,埕名小黃等,其東西南北四至,俱登載上手契内明白為界。

    今因乏銀别用,願将此鹽埕半副托中向與本莊曾三桂、三七、三港同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值價契面銀一百九十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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