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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駐防 綠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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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舵銀八十六兩四錢,米折銀四兩三分二厘,座船價銀與千總同),舵工兵一十二名(每船各一名,每名全年支饷銀四十三兩二錢,米折銀四兩三分二厘),頭工兵一十二名(船各一名,每名全年支饷銀三十六兩,米折銀與舵兵同),炮手兵二十四名(船各二名,每名饷銀、米折銀與頭兵同)水手兵一百四十名(船各一十二名,每名年支饷銀三十兩四錢,米折銀與炮兵同),差兵十名(每名年支饷銀一十二兩、米折銀與各兵同),稿書三名(每名年支饷銀與舵兵同),書識一十七名(每名年支饷銀三十二兩四錢,米折銀與稿書同),舢闆船十二隻(每船設磨盤炮一尊,邊腰炮四尊,前膛槍六杆,後膛毛瑟槍四杆,林明敦後膛槍二杆,刀六柄),督陣大領江船一隻(駕弁由總兵另派,舵手各兵由本營與海門營批撥),總計官弁兵夫共二百三十五員名。

    歲需養廉銀(一千二百九十七兩四分)、俸銀(一百四十六兩五錢四分三厘六毫八絲)、薪銀(三百五十二兩一錢八分六厘二毫)、蔬菜燭炭銀(五十四兩)、心紅紙張銀(六十兩)、雙分舵糧銀(四百三十二兩)、饷銀(七千二百八十四兩四錢)、米折銀(九百一十兩九錢四分四厘)、座船價銀(二千六十四兩),共銀(湘平)一萬二千六百一兩一錢一分三厘八毫八絲,均由江蘇藩庫以庫平折合撥領,江巡船并督陣船歲修油艙銀八百兩,由金陵财政局撥領。

     内洋水師海門營(同治四年設。

    舊屬狼山鎮标,改隸福山鎮标) 副将一員(全年支養廉銀九成七百二十兩,俸銀五十三兩四錢五分八厘,薪銀一百四十四兩,蔬菜燭炭銀七十二兩,心紅紙張銀一百八兩,座船價銀二百三十六兩),駐紮鎮洋縣屬之劉河鎮,統轄本營,督率哨船巡緝各轄汛。

    其屬左右領哨都司二員(一駐鎮洋縣劉河口,一駐寶山縣吳淞口。

    每員全年各支養廉銀二百六十兩,俸銀二十七兩三錢九分四厘,薪銀七十二兩,蔬菜燭炭銀一十八兩,心紅紙張銀二十四兩,座船價銀一百四十四兩),中領哨守備一員(駐川沙廳黃家灣。

    年支養廉銀二百兩,俸銀一十八兩七錢六厘,薪銀四十八兩,蔬菜燭炭銀一十二兩,心紅紙張銀座船銀與都司同),左右哨千總二員(分駐劉河、吳淞口,每員全年各支養廉銀一百二十兩,俸銀一十四兩九錢六分四厘八毫四絲,薪銀三十三兩三分五厘一毫,座船價銀與守備同),左右中哨把總三員(分駐劉河、吳淞、黃家灣。

    每員全年各支養廉銀九十兩,俸銀一十二兩四錢七分,薪銀二十三兩五錢二分九厘,座船價銀與千總同),外委四弁(左右哨各一弁,中哨二弁,分駐劉河、吳淞口、黃家灣。

    每弁全年各支養廉銀一十八兩,雙分舵糧銀八十六兩四錢,座船價銀與把總同),舵工兵一十二名(每船一名,每名年支饷銀四十三兩,錢米折銀四兩三分二厘),頭工兵一十二名(每船一名,每名年支銀饷三十六兩,米折銀與舵兵同),炮手二十四名(船各二名,每名年支饷銀、米折銀與頭兵同),水手兵一百四十四名(船各十二名,每名年支饷銀三十兩四錢,米折銀與炮兵同),稿書四名(每名年支與舵兵同),書識一十九名(每名年支饷銀三十二兩四錢,米折銀與稿書同),領江巡船一十二隻(每船設磨盤炮一尊,邊腰炮四尊,前膛來複槍七杆,後堂毛瑟槍四杆,大刀二把,鋼叉二柄,長茅二根,藤牌二面),督陣大領江船一隻(駕弁由統兵另派,舵水各兵,由本營和右營挑撥),總計官弁兵夫二百三十八員。

    歲需養廉銀(二千二十二兩)、俸銀(一百三兩八錢一分三厘)、薪銀(四百七十二兩六錢五分七厘二毫)、蔬菜燭炭銀(一百二十兩)、心紅紙張銀(一百六十八兩)、雙分舵糧銀(三百四十五兩六錢)、饷銀(七千三百八十八兩四錢)、米折銀(九百一十九兩八厘)、座船價銀(二千六十四兩),共銀(湘平)一萬三千六百八十九兩四錢九分八厘二毫,均由江蘇藩庫以庫平折發。

    巡船、督陣船歲修油艌銀七百二十兩,由金陵财政局請領。

     狼山鎮标(順治三年,設協标,十八年,改鎮标。

    标下設中左右三營,兼轄壽春、毫州、泗州、六安、廬州、揚州、泰興、泰州、掘港九營,以掘港為外海水師。

    乾隆元年,改設壽春鎮總兵,以毫州、泗州、六安、廬州四營隸之。

    同治間,更定營制,裁本标左營。

    七年,以狼山鎮總兵兼隸于長江水師提督管轄,設通州、海門二營。

    九年,改本标右營為内洋水師,移通海二營,分轄江南北下遊。

    今據光緒三十四年統計表冊所列:曰鎮中營、泰州營、泰興營,曰内洋水師鎮右營、通州營,外海水師掘港營,内河水師三江營。

    其管以中營遊擊者,曰練兵營,管以中營守備者,由練勇營) 鎮守江北狼山總兵官一員(全年養廉銀一千二百六十九兩,俸銀五十六兩五錢三分二厘,公費銀九百四十九兩三錢三分二厘,薪水銀一百二十七兩三錢八分四厘,蔬菜燭炭銀一百二十三兩八錢六分八厘、心紅紙張銀一百三十兩八錢六分、坐馬一十六匹,草乾銀一百六十八兩六錢六分,搭放一成制錢六十七千五百七十一文,督陣大領江船一隻,油艙銀八十兩。

    内洋外海稿書一十二名,饷銀共五百九十九兩九錢五分。

    本色米共計三十四石八升),駐紮通州,統轄本營,兼轄泰州、泰興、通州、掘港、三江、練兵、練勇水陸之營七,練勇二。

     中營(順治十八年設) 遊擊一員(同治九年,調本營遊擊入掘港營,調泰州營遊擊為鎮标中營遊擊,全年額支養廉銀二百八十八兩,俸銀、薪銀、心蔬各項銀共三百三十一兩三錢三分九厘,坐馬六匹,草乾銀八十一兩九錢),駐紮通州、統轄本營,兼轄練兵營,分防通州(墩堡三十一處)、海門廳、如臯縣(墩堡十一處)地方。

    其屬守備一員(全年養廉銀一百六十兩,俸薪心蔬各項九十兩七錢五厘,坐馬四匹,草乾銀五十四兩六錢),随駐通州,兼管練勇營千總二員(同治九年,調本營千總入太湖營,調揚州營千總一員、海門營千總一員入本營。

    每員年支養廉銀九十六兩,俸銀、薪銀四十八兩),把總四員(同治九年,調本營把總入太湖營,調常州、泰州二營把總各一員,撥掘港營二号艇船副哨把總一員入本營,共存三員。

    每員年支養廉銀七十二兩,俸銀薪銀三十六兩,坐馬各二匹,草乾銀各二十七兩三錢,千總把總均同),外委六弁(同治九年裁,後撥泰興、江陰、三江營外委三弁入本營。

    每弁年支養廉銀一十四兩四錢,饷銀二十六兩,操馬一匹,草乾銀一十三兩六錢),額外三弁(年支饷銀操馬草乾與外委同)。

    随營恩騎尉二員(每員年支俸銀四十五兩),馬戰兵二名,步戰守兵七百名(康熙二十二年,裁馬兵十名、步戰守兵二十五名。

    二十四年,改馬兵九十六名為步戰兵。

    二十五年,裁馬兵三名、步戰守兵二十八名。

    三十四年,裁步戰兵三十三名。

    雍正二年,撥步戰守兵九名入太湖營。

    五年,撥步戰守兵九名入南彙營。

    乾隆《江南通志》載:馬戰兵八十三名,步戰兵一百三十四名,守兵五百六十六名。

    同治九年,撥本營及左營兵四百八十名入通州、海門二營,裁本營及左右營兵九百七十四名,存馬戰兵七名,步戰兵八十五名,守兵四百名。

    同治十三年,挑三百名入練兵營)。

    光緒間,疊經裁汰,二十九年,不分馬步戰守名目,挑選什長六名(年支饷銀三十四兩八錢),正兵六十二名(年支饷銀二十八兩八錢),總計官弁兵丁八十一員名。

    歲需養廉銀(八百九十九兩二錢)、俸薪蔬菜燭炭心紅紙張銀(五百二十六兩四分四厘)、世俸銀(九十兩)、饷銀(二千二百三十八兩八錢三分二厘)、米折銀(二十七兩四錢九分八厘)、錢本錢(搭放一成折銀五十兩三錢三分四厘)、草乾銀(三百五十四兩九錢),共銀四千一百八十六兩八錢八厘,均由江蘇藩庫撥給。

     練兵營(同治十三年,挑選中營制兵三百名,分别裁留,立為練兵營。

    光緒三十年,募新兵一百名,立為新哨) 管帶官一員(中營遊擊兼),前後左右哨官四員,新哨哨官一員,哨長一名,教習二名,什長二十六名,新兵二十名,護兵四名,槍匠一名,駐紮通州城南門外,總計官弁兵丁三百四十員名。

    歲需管帶公費銀(九百六十兩)、教習薪水銀(八十四兩)、槍匠工食銀(六十兩)、哨官薪水銀(五百七十兩)、兵饷銀(一萬三千八百九兩),共銀(湘平)一萬五千四百八十三兩,均由江南财政局領給。

     練勇營(以中營中軍守備為管帶,分轄于通州、常熟、江陰各處) 管帶官一員,哨官一員,哨長一名,什長八名,護勇四名,正勇七十八名,夥勇九名。

    長夫二十二名,駐紮劉海沙地方。

    總計官弁夫勇一百二十四員名。

    歲需管帶公費銀(二百四十兩)、哨官薪水銀(九十兩)、哨長薪饷銀(六十兩)、護勇饷銀(一百八十兩)、什長饷銀(三百八十四兩)、正勇饷銀(三千二百七十六兩)、夥勇饷銀(三十三兩)、長夫饷銀(三十兩)共銀(湘平)五千一百八十七兩,均由江蘇财政公所核撥。

     泰州營(順治二年設,屬海防兵備道統轄。

    康熙元年,裁道标,改為泰州營,屬狼山鎮标。

    八年,改本營為水師。

    乾隆二十四年,仍改為陸路) 都司一員(順治二年,設守備。

    康熙十一年,添設遊擊。

    同治九年,調遊擊為鎮标中軍入中營,改設都司。

    年支養廉銀二百六十兩,俸銀薪水心蔬各銀一百四十一兩三錢九分六裡厘,坐馬四匹,草乾銀五十三兩七錢八分),駐紮泰州,統轄本營,分防泰州、東台、興化地方。

    其屬守備一員(同治九年,改定營制裁),千總二員(後裁一員,存一員,駐東台縣。

    年支養廉銀二百二十兩三厘,俸銀薪銀四十八兩,坐馬二匹,草乾銀二十六兩二錢九分),把總四員(同治九年,改定營制,裁一員,存三員。

    每員年支養廉銀八十九兩九錢九分九厘,俸銀薪銀三十六兩,坐馬草乾銀與千總同),外委三弁(每弁年支養廉銀一十八兩五厘,饷銀二十六兩,米折銀四兩八分,操馬一匹,草乾銀一十三兩一錢九分五厘),額外三弁(每弁年支饷銀米折銀操馬草乾銀與外委同),馬戰兵二十五名,步戰兵七十六名,守兵二百三十八名(康熙三十五年,裁步戰兵十五名。

    雍正二年,撥步戰守兵五名入太湖營。

    五年,撥守兵四名人青村營。

    八年,改為水師,添戰兵一百名,建曾船二隻、沙船二隻。

    乾隆《江南通志》載:馬兵二十五名,步戰兵九十三名,守兵三百四十四名)。

    同治、光緒間,疊經裁汰。

    光緒二十九年,不分馬步戰守名目,挑選什長八名(每名年支九成饷銀三十七兩七錢),正兵七十二名(每名年支九成饷銀三十一兩二錢),改為巡警軍,總計官弁兵丁九十一員名。

    歲需養廉銀(七百四兩)、俸銀(七十九兩七錢五分九厘)、薪銀(一百七十五兩六錢一分九厘)、蔬菜燭炭銀(一十八兩)、心紅紙張銀(二十四兩)、米石銀(八兩一錢)、米折銀(一十六兩一錢二分)、饷銀(二千三百八十兩七錢七分六厘)、馬乾銀(一百九十三兩五錢三分六厘),共銀三千五百九十九兩九錢一分,均由江甯藩庫撥領。

     泰興營(順治初,設周橋、永生二營,各設守備。

    十八年,并二營為泰興營) 守備一員(舊設守備,雍正十年,改都司。

    同治間,仍改守備。

    年支養廉銀二百兩,俸銀薪銀六十六兩七錢六厘,心紅蔬菜銀二十四兩,坐馬四匹,草乾銀五十四兩六錢),駐紮泰興縣城,統轄本營,防守泰興縣地方。

    其屬把總二員(每員年支養廉銀九十兩,俸銀薪銀三十六兩,坐馬各二匹,草乾銀二十七兩三錢),外委二弁(雍正七年添設,後裁一弁,存一弁。

    年支養廉銀一十八兩,米折銀三兩九錢八分二厘,操馬一匹,草乾銀一十三兩六錢五分),額外二弁(每弁年支饷銀馬匹草乾銀均與外委同),随營雲騎尉一員(年支俸銀四十八兩),馬戰兵十三名,步戰兵五十七名,守兵一百八十名(康熙二十六年,裁步戰守兵九名。

    三十五年,裁步戰兵九名。

    雍正二年,撥步戰守兵二名入太湖營。

    五年,撥守兵二名入青村營。

    乾隆間,共存馬步戰守兵二百二十八名)。

    同治間,更定營制,設訊兵一百九十名。

    光緒間,疊經裁汰。

    二十九年,不分馬戰守名目,挑選什長六名(每名年支九成饷銀三十七兩七錢),正兵六十二名(每名年支九成饷銀三十一兩二錢),改為巡警軍,總計官弁兵丁七十四員名。

    歲需養廉銀(三百九十八兩)、俸薪銀(一百三十八兩)、蔬菜燭炭心紅紙張銀(二十四兩)、饷銀(一千八百七十二兩九錢六分)、米折銀(一十一兩九錢四分)、草乾銀(一百五十兩一分五厘)、巡費銀(二百四十四兩五錢),共銀二千八百三十九兩四錢一分五厘,均由江甯藩庫撥領。

     左營(順治十八年,設遊擊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外委千總二員,把總四員,馬兵二百名,步戰守兵七百名,沙船十六隻。

    康熙二十二年,裁馬兵十名、步戰守兵二十六名。

    二十三年,改馬兵八名為馬步戰兵,添沙唬船十三隻。

    二十四年,改馬兵九十六名為步戰兵,撥唬船二隻入掘港營。

    二十五年,裁馬兵三名、步戰守兵二十七名。

    二十七年,撥沙船一隻入京口營。

    三十四年,裁步戰兵三十三名。

    四十七年,改沙船三隻為趕缯船。

    雍正二年,撥步戰守兵十名入太湖營。

    五年,撥步戰守兵九名入南彙營。

    八年,撥趕缯沙船二隻入泰州營。

    十年,撥趕缯船一隻入本标右營。

    乾隆《江南通志》載:馬兵八十三名,步戰兵一百八十五名,守兵五百六十四名,官渡船六隻,趕缯船一隻,沙船二隻,唬船三隻,捕舵缭碇水手匠役九十二名。

    歲需薪饷乾連閏銀一萬五千四百八兩七錢九分五厘零,米三千四百八石六升。

    同治九年裁。

    ) 内洋水師鎮右營(順治三年,置狼山協副将,以左營守備管轄水師。

    十八年,改設狼山鎮,以右營及掘港營為外海水師。

    同治九年,改為内洋水師) 遊擊一員(全年支養廉銀三百六十兩,俸銀三十八兩七錢九分五厘,薪水銀一百一十八兩三錢三分四厘,蔬菜燭炭銀三十五兩五錢,心紅紙張銀同,座船二隻,價銀二百三十一兩三錢三分四厘),統轄本營,督率巡哨。

    其屬守備一員(配駕一号領江船。

    全年支養廉銀二百兩,俸銀一十八兩四錢四分四厘,薪水銀四十七兩三錢三分八厘,蔬菜燭炭銀一十一兩八錢三分四厘,心紅紙張銀同。

    座船一隻,價銀一百四十二兩),千總二員(配駕二、三号領江船。

    每員年支養廉銀一百二十兩,俸銀一十四兩七錢五分九厘,薪水銀三十二兩五錢七分五厘,座船各一隻,價銀與守備同),把總四員(配駕四、五、六、七号領江船。

    每員年支養廉銀九十兩,俸銀一十二兩二錢九分七厘,薪水銀二十三兩二錢三厘。

    座船各一隻,價銀與千總同),外委五弁(配駕八、九、十、十一、十二号領江船。

    每弁年支養廉銀一十八兩,舵糧銀八十五兩二錢,米二石八鬥四升,座船各一隻,價銀均與把總同),舊設馬步戰守兵九百名(乾隆《江南通志》載:官渡船三隻、趕缯船六隻、沙船一隻、唬船四隻、捕舵缭碇水手匠役一百八十六名)。

    後疊經裁減,同年九年,改為舵兵一十二名(每名年支饷銀四十一兩,米二石八鬥四升),頭兵一十二名,(每名年支饷銀三十五兩五錢,米同舵兵),炮兵二十四名(饷銀米石與頭兵同),槳兵一百四十四名(每名年支饷銀三十三兩二錢二分,米石與炮兵同),差兵一十名(每名年支饷銀九兩六錢七分二厘六毫,米折銀三兩三錢三分七厘,搭放制錢一千一百八十三文),稿書三名(每名年支饷銀四十二兩六錢,米石與各兵同),書識一十七名(每名年支饷銀三十二兩二錢二分,米石與稿書同),督陣大領江船一隻,配駕副哨候補一員(由總兵于額缺之外遴選候補人員委充,薪水亦由總兵撥給),官座船一十四隻(領價),領江船一十二隻(每船哨官一員,舵兵一名,頭兵一名,炮兵二名,槳兵一十二名,書識一名,磨盤炮一尊,前膛邊腰炮四十八尊,前膛來複槍一百三十二杆,後膛單響弟呢槍四十八杆),總計官弁夫兵二百三十五員名。

    歲需養廉銀(一千二百五十兩)、俸銀(一百三十五兩九錢四分五厘)、薪水銀(三百二十三兩六錢三分四厘)、蔬菜燭炭銀(四十七兩三錢三分四厘)、心紅紙張銀(同上)、舵糧饷銀(七千五百九十兩八錢七分六厘)、米(六百一十七石)、米折銀(三十二兩三錢七分)、船價銀(不發船隻,隻領船價,共二千三十兩五錢三分四厘四毫)、制錢(一十一千八百三十五文)各項,均由江甯藩庫饬撥通州,按季給放。

     内洋水師通州營(同治七年設,原額遊擊一員,都司二員,守備一員,千總四員,把總六員,外委十弁,長龍舢闆等船二十三号。

    分防靖江、八圩港以下至通州一帶江面。

    九年移駐海門界,改置八團舢闆一十二号,哨官一十二員,配兵二百四十名。

    光緒二十四年,裁兵四十八名) 遊擊一員(年支養廉銀三百六十兩,俸銀三十八兩七錢九分五厘,薪水銀一百一十八兩三錢三分四厘,蔬菜燭炭銀三十五兩五錢,心紅紙張銀同,座船二隻,價銀三百三十六兩),統轄本營,駐紮海門廳轄境。

    其屬都司二員(左哨領哨都司,配駕第一号領江船,兼管二、三、四号領江船,駐紮宋季港。

    右哨領哨都司,配駕第五号領江船,兼管六、七、八号領江船,駐紮太平港。

    每員年支養廉銀二百六十兩,俸銀、薪水銀九十八兩一分二厘,蔬菜燭炭銀二十四兩七錢八厘七毫,心紅紙張銀同,座船各一隻,價銀一百四十四兩),守備一員(為前哨領哨,配駕第九号領江船,兼管十、十一、十二号領江船,駐紮三丫支港。

    年支養廉銀二百兩,俸銀、薪水銀六十五兩五線一厘,蔬菜燭炭銀、心紅紙張銀二十三兩六錢六分六厘,座船與都司同),千總二員(一配駕第二号領江船,一配駕第六号領江船。

    每員年支養廉銀一百二十兩,俸銀、薪水銀四十七兩四錢八分五厘,座船與守備同),把總三員(一配駕十号領江船、一配駕三号領江船、一配駕七号領江船。

    每員年支養廉銀九十兩,俸銀、薪水銀三十五兩五錢,座船與千總同),外委四弁(一配駕十一号領江船,一配駕第四号領江船,一配駕八号領江船,一配駕十二号領江船。

    每弁年支養廉銀一十八兩,饷銀八十五兩二錢,米二石八鬥四升,座船與把總同),舵兵一十二名(每船一名,每名年支饷銀四十三兩二錢,米二石八鬥八升),頭兵一十二名(每船一名,每名年支饷銀三十二兩四錢,米石與炮兵同),水兵一百四十四名(每船十二名,每名年支饷銀三十二兩四錢,米石與炮兵同),差兵十名(每名年支饷銀九兩六錢七分二厘六毫,米折銀三兩三錢三分七厘),稿書四名(遊擊衙門二名,都司衙門各一名,每名年支饷銀米石與舵兵同),書識一十九名(遊擊四名,都司各二名,守備二名,餘船各一名,每名年支饷銀米石與水兵同),總計官弁夫兵二百四十二員名。

    歲需養廉銀(一千四百七十四兩七錢二分二厘)、俸薪銀(五百四十六兩八錢六分一厘)、蔬菜燭炭心紅紙張銀(一百七十七兩五錢一厘)、饷銀(七千五百八兩二錢五分)、米(六百二十一石九鬥六升)、米折銀(一百三十兩九分六厘)、座船價銀(一千八百九十六兩),搭放一成制錢(一十一千八百三十四文)。

    各項均由江甯藩庫撥給支放。

    領江船十二隻(配磨盤炮十二尊,邊腰炮四十八尊,前膛來複槍一百八杆,後膛嘕&#13714呢槍四十八杆),油艌費(七百二十兩)向江南财政局請領。

    又公費銀(一百六十兩,為恤賞祭祀等用)向鹽巡道請領。

     外海水師掘港營(順治三年,設守備一員,把總二員,馬戰兵十三名,步戰兵五十七名,守兵一百八十名。

    十八年,以是營為外海水師。

    康熙、雍正間,兵馬船隻曆有裁撥。

    乾隆《江南通志》載:馬戰兵十三名、步戰兵五十名,守兵一百七十三名,唬船三隻,随船兵丁四十二名。

    嘉慶十四年、二十三年,兩次奉撥唬船五隻。

    道光二十五年,撥中古 一隻,大舢闆船二隻,同治九年,改定今制) 督巡營官遊擊一員(年支養廉銀三百六十兩,俸銀三十八兩七錢九分一厘,薪銀一百一十八兩三錢三分四厘,加支一百八十九兩三錢三分四厘,蔬菜燭炭銀三十五兩五錢,心紅紙張銀同,船價銀三百三十一兩三錢二分四厘),統轄本營,駐紮掘港場,分巡各洋汛。

    其屬都司一員(留配輪船正哨,因輪船未奉撥營,仍留掘港場。

    年支養廉銀一百九十五兩五錢二分,俸銀二十二兩一錢一分九厘,薪水銀五十一兩三錢三分五厘,蔬菜燭炭銀一十二兩八錢三分二厘,心紅紙張銀一十七兩一錢一分一厘,坐馬六匹,草幹銀共三十兩九錢三分四厘),守備二員(分配一号二号艇船正哨。

    每員年支養廉銀一百四十五兩,俸銀一十五兩三錢六分九厘,薪銀三十五兩二錢七分二厘,加薪一百一十八兩三錢三分四厘,蔬菜燭炭銀一十一兩八錢三分四厘,心紅紙張銀同,船價一百四十二兩),千總一員(留配輪船副哨,輪船未奉撥,仍留掘港場。

    年支養廉銀九十兩二錢四分,俸銀八兩八錢四分七厘,薪銀二十三兩五錢九厘,坐馬二匹草幹銀一十七兩九錢三分三厘),把總一員(一号艇船副哨,年支養廉銀四十五兩,俸銀六兩一錢四分七厘,薪銀一十一兩八錢四分六厘,加支九十四兩六錢六分六厘,船價銀與守備同),外委一弁(二号艇船副哨,年支養廉銀一十八兩,饷銀八十五兩二錢,米折銀三兩九錢七分七厘,加支薪水銀及船價銀與把總同),正舵兵二名(每名年支饷銀一百六兩五錢,米折銀三兩九錢七分七厘),副舵兵二名(每名年支饷銀八十五兩二錢,米折銀同),班手兵四名,大缭兵四名,錨碇兵四名(每名年支饷銀七十一兩,米折銀同舵兵),艌匠兵二名,木匠兵二名(每名年支饷銀五十九兩一錢六分六厘,米折銀同),水手兵四十六名(每名年支饷銀五十三兩二錢五分,米折銀同),差兵十名(每名年支饷銀一十兩三錢六分一厘,米折銀與上各兵同),稿書二名(每名年支饷銀七十一兩四錢,米折銀與上同),書識十名(每名年支饷銀五十三兩二錢五分,米折銀與上同),總計官弁兵夫九十五員名。

    歲需養廉銀(一千二百八十八兩)、俸銀(一百三十一兩五錢八分二厘)、薪銀(三百四十四兩五錢六分四厘)、加支薪水銀(六百二十四兩)、蔬菜燭炭銀(七十八兩)、心紅紙張銀(三百四十六兩四錢六分四厘)、草乾銀(七十九兩二錢)、座船價銀(未領座船價銀九百一十二兩)、艇船油艌費銀(四百八十兩),共銀九千九十一兩一分,均由江蘇藩庫撥給。

    艇船二隻,鐵炮十六尊,槍五十六杆。

     内河水師三江營(雍正十三年設,歸分鹽務佥事道钤束,屬于揚州營。

    乾隆六年,裁佥事道。

    嘉慶二年,添設巡船舵工水手各兵,并原有官弁,歸提标管轄。

    同治九年,京口左營移改淞南大沙汛千總一員,撥歸本營兼轄。

    光緒二十八年裁兵案内,兩江總督以是營專司巡緝私鹽,與鹽捕營事同一律,檄饬免裁。

    今據光緒三十四年統計表冊編列) 守備一員(年支養廉銀一百五十兩四錢,俸銀一十二兩九分一厘八毫,薪銀四十一兩一錢三分八厘六毫,蔬菜燭炭銀八兩八錢六分八厘六毫,心紅紙張銀同,坐馬四匹,草幹銀三十九兩七錢六分),駐紮三江口,統轄本營,分防三江口及大沙汛地方。

    其屬千總一員(駐大沙洲。

    年支養廉銀九十兩二錢四分,俸銀八兩九錢一分七厘三毫,薪銀二十八兩九錢二分一厘三毫,坐馬二匹,草幹銀一十九兩八錢八分),把總一員(年支養廉銀六十七兩六錢八分,俸銀七兩四錢七分一厘七毫,薪銀一十七兩八錢四分八厘,房租銀四十二兩七錢一分三厘六毫,坐馬草幹與千總同),額外三弁(每弁年支饷銀一十七兩九錢八分六厘六毫,操馬一匹,草幹銀九兩九錢四分),馬兵二名(每名年支饷銀與額外同,米折銀三兩一錢六分九厘四毫),戰兵四十九名(每名年支饷銀一十四兩一錢二分六厘六毫,米折銀同馬兵),守兵一百五名(每名年支饷銀九兩一錢八分二厘六毫,米折與戰兵同),舵兵五名(每名年支工食銀一十二兩一錢四分七毫),總計官弁兵丁一百六十二員名。

    歲需養廉銀(三百八兩三錢二分),由江甯藩庫鹽務雜款項下開支,俸薪蔬菜心紅紙張饷米各項銀(二千三百五十四兩八錢七分五厘九毫)、舵兵水手工食銀(二百三十四兩九錢二分八厘四毫)、官弁兵丁租銀(七百二十一兩八錢五分九厘八毫)、苫盞油燭銀(四兩七錢四分一厘二毫)、馬乾銀(一百二十九兩二錢二分),共銀三千四百十五兩六錢二分五厘三毫,均由兩淮運庫鹽厘雜款項下開支。

     福山鎮标(原名福山營,順治二年設福山防副将,四年改守備,十六年改遊擊。

    舊額遊擊一員,駐常熟縣福山城;守備一員,駐常熟城;千總二員,一駐昭文縣徐六泾,一駐福山城;把總四員,一駐常熟鹿苑鎮,一駐常熟唐市鎮,一駐昭文薛家沙鎮,一駐昭文支塘鎮;外委千總二員,把總四員,馬步兵七十名,步戰兵一百九十名,守兵二名,官渡船四隻,巡船十六隻。

    康熙二十三年,裁馬步戰守兵三十四名。

    二十七年,裁馬步戰守兵二十九名。

    三十五年,改步戰兵十名為守兵。

    五十四年,撥守兵十名入吳淞營。

    雍正二年,撥步戰守兵七名入太湖營。

    五年,撥步戰守兵八名入青村營。

    九年,添設沙船四隻,随船兵丁六十名。

    乾隆《江南通志》載:馬戰兵五十八名,步戰兵一百六十一名,守兵六百九名,沙船四隻,官渡船四隻,巡船十六隻。

    歲需俸薪饷乾連閏銀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九兩一錢八分三厘零,米三千二百五十二石六鬥。

    道光二十三年,設福山鎮,立左營為内洋水師,右營為陸防。

    同治九年,更定營制,撥蘇松鎮标川沙、吳淞二營隸福山鎮) 鎮守福山等處地方沿海水陸總兵官一員(全年養廉銀庫平一千五百兩,俸銀六十七兩五錢七分五厘,薪銀一百四十四兩,蔬菜燭炭銀一百四十兩,紙張銀一百六十兩,坐馬一十六匹,草乾銀二百一十一兩二錢,督陣大領江船一隻,巡洋經費銀湘平九百六十兩),駐紮常熟縣之福山堡城,統轄本标左右二營,并吳淞營、川沙營(見江南提标下),分巡水陸各汛。

    其左營為内洋水師(道光二十三年設,撥蘇松鎮标奇營為福山鎮标左營。

    光緒二十九年,裁改案内,陸防改編巡警,舟師選補如額)。

    鎮标中軍兼管左營遊擊一員(全年養廉銀四百兩,俸銀四十兩,薪銀一百二十兩,蔬菜燭炭銀三十六兩,心紅紙張銀同,座船價銀三百三十六兩),駐紮福山港口,統轄本營,分巡水陸各汛。

    其屬守備一員(駐巡福山、浒浦等口,全年養廉銀二百兩,俸銀一十八兩七錢五厘,薪銀四十八兩,蔬菜燭炭銀一十二兩,心紅紙張銀同,座船價銀一百四十四兩),千總三員(一領左哨,駐巡鹿苑口、東興沙、常陰沙等汛;一領右哨,駐巡徐六泾、白苑、七了等口;一陸防駐浒浦。

    水師千總,全年養廉銀一百二十兩,俸銀一十四兩九錢六分四厘,薪銀三十四兩三分五厘,座船價銀與守備同。

    陸防千總,全年養廉銀一百二十兩,減半俸銀七兩四錢八分一厘,薪銀一十六兩五錢一分七厘五毫,坐馬二匹,草乾銀二十六兩四錢),把總四員(每員全年各支養廉銀九十兩,俸銀一十二兩四錢七分一厘,薪銀二十三兩五錢二分九厘,座船價銀與千總同),水師外委五弁(每弁年支養廉銀一十八兩,舵饷銀八十六兩四錢,米折銀四兩三分二厘,座船價銀同把總),陸防外委一弁(全年養廉銀一十八兩,米折銀三兩六錢,馬饷銀二十兩,操馬一匹,草乾銀一十三兩二錢。

    該弁于宣統二年十一月底止奉裁),舵兵十二名(每名全年饷銀四十三兩二錢,米折銀四兩三分二厘),頭兵十二名,炮兵二十四名(每名全年饷銀三十六兩,米折銀與舵兵同),槳兵一百四十四名(每名全年饷銀三十二兩四錢,米折銀與炮兵同),督陣巡船一隻,巡船十二隻(以守備千把外委十二員弁分領之),什長一名(全年支十關饷銀二十九兩),正兵六名(原額一百名,裁存九名。

    宣統二年,又裁三名。

    年支饷銀二十四兩),差兵十名(每名全年饷銀一十二兩,米折銀三兩六錢),稿書四名(每名全年饷銀四十三兩二錢),書識二十名(每名全年饷銀三十二兩四錢),總計水陸官弁兵夫二百四十七員名。

    歲需養廉銀(一千四百一十兩)、俸銀(一百四十五兩九錢九分九厘)、薪銀(三百四十六兩七錢三厘五毫)、蔬菜燭炭銀(四十八兩)、心紅紙張銀(同上)、雙舵饷銀(三百三十二兩)、饷銀(七千四百五十二兩二錢)、米折銀(八百三十兩三錢四厘)、座船價銀(二千六十四兩)、草乾銀(二十六兩四錢),共銀一萬二千八百三兩六錢六厘五毫,均由江蘇藩庫支領。

    歲修油艌費銀八百兩,由金陵财局請領。

     練兵營 營官一員(本營遊擊兼,全年公費銀九百六十兩),哨官四員(每員全年薪水銀一百二十兩),教習二名(每名全年薪水銀八十四兩),什長二十五名(每名全年饷銀四十八兩),親兵五十名,護兵一十名(每名全年饷銀四十五兩),正兵二百名(每名全年饷銀四十二兩),餘兵二十五名(每名全年饷銀三十三兩),修槍匠一名(全年饷銀四十八兩),總計官弁兵匠三百一十八員名。

    歲需公費薪饷銀一萬四千六百九十七兩,由蘇州牙厘局按月支領,宣統二年,改為蘇藩司度支公所給領。

     陸防右營(道光二十三年,撥蘇松鎮标左右營外委各一弁,左營兵一百七十七名,右營兵一百七十六名,為福山鎮标右營) 都司一員(每年養廉銀二百六十兩,俸銀減半一十三兩六錢九分六厘五毫,薪銀減半三十六兩,蔬菜燭炭銀減半九兩,心紅紙張銀減半一十二兩,坐馬四匹,草乾銀五十二兩八錢),駐紮常熟縣城,統轄本營,分防常熟、昭文二縣陸路各汛。

    千總一員(原駐楊舍,宣統元年奉裁),把總三員(宣統二年,裁一員,存二員。

    一駐謝家橋,一駐巡常昭城内外汛。

    每年養廉銀九十兩,俸銀減半六兩二錢三分五厘五毫,薪銀減半一十一兩七錢六分四厘五毫,坐馬二匹,草乾銀二十六兩四錢),外委二弁(原額五弁,裁存二弁,每弁年支養廉銀一十八兩,米折銀三兩六錢,馬饷銀二十兩,操馬一匹,草乾銀一十三兩三錢),額兵四百名,疊經裁汰。

    光緒二十九年,挑選什長二名(每名全年十關饷銀二十九兩),正兵三十四名(宣統二年,裁十八名,存十六名,每名全年饷銀二十四兩),書識四名(每名年支饷銀與正兵同),改為巡警軍,總計官弁兵夫二十七員名。

    歲需養廉銀(四百七十六兩)、俸銀(二十六兩一錢六分七厘五毫)、薪銀(五十九兩五錢二分九厘)、蔬菜燭炭銀(九兩)、心紅紙張銀(一十二兩)、饷銀(五百七十八兩)、米折銀(一十八兩)、草乾銀(一百三十二兩),共銀一千一百七十八兩六錢九分六厘五毫,均由江蘇藩庫撥領。

     外海水師吳淞營(順治二年設,原隸提标。

    嘉慶十年,撥隸蘇松鎮标。

    同治九年,改隸福山鎮标) 參将一員(順治二年設副将,康熙五年改參将。

    全年養廉銀五百兩,俸銀三十九兩三錢三分九厘,薪銀一百二十兩,加支薪銀一百九十二兩,蔬菜燭炭銀四十八兩,心紅紙張銀三十六兩,座船價銀三百三十六兩),駐紮吳淞口(原駐寶山縣城),統轄本營,巡防吳淞、十激等汛。

    其屬都司一員(為輪船正哨。

    輪船未撥,在營差遣。

    全年養廉銀二百六十兩,俸銀二十七兩三錢九分三厘,薪銀七十二兩,蔬菜燭炭銀一十八兩,心紅紙張銀二十四兩,坐馬四匹,草乾銀五十二兩八錢),守備一員(原駐寶山縣城。

    後為一号艇船正哨。

    全年養廉銀二百兩,俸銀一十八兩七錢六厘,薪銀四十八兩,加支薪銀一百二十兩,蔬菜燭炭銀一十二兩,心紅紙張銀同,座船價銀一百四十四兩),千總二員(一原駐炮台汛,一原駐胡巷口汛。

    後一員為二号艇船正哨,一員為輪船副哨。

    在艇船者,全年養廉銀一百二十兩,俸銀一十四兩九錢六分五厘,薪銀三十三兩三分五厘,加支薪銀九十六兩,座船價銀同。

    守備在輪船者,養廉俸饷與艇船同,無加薪,座船價,有草乾銀二十六兩四錢),把總四員(一駐楊行鎮,一駐嘉定縣城,一駐江灣鎮,一駐月浦鎮。

    後裁三員,存一員,為一号艇船副哨。

    全年養廉銀九十兩,俸銀一十二兩四錢七分一厘,薪銀二十三兩五錢二分九厘,加支薪銀九十六兩,座船價銀與千總同),外委六弁(後裁五弁,存一弁,為二号艇船副哨。

    全年養廉銀一十八兩,雙舵饷銀八十六兩四錢,米折銀四兩三分二厘,加支薪水銀九十六兩,座船價銀與把總同),馬戰兵八十名,步戰兵一百八十五名,守兵五百九十七名,沙船八隻(康熙二十三年,裁馬戰兵五名。

    二十六年裁馬戰兵二名、戰守兵二十八名。

    三十五年,改戰兵十一名為守兵。

    五十年,添設守兵一十五名。

    五十四年,改鎮海将軍标右營船犁船四隻、随船兵二十四名歸營,又收各營所撥守兵五十名歸營。

    五十七年,撥沙船一隻入黃浦營。

    雍正二年,撥步戰守兵九名入太湖營。

    五年,撥步戰兵九名入南彙營。

    乾隆《江南通志》載:馬戰兵七十三名,步戰兵一百八十三名,守兵六百七十二名,船犁船四隻,沙船三隻),後改為水師,疊經裁減,有正舵兵二名(每名全年饷銀一百八兩,米折銀四兩三分二厘),副舵兵二名(每名全年饷銀八十六兩四錢,米折銀與正舵兵同),班手兵四名,大缭兵四名,錨碇兵二名(每名全年饷銀七十二兩,米折銀與副舵兵同)艌匠兵二名,木匠兵二名(每名全年饷銀六十兩,米折銀與班手兵同),水手兵四十六名(每名全年饷銀五十四兩,米折銀與艌匠各兵同),差兵一十名(每名全年饷銀一十二兩,米折銀三兩六錢),稿書三名(每名全年饷銀七十二兩),書識一十二名(每名全年饷銀五十四兩),艇船二隻,總計官弁兵夫九十六員名。

    歲需養廉銀(一千三百十兩)、俸銀(一百二十七兩八錢三分九厘)、薪銀(三百二十九兩五錢九分九厘),加支薪銀(六百兩)、蔬菜燭炭銀(七十八兩)、心紅紙張銀(七十二兩)、雙舵饷銀(八十六兩四錢)、饷銀(四千八百一十六兩八錢)、米折銀(二百九十八兩八分)、座船價銀(九百十二兩)、草乾銀(七十九兩二錢)、歲修油艌雜費銀(四百八十兩),共銀九千二百五十九兩九錢一分八厘,均由江甯藩庫撥領。

     裡河水師淞北營(同治八年,以京口水師中營改設,共分四哨,哨各四隊。

    左哨駐尚湖常熟縣境,右哨駐瓦屑溝金匮縣境,前哨駐四江口青浦縣境,後哨駐三江口昆山縣境。

    以一、三兩隊承巡上半月,二、四兩隊承巡下半月) 副将一員(駐常熟,年支俸廉座船銀一千五百一十三兩四錢五分八厘),守備一員(年支俸廉座船銀三百一十二兩),把總五員(每員年支俸廉座船銀二百七十兩),外委八員(每員年支饷廉座銀二百四十八兩四錢,米二石八鬥八升),舵工兵十八名(每員年支饷四十三兩二錢,米二石八鬥八升),頭工十八名(饷米同舵工),炮手三十六名(饷米同舵工),槳手一百八十名(每名年支饷三十二兩四錢,米二石八鬥八升),差兵十名(每名年支饷銀一十二兩,米三石六鬥),稿書、書識二十五名(稿書每名年支饷銀四十三兩二錢,米二石八鬥八升,書識每名年支饷銀三十二兩四錢,米二石八鬥八升),長江舢闆船十八号(每号年支油艌雜費銀四十兩),座船十九号。

    每歲共支官弁養廉銀一千九百五十兩,俸饷船價雜費銀一萬四千五百三兩三錢六分四厘,米八百五十六石八鬥。

    光緒二十四年,每船裁槳兵四名。

     裡河水師淞南營(同治八年,由京口水師右營改設,營分四哨。

    左哨駐白蚬江元和縣境,右哨駐河圖浜青浦縣境,前哨駐九裡河元和縣境,後哨駐平望吳江縣境) 遊擊一員(駐周莊),守備一員,千總三員,把總五員,外委八員,頭工十八名,舵工十八名,炮手三十六名,槳手一百八十名,稿書、書識二十五名,差兵十名,長江舢闆船十八号(各員俸廉座船饷米均與淞北營同,惟遊擊俸廉座船較少于副将)。

    每歲共支官弁養廉銀一千五百五十四兩,俸饷船價雜費銀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七兩二錢四分六厘,米八百五十六石八鬥(以上淞南北兩營,據《會典》及《蘇州府志》及《太倉州志》編輯,其詳不可考,謹從缺)。

     張之洞等奏裁減綠營折(光緒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竊臣等承準軍機大臣字寄,光緒二十一年六月初六日,奉上谕:戶部奏需饷孔殷,謹陳辦理情形一折,覽奏均悉。

    裁減制兵一條,拟令各省挑留精壯三成,其餘老弱一概裁撤。

    着該督撫各就地方情形,悉心妥籌,核實裁汰,奏明請旨辦理,不得瞻徇遷就,畏難苟安,僅以一奏塞責等因。

    欽此。

    近準戶部咨,以減營兵、核錢糧、整頓厘金三事為最要,奏準咨催複奏等因。

    臣等查江蘇六十八營,現存制兵二萬五千七十名,内抽練新兵六千九百三十名,裡河内洋外海水師三千二百四十五名,陸路存營差操兵五千三百名,分設塘汛八百五十六處,支食馬饷之汛弁五百八十名,汛兵九千一百二十四名,每年需饷銀四十四萬八千三百餘兩,米折銀一十一萬二千八百餘兩;安徽省額兵一萬二百四十二名,内挑練兵四千三百二十名,存營兵二千八百七十五名,分設塘汛二百八十七處,外委額外二百二十三名,汛兵二千八百二十四名,每年需饷銀十五萬八千一百餘兩,米折銀二萬八千一百餘兩;江西省現存制兵一萬一千九百八十四名,内挑練選鋒兵二千一百名,存營兵六千三百十名,分設塘汛六百八十處,汛兵五千六百七十四名,每年需饷銀十七萬零六十六兩,米四萬三千一百四十二石零。

    耗資如此之钜,然而曆年蕩平内寇,捍禦強敵,未聞大得綠營之用。

    蓋由饷項既薄,積習尤深,差操則隻為具文,遇事則但索規費。

    即綠營中亦未嘗無忠勇之将,敢戰之兵,而牽率混合于疲軍驕卒之中,則雖有奇才,無由振振自見。

    現當亟圖自強之際,自應遵旨減額節饷,以為練新軍購利械之資。

    惟綠營沿襲二百數十年,久已安常習故,若裁汰過驟,不惟失伍者,窮困可憫,且于軍情治理,窒礙亦多。

    自應體察地方情形,熟權利害,分别妥為籌畫,以期于簡要而易行。

    謹就臣等管見所及,竊拟辦法五條,敬為我皇上陳之:一 曰官弁不可裁。

    綠營大小将弁乃兵勇進身之階,現當講武練兵之際,戰陣有功及緝捕出力者,惟恃保舉官階,以為獎賞。

    若官缺裁汰太多,無以為鼓勵之具。

    勇夫氣阻,宿将驚疑,于武備要圖實多妨礙。

    故由鎮将以至外委額外一員皆不可裁。

    若兵數裁去七成,則官弁太多,不能全留,似有不便。

    一也。

    一 曰練軍不宜裁。

    既已挑集成軍,饷既較優,人亦較壯,若訓練有方,亦尚可用。

    且提鎮所駐,皆有練軍,正宜壯其軍容,以資鎮攝,二也。

    一曰存營之兵不能裁。

    實缺将官以至都司,若無存營之兵,則将備無所事事,于政體有礙。

    且饷本不多,留之亦可充緝捕彈壓之用。

    三也。

    一 曰零星汛兵可裁。

    每汛或十餘名,或三五名,既不能操練備戰,亦不能捕盜緝匪,然合計饷亦不少,拟查明分防各汛,凡千總把總所駐之地,或關津,或城市,必是略關緊要,需人彈壓者,将千把本汛随身之兵不裁。

    其分駐外汛,并無千把駐所之兵,全裁。

    其裁者,發給一年恩饷恩米,令其自謀生理。

    查向來綠營兵丁充補者,皆有頂腳一項名目,或名頂篷,系幫補前手革故兵丁之費,或銀十餘兩,或銀數十兩,各省大略相同,惟數目多寡不等。

    得此恩饷恩米,兼可彌補向來墊出頂腳之費。

    其協防之外委額外,一概撤歸本營當差,仍留其額缺及廉俸,以為升轉之階。

    馬兵全不裁,以為兵丁拔補之階。

    四也。

    一 曰江省水師可酌裁。

    江蘇水師分外海、内洋、裡河三項,關涉海洋者,其船系領江、廣艇兩種,船身較大,來往海濱,捕盜緝枭,雖不能如輪船迅行,尚覺有勝于無。

    惟同治七年,前督臣曾國藩奏定江南水師營制之日,曾于蘇松、狼山、福山三鎮,留有備撥輪船兵,每鎮各六千名,至今三鎮既無輪可帶,此兵虛留無用,自應汰除。

    太湖水師,尚可協助勇營,此項目不宜裁。

    惟太湖水師有勇營七營,又有綠營太湖水師左右兩營,事涉岐出,責任不專,應如何歸并整頓,或著重水兵,或著重水勇,應再妥籌專案奏辦,以免重複虛糜。

    除太湖外,裡河水師若淞北營副将、淞南營遊擊,各止舢闆十數号,轄境十餘州縣,延袤數百裡,毫無實用,亦可裁除。

    查江蘇藩司所屬州縣,辦公率皆寬裕,拟令各該州縣就地籌款,酌量募勇,配船巡緝,一縣僅養兩三船,費甚有限,而可調度應手。

    粵省廣州所屬之副參遊,以至防汛千總,大率皆有自行捐備之艇船緝勇,況州縣之力,當易辦此。

    至該兩營将官,雖無船可帶,然太湖水師勇營船隻尚多,亦須員管帶,似可派赴太湖水師勇營,酌配數船,令其幫同巡緝。

    五也。

    如此辦法,兵數約可裁汰三成,饷米合計,江蘇每年約省銀十萬兩,安徽每年約省三萬數千兩,江西每年約省六萬數千兩。

    三省合計可省銀二十萬兩,尚不紛擾生事,而辦法亦甚簡易。

    至于營兵向來解饷、解犯、看城門、倉庫等雜差,本來有名無實,向系州縣派差派勇經理,其有無疏虞,全視州縣所派之人能否得力,責成仍在文職。

    以後兵數既少,應将營兵雜差蠲除,專心操練,外汛疏防,武職免議。

    至彈壓四鄉地方及一切雜差,責成州縣自派捕役民壯練丁勇丁為之,轉可免汛兵生事掣肘。

    綠營公文本少,以後準附驿站鋪司人等遞送,無用塘兵,于公文亦毫無阻礙。

    以上五條,大旨所在,不外乎裁散不裁整,裁兵不裁官之兩端。

    臣等往返籌商,意見相同。

    其未盡事宜,應俟奉旨後,再由各省詳晰核計,分别奏辦。

    朱批:該部議奏。

     周馥為改并标營酌量裁留奏折(光緒三十一年十一月初十日) 為改并标營,酌量裁留,以符名實,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查漕運總督、淮揚鎮總兵二缺,均已奉旨裁撤,另設江北提督管理一切事宜,所有漕鎮兩标共二十七營,自應酌量情形,分别裁并,統改江北提标。

    臣等往返函商,拟将駐淮城之漕标中營,移駐清江為提标中營,駐王營之鎮标左營仍駐原處為提标左營,駐河下之漕标右營仍住原處為提标右營。

    其原隸漕标之淮城守營,原隸鎮标之清江城守營,均極重要,未便裁并,拟各仍其舊,而改為提标淮城城守營,提标清江城守營,以昭畫一。

    該二處既有專營典守,所有淮城同城之漕标左營,清江之鎮标中營,均拟裁汰。

    惟鎮标右營,向駐桃源縣之洋河鎮,該處地方緊要,未便遽裁,拟仍駐原處,改名為洋河營。

    其餘如漕标之東海、鹽城、海州三營,鎮标之宿遷、廟灣、佃湖、洪湖四營,各駐要區,均有緝捕操巡之責,現雖改設提督,而所轄地方,仍無異于從前,拟一律仍舊統歸提标管轄。

    以上各官員缺,隸于漕标者,守備以上向例由督臣奏補,千總以下,由漕臣咨補,鎮标則統由督臣奏咨。

    嗣後拟一律按照漕标辦理,以免歧異。

    此外,又有葦蕩左右二營,專司督徵柴價,接濟工需,名雖隸于鎮标,實歸漕臣主政,應一并改為提标。

    應行事宜,臣永慶循舊辦理,計漕鎮兩标,除裁二營外,共存十五營,官弁兵丁均可無庸更改。

    查提鎮中軍,例設參将,惟提标中軍,則系副将,今江北提标統轄十五營,且漕标中軍系副将,可否即以副将為中軍,如長江提标之制,以為各營領袖,應請旨饬部核議。

    其裁汰之二營,計遊擊一員,都司一員,守備二員,千總三員,把總外委各七員,額外十二員,應歸裁缺員弁内,遇有缺酌補。

    又漕标左營裁兵一百二十名、鎮标中營裁兵一百九十五名,拟請仿照光緒二十八年前督臣劉坤一奏請裁減制兵酌發恩饷成案,各發恩饷三個月,以示體恤。

    如蒙俞允,應由臣馥檄饬江甯布政司照數核發,妥善遣散。

    除将裁存官弁兵丁各數目開折咨送政務處、練兵處及兵、戶二部查照外,所有改并标營緣由,謹合詞恭折具陳,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

    謹奏。

     又江蘇裁減綠營兵辦法奏折 為江蘇裁減綠營酌議辦法,恭折具陳仰祈聖鑒事。

    竊準陸軍部咨酌裁綠營辦法,奏奉朱批依議,行令體查地方情形,妥籌辦法,宜速咨報到部,以憑查核等因。

    又準度支部電,裁減各款案内,指裁綠營四成,饷項經江蘇巡撫臣程德全電複照辦。

    甯蘇事同一律辦理,自未便兩歧,經分行督練公所、營務處、江甯布政使籌議詳辦去後。

    查江蘇綠營經疊次裁減後,數本無多,現除水師各營應劃歸海軍部辦理,及徐州鎮标暫緩議裁,又提鎮為欽簡大員不計外,所存員弁,自副将以至額外,共七百九十二員,弁兵丁自什長以至正兵四千七百四十一名,若必照四成裁減,須将官弁兵丁均勻裁并,方能符合。

    惟各營防汛所轄兵丁多寡不一,恐少數之處過于零星,不足以資守衛。

    又慮什長正兵難于配置,且各防汛均設有千把外委等一員,如照四成實裁,則兵有少數之存留,弁必曠數汛而一設,既不能裁此而留彼,又不便并甲以為乙,此皆窒礙為難情形。

    再四籌配,惟有分别各處情形,各随其宜,變通辦理。

    可裁并之,可減少之者,減少之;或有不裁官兵而酌減俸饷者。

    惟江北徐州鎮标向與徐淮巡防隊分段設防,現值淮徐一帶水災,饑民載道,又被東匪攔入,地方不靖,正賴該鎮各營巡緝保護,勢難遽減。

    又揚州鹽捕營,系專辦緝私,與他營性質不同,拟照裁減緝私營成案,酌裁五成。

    餘則通盤籌算,力求撙節,計裁參将以下三百十七員,弁什長、正兵一千五百五十三名,計每歲通共裁減俸薪饷乾庫平銀七萬四千七百八十三兩一錢五厘八毫,制錢二十五千二百四文,與部定四成之數,尚不遏于懸殊。

    所裁員弁兵丁,應給恩俸恩饷,拟千把以上各給恩俸五年,外委額外各給恩饷一年。

    如非本省及本府州縣籍貫者,酌給川資。

    什長各給恩饷三個月。

    已裁之員弁兵丁,即截至宣統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停放薪饷。

    至其中有年富力強者,置散投閑,未免可惜,拟饬各标營長官認真考核,如有才堪造就者,應将未裁員弁兵丁中甄别淘汰,去其不勝任者,即以此項人員補充。

    或将所裁兵丁,挑選及格送入巡防隊警察營,随時酌量妥辦。

    所裁各營汛地有無衙署及随營所管官地,裁存馬匹,應饬該标營長官查明據實呈報。

    所有軍械服裝并印信條記等件,并應全數點明呈繳。

    各營所裁馬步兵各若幹,饬候裁定造冊繳核。

    此後防守汛地各項事宜,如何劃分權限,不使借口推诿,即責成各鎮将會商籌定,另行奏明辦理。

    據督練公所、營務處會同江甯布政使彙列表冊詳請核辦前來,除将表冊分咨軍咨處、陸軍部查核外,所有裁減江蘇綠營酌議辦法緣由,是否有當,謹會同江蘇巡撫臣程德全、署江北提督臣段祺瑞、江南提督臣劉光才合詞恭折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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