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第五卷 長江水師 江防

首頁
長江水師 成豐三年,金陵失守,江忠源在南昌圍城中,始奏請設立江面水師。

    曾國藩時以侍郎在籍,始創辦水師,四年二月,浮湘東下,轉戰數省,湘軍水師,遂名天下。

    東南底定,伏莽尚多,沿江港漢紛岐,宵小尤易藏匿,不可無以鎮懾。

    而桓桓之士,身經百戰,一朝裁撤,棄諸無用之地,亦非所以待有功。

    于是奏請設立長江水師,陳水師事宜三十條,營制二十四條。

    設長江水師提督一員(駐紮太平府,并設行署於嶽州。

    半年駐上遊,半年駐下遊,周曆巡查。

    每年養廉銀八千兩。

    其餘俸薪、燭炭、蔬菜、心紅紙張等項,均照陸營提督),總兵四員(嶽州、漢陽、湖口、瓜洲。

    養廉、俸薪、蔬菜、燭炭、心紅紙張等項,均照陸營總兵),共為二十四營(提标五營,嶽州鎮标四營,漢陽鎮标四營,湖口鎮标五營,瓜洲鎮标四營,狼山鎮标二營)。

    上起荊州,下迄崇明,計袤五千餘裡,分防設汛,棋布星羅。

    茲載其營汛之在蘇省者,并附錄水師事宜及營制。

     長江水師提督一員,統轄提标五營。

    其在江蘇境内者,為提标前營金陵營,參将一員,統轄本營,駐紮草鞋夾(共船三十三号)。

    其屬都司二員。

    守備二員,千總八員,把總九員,外委十二員(左哨都司一隊,千總二隊,千總三隊,把總四隊,把總五隊外委,六隊外委,七隊外委;右哨都司一隊,千總二隊,千總三隊,把總四隊,把總五隊外委.六隊外委,七隊外委;前哨守備一隊,千總二隊,千總三隊,把總四隊。

    把總五隊,把總六隊外委,七隊外委,八隊外委;後哨守備一隊,千總二隊,千總三隊,把總四隊.把總五隊外委,六隊外委,七隊外委),額兵四百九十名(長龍船額設兵二十五名。

    内:柁工一名,管艙兵一名,頭工一名,炮手四名,漿手十八名。

    舢闆船額設兵十四名。

    内:柁工一名,頭工一名,炮手二名,漿手十名。

    督陣大舢闆,額設兵二十名。

    内:柁工一名。

    頭工一名,炮手二名,漿手十六名),長龍船二号(設大炮前、後、左、右共六位),舢闆船三十号(設大炮前、後兩位,左、右設車轉小炮兩位)。

    分烏江以下、通江集以上,江甯、上元、江浦、六合四縣境。

    其廉、俸、薪、菜等項,俱照陸營例。

    外委食柁糧雙分,仍每年支養廉銀十八兩。

    并另給座價銀(提督座船四号,每号月支價銀十六兩;總兵座船三号,号月支價銀十四兩;副、參、遊座船二号,每月價銀同總兵;都司、守備以下,直至外委,皆座船一号,每月支價銀十兩)。

    其雨篷旗幟等費(長龍船每年六十兩,舢闆船每年四十兩),由江甯鹽道發給。

    其兵饷,則柁工每月三兩六錢,頭工炮手,每月三兩,漿手每月二兩七錢,稿書同柁糧,書識同漿糧(提督稿書四名,書識八名;總兵稿書二名,書識六名;副、參、遊稿書二名,書識四名;都司稿書一名,書識二名;守備書識二名;千把各用書識一名)米,每人日支八合。

     瓜洲鎮總兵一員,駐紮瓜洲鎮,統轄本标四營。

    日瓜洲鎮标中營,設遊擊一員,統轄本營,随駐瓜洲鎮。

    其屬:都司三員,守備一員,千總六員,把總九員,外委十員(左哨都司:一隊千總,二隊千總,三隊把總,四隊把總,五隊外委,六隊外委,七隊外委;右哨都司:一隊千總,二隊千總,三隊把總,四隊把總,五隊外委,六隊外委,七隊外委;前哨都司:一隊千總,二隊把總,三隊把總,四隊把總,五隊外委,六隊外委;後哨守備:一隊千總,二隊把總,三隊把總,四隊外委,五隊外委),額兵三百五十名(每船兵數與提标同),督陣大舢闆船一号,長龍船二号,舢闆船二十号(所設炮位,與提标同)。

    分防通江集以下江面,至焦山止(北岸江甯府六合縣境,揚州府江都、揚子兩縣境;南岸江甯府句容縣境,鎮江府丹徒縣境),并防内河,至揚州止。

    曰鎮标前營江陰營,設副将一員,統轄本營,駐紮江陰縣。

    其屬:都司二員,守備三員,千總十員,把總十二員。

    外委十六員(左哨都司:一隊千總,二隊千總,三隊把總,四隊把總,五隊把總,六隊外委,七隊外委,八隊外委;右哨都司:一隊千總,二隊千總,三隊把總,四隊把總,五隊把總,六隊外委,七隊外委,八隊外委;中哨守備:一隊千總,二隊千總,三隊把總,四隊把總,五隊外委,六隊外委,七隊外委,八隊外委;前哨守備:一隊千總,二隊千總,三隊把總,四隊把總,五隊外委,六隊外委,七隊外委;後哨守備:一隊千總,二隊千總,三隊把總,四隊把總,五隊外委,六隊外委,七隊外委),額兵六百三十名,督陣大舢闆一号,長龍船二号,舢闆船四十号(每船炮位兵數,與提标同)。

    分防江陰口以下江面,至鹿苑港止(北岸常州府靖江縣境;南岸常州府江陰縣境,蘇州府昭文縣境)。

    曰鎮标左營三江營,設遊擊一員,統轄本營,駐紮三江營。

    其屬:都司二員,守備一員,千總五員,把總六員,外委九員(左哨都司:一隊千總,二隊千總,三隊把總,四隊把總,五隊外委,六隊外委,七隊外委;右哨都司:一隊千總,二隊千總,三隊把總,四隊把總,五隊外委,六隊外委,七隊外委;前哨守備:一隊千總,二隊把總,三隊把總,四隊外委,五隊外委,六隊外委,)額兵三百五十名。

    督陣大舢闆一号,長龍船二号,舢闆船二十号(每船兵數炮位,與提标同)。

    分防北岸各夾江,自焦山起,至靖江口止(揚州府江都縣境,鎮江府太平廳境,通州泰興縣境,常州府靖江縣境)。

    曰鎮标孟河營,設遊擊一員,統轄本營,駐紮孟河鎮。

    其屬:都司一員,守備一員,千總三員,把總四員,外委五員(左哨都司:一隊千總,二隊千總,三隊把總,四隊把總,五隊外委,六隊外委,七隊外委;前哨守備:一隊千總,二隊把總,三隊把總,四隊外委,五隊外委,六隊外委),額兵三百五十名。

    督陣大舢闆一号,長龍船二号,舢闆船二十号(每船兵數炮位,同提标)。

    分防南岸各夾江,自焦山起,至江陰止(鎮江府丹徒、丹陽兩縣、太平一廳境,常州府武進縣境)。

    其廉俸饷米,均同提标。

     狼山鎮标内洋二營(由長江水師提督兼轄):曰鎮标内洋綏海營,設副将一員,統轄本營,駐紮海門廳。

    其屬:都司二員,守備一員,千總四員,把總五員(左哨都司:一隊千總,二隊千總,三隊把總,右哨都司:一隊千總,二隊把總,三隊把總;中哨守備:一隊千總,二隊把總,三隊把總),額兵四百七十名。

    督陣大舢闆一号,長龍船二号,大舢闆二十号(每船兵二十名。

    分防海門、崇明等處)。

    曰鎮标内洋綏通營,設遊擊一員,統轄本營,駐紮通州。

    其屬:都司二員,守備一員,千總二員,把總三員,外委四員(左哨都司:一隊千總,二隊把總,三隊外委;右哨都司:一隊千總,二隊把總,三隊外委;中哨守備:一隊把總,二隊外委,三隊外委),額兵四百十名。

    督陣大舢闆十号(每船十四名)。

    分防自靖江八圍港以下江面,至通州止(按每營隊數,皆照同治九年所定,每營額系照水師事宜,微有不同)。

     長江水師事宜三十條第一條長江水師提督駐紮,原議于蕪湖,建立衙署。

    查蕪湖内河甚小,冬令水涸,不能安泊戰艦。

    若泊大江之中,則洪濤巨浸,其患莫測。

    查江南太平府河,外通江,内通湖,可紮戰船數十營。

    右達皖南甯國府南漪、固城諸湖,左達江蘇高淳、溧水兩縣石臼、丹陽諸湖,兼可扼東壩之要隘。

    以提督駐紮太平府,建立衙署。

     第二條長江水師提督管轄之地,上自荊州,下至江蘇崇明。

    兩岸支河、内湖,均歸統轄。

    計程近五千餘裡,分列五省。

    若僅駐紮太平府,恐其照料難周,拟於嶽州府設立行署。

    該提督分月輪駐,以半年駐下江太平府,以半年駐上江嶽州府,每年周曆巡查。

    駐上江,則巡閱至洞庭湖荊州止,駐下江,則巡閱至狼山止。

     第三條長江水師提督統轄較遠,責任甚重,拟請單銜奏事,以專責成。

    如遇有與各省地方公事,及陸營交涉之件,則會商該省督撫,分别奏咨辦理。

    如地方公事,及陸營有與水師交涉之件,該省督撫,亦會商長江提督,分别奏咨辦理。

    提督之官,其初本系文職,明末李如松始以武臣而為提督。

    初尚文、武兼用,後乃專用武職。

    惟九門提督一缺,尚是文、武兼領。

    江、皖、晉、豫等省,提督之缺,尚以巡撫兼領,略存舊制。

    今長江提督一缺,拟請文、武兼用。

    蓋緣長江通商,處處與外國交接,朝夕相見。

    必須提督平日稍有威權,乃足以資彈壓。

    該提督仍歸兩江總督、湖廣總督節制。

     第四條長江水師共立六标。

    提督駐紮太平府,所轄提标五營;嶽州設一總兵,所轄鎮标四營;漢陽設一總兵,所轄鎮标四營;湖口設一總兵,所轄鎮标五營;瓜洲設一總兵,所轄鎮标四營;狼山鎮總兵兼隸長江,所轄鎮标二營。

    通共二十四營。

     第五條長江水師與各省河湖交界之處,應即劃分界限,各有汛地,以專責成。

    湖北除江面千餘裡,全歸長江提督外,其自荊州以上,溯江至宜昌、巴東;漢陽以上,溯漢至襄陽、鄖陽,及各支河、湖汊,應由湖北另行設防,歸湖廣總督、湖北提督統轄。

    湖南除江面及洞庭湖,歸長江提督外,其湘、沅二水,應由湖南另行設防,歸湖南巡撫、湖南提督統轄。

    江西除江面及鄱陽湖,歸長江提督外,其吳城以上汊河,及東、西支河,應由江西另行設防,歸江西巡撫統轄。

    安徽除江面與傍江之湖,歸長江提督外,其淮河至正陽關以下,至洪澤湖止,并接連蘇屬之支河、湖蕩,應另設淮陽水師,歸淮揚鎮總兵統帶,兩江總督、漕運總督、安徽巡撫兼轄。

    江蘇除江面歸長江提督外,其自鎮江以東,凡江南之支河、湖蕩,應另設太湖水師,歸兩江總督、江蘇巡撫、江南提督統轄。

    其舊設海口之狼山、福山、蘇松三鎮,除福山、蘇松二鎮,悉仍其舊外,拟以狼山鎮兼隸長江提督下,仍聽兩江總督、江南提督節制。

     第六條副将、參将、遊擊各有專營,自應設立衙署,惟長江水師,營汛乃其責任,專重在水面,并無防守城池、彈壓市鎮之責。

    其立汛建署,須擇有港汊、内河,可收泊戰艦者,庶免風濤覆溺之患。

    雖孤州野岸,亦可修造衙署。

    宜距城市稍遠,乃為妥善。

     第七條水師官兵,皆宜以船為家,不準登岸居住。

    如違例住岸上者,官即革職,兵即革糧。

    自都司以下,皆系哨官,即以哨船為辦公之所,不準建衙陸居。

    至長江提鎮,除例給座船外,各給督陣舢闆二号。

    每船額設守備哨官一員,兵二十名。

    内:柁兵一名,頭兵一名,炮兵二名,漿兵十六名。

    凡提鎮衙門巡捕、跟丁、執事人等,輪流派此船之人值班。

    聽差下班,仍以船為家,不準在岸居住。

    副、參、遊督陣舢闆各一号,悉如之。

     第八條副将營制,戰船四十三号,内:長龍船二号,舢闆船四十号,督陣舢闆船一号。

    參将營制,戰船三十三号,内:長龍船二号,舢闆船三十号,督陣大舢闆船一号。

    其雖系遊擊營制,而用船三十三号者,惟嶽州、漢陽二營。

    凡專立之營,皆以都司二員,管駕長龍為領哨。

    其各散哨員弁,均受約束。

    左領哨專管本管船炮軍裝,及一切差遣巡查諸務。

    其舢闆之以守備充哨官者,為副領哨。

    每守備率領船十号。

     第九條長江水師額兵,副将營督陣舢闆船一号,兵二十名;長龍船二号,每船二十五人,共兵五十名;舢闆船四十号,每船十四人,共兵五百六十名;稿書、書識十四名;共額兵六百三十名,共哨官四十三員。

    參将營督陣舢闆船一号,兵二十名;長龍船二号,每船二十五人,共兵五十名;舢闆船三十号,每船十四人,共兵四百二十名,共額兵四百九十名,共哨官三十三員。

    遊擊營督陣舢闆船一号,兵二十名;長龍船二号,每船二十五人,共兵五十人;舢闆船二十号,每船十四人,共兵二百八十名,共額兵三百五十名,共哨官二十三員。

    其遊擊營亦有用三十三船者,全仿參将營之例,稿書、書識均不在内。

     第十條領哨都司除長龍戰船一号有兵外,另給無兵之舢闆船一号。

    如遇出兵入小河港汊,恐長龍遲滞,則由長龍撥兵,歸此舢闆乘坐,領哨出隊,以期便捷。

     第十一條長江水師提督用稿書四名,書識八名;總兵用稿書二名,書識六名;副将參将遊擊皆用稿書二名,書識四名;都司用稿書一名,書識二名;守備用書識二名;千總把總各用書識一名。

     第十二條鹹豐四年,初立水師之時,較陸軍勇糧稍減。

    漿手每月三兩六錢,柁工四兩五錢,頭工四兩二錢不等。

    厥後因銀價賤,米價日貴,漿手加為三兩九錢。

    今将水勇改為額兵,而各處陸營,紛紛招勇,若遽将水兵口糧太減,則人皆去為陸勇,誰複肯當水兵,自應酌量暫從其優。

    長龍戰船,設額兵二十五名,内柁工兵一名,每月給銀三兩六錢,每日一錢二分;管艙兵一名,頭工兵一名,炮手兵四名,每月給銀三兩,
上一章 章節目錄 下一頁
推薦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