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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卷 長江水師 江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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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錢;漿手兵十八名,每月給銀二兩七錢,每日九分;舢闆戰船,額設兵十四名,内:柁工兵一名,頭工兵一名,炮手兵二名,漿手兵十名。

    督陣大舢闆,額設兵二十名,内:柁工兵一名,頭工兵一名,炮手兵二名,漿手兵十六名,月饷均與長龍戰船同;稿書與校糧同,月支三兩六錢;書識與漿糧同,月支二兩七錢。

    俟軍務大定,各路并無招勇之事,再由長江提督,江楚總督,專案具奏,将口糧酌減,乃為定額,亦須優於陸兵,庶不至似今日綠營之廢馳。

     第十三條長江水師副将營,協鎮哨官額缺:應設都司二缺,守備三缺,千總十缺,把總十二缺,外委十六缺。

    參将營哨官額缺:應設都司二缺,守備二缺,千總八缺,把總九缺,外委十二缺。

    遊擊營哨官額缺:應設都司二缺,守備一缺,千總四缺,把總六缺,外委十缺。

    以上各營哨官,皆以各員所管之船為缺,不設衙署。

     第十四條長江水師提督,給座船四号,總兵給座船三号,副、參、遊給座船二号;各營哨官都司守備以下,直至外委,皆無衙署,每哨各給座船一号,以抵陸營衙署馬匹之費。

    提督每座船月支價銀十六兩;總兵副、參、遊每座船月支價銀十四兩;都司以下,每座船月支價銀十二兩。

     第十五條長江水師,哨官缺出,都、守、千、把、外委五項,應全歸長江提督主政,即就長江水師中,遴員題補。

    其營官缺出,副、參、遊三項,拟以七成歸長江水師中題補,以三成由兵部就各省水師中推補。

    至總兵缺出,由長江提督、兩江總督、湖廣總督三人,各保堪勝人員,平日開單保奏,屆時恭候特旨簡放。

     第十六條長江水師,上下五千裡,分防五省,若向五處藩庫領饷,分歸五省報銷,殊覺散漫無紀,戶部難於稽考。

    而各處入款,俱有常額,若添此項兵饷,殊覺别籌維艱。

    查沿江厘卡,皆系水師恢複之地。

    水軍曆年口糧,多取諸此。

    今長江既立經制,水師酌定永遠章程。

    凡俸廉、糧饷、船炮、子藥一切費用,應酌留卡數處,在兩江境内者,歸江甯鹽道經收,在兩湖境内者,歸武昌鹽道經收。

    每年屆發饷之時,其在楚境各營,造冊呈明湖廣總督、長江提督,赴武昌鹽道庫支領;在江境各營,造冊呈明兩江總督、長江提督,赴江甯鹽道庫支領。

    江楚兩總督,每年各自具本題銷,不彙入各省藩庫奏銷案内,以免牽混。

     第十七條長江水師,炮位大者千餘斤,次者亦數百斤,所須子藥最多,須常設子藥局,以資操演,而備不虞。

    查湖北省城、安徽省城、造藥均有牛碾,最為穩便。

    該二省應設火藥局,常川制造。

    江蘇、江西,應辦硝斤,協濟安徽藥局。

    至生鐵産於湖南,應在長沙設立子彈局,常川制造封門大子、熟鐵群子,分解湖北、安徽兩省。

    所有楚境各營,均赴武昌請領子藥;江境各營,均赴安徽請領子藥。

    至三局造辦子藥之費,由武昌、江甯兩鹽道庫,於厘金項下撥給。

     第十八條長江戰船,大炮震驚,最易朽壞。

    定每屆三年,修理一次,十二年即行更換。

    應於湖北之漢陽,江西之吳城,江南之草鞋夾三處,各設炮廠,排定子、醜、寅、卯等年,某年應修整某營某哨之船,某年應更換某營某哨之船,輪年興工。

    江境兩廠,由兩江總督暨長江提督委員監修。

    楚境一廠,由湖廣總督暨長江提督委員監修。

    所有船廠經費,亦由江甯鹽道、武昌鹽道兩庫撥給。

    其風篷一件,三年即須更換一次。

    杆索纜牽等物,每屆修整之年,亦須酌量添換,均準在于船廠請領。

     第十九條長江戰船,并無竹篷、木舿,惟以布棚遮避雨露霜雪,名曰:雨棚,最易朽腐。

    又如錨本、腦索、炮繩、旗幟、紅油、白油等項,均須時常修換,不能待三年之期,亦不能赴船廠請領。

    此五者,名曰“雜費”,酌定長龍戰船每年發銀六十兩,舢闆戰船每年發四十兩,交該哨官采辦修飾,以壯軍容。

    江境之船,由江甯鹽道發給。

    楚境之船,由武昌鹽道發給。

     第二十條長江水師提督,現拟文武兼用,其養廉應即加重,每年支銀八千兩,其餘俸薪、蔬菜、燭炭、心紅紙張等項,均照陸營提督之例支給。

    自總兵以下,直至千把,凡養廉、俸薪、蔬菜、燭炭、心紅紙張等項,均照陸營之例發給。

    外委準食柁糧雙分,仍每年支養廉銀十八兩。

    惟綠營之例馬,改為水師之座船。

    其水師官兵,應領之米,照各綠營陸兵例,每人日支八合,亦由江甯鹽道、武昌鹽道兩衙門,於厘卡項下購米,按季支發。

    以上子藥局、船廠雜費、廉俸、兵米四條,均彙入正饷案内題銷。

     第二十一條長江水師,舊日營規甚嚴,近來日就松懈。

    今立為經制水師,應申明定規三條,決不可犯者:一曰不許登岸居住,二曰不許吸食洋煙,三曰不許賭博。

    如有登岸居住,吸食洋煙者,官則革職,兵則革糧;有犯賭者,由該營将領察核情節,禀明嚴辦。

     第二十二條現在發逆肅清,長江水師,各分汛地,專以驅逐遊匪,嚴防劫盜為重。

    倘有水盜劃船劫搶巨案,逾限不獲,由長江提督專案參劾,不得以陸營尚未開參,或各省尚未開參,稍涉推诿遲延,以重江防而絕盜風。

     第二十三條長江水師,設立營汛,待部議準後,即須補放實缺。

    查軍興十餘載,水師員弁,所保官階,提鎮居多,副、參、遊亦不少。

    所設營缺有限,應以保舉較大之階,借補較小之缺。

    由臣等會同長江提督,開單具奏。

    其現在勇丁營制,俟部議準後,應即陸續遣撤。

    一俟勇營撤畢,即照新定兵丁饷章發給。

     第二十四條長江水師,各有汛地,不得私離。

    且長龍、舢闆,均系官物,非同私物可以借用。

    凡各省文武出差人員,雖有緊急公務,非奉有長江提督,及五省督撫專紮派坐戰船者,不得私借戰船乘坐,以圖便易。

    違者照“不應馳驿”、“妄行馳驿”例議處。

    各營哨官,非奉有專劄,而以戰船私借客官及朋友乘坐者,照“私離汛地”例議處。

     第二十五條長江水師,修造戰船式樣:長龍底長四丈一尺,底中寬五尺四寸;舢闆底長二丈九尺,底中寬三尺二寸;督陣舢闆,略加長大。

    長龍設大炮、前、後、左、右立位;舢闆設大炮,前、後兩位;左右設車轉小炮兩位。

    小槍、短刀、長矛、噴筒,随宜配用。

     第二十六條狼山鎮總兵,現改歸長江提督管轄。

    該處江寬百餘裡,洪濤浩瀚,海風不測。

    長龍舢闆,船身太小,有風即不能出港。

    狼鎮所轄,均系洋面,近來甯釣沙船,帶有炮位槍械,每以捕盜為名,趁風行劫;拟每營造大舢闆二十号,并造大船數号,如紅單拖罟式樣,多安炮位,巡緝内洋,以壯聲威。

    又拟造輪船數号,分布狼山、崇明等處,于江、海防更資得力。

     第二十七條炮船為江中利器,然可以禦暴,亦可以為暴。

    如準商民私造炮船,則強盜亦可造炮船以行劫,鹽枭亦可造炮船以護私,假名僞旗,萬難稽查。

    此後既立長江經制水師,應将民間私造炮船,一概禁革。

    雖文武官員,亦不準私設炮船,以杜奸民影射,難於查察。

    如有私立炮船,不立時禀報者,惟該汛之水師是問。

    至巡緝私鹽,本以炮船為最便。

    然亦隻準瓜州、漢陽兩鎮标下,奏派戰船若幹号,巡緝某處。

    其未經奏派之戰船,概不準幹預鹽務,尤不準包庇私鹽。

    如有包庇者,由兩江總督、湖廣總督嚴行參辦。

     第二十八條長江水師提鎮暨副、參、遊駐紮之處,均須設立衙署,軍裝即取諸酌留厘卡,一俟部議複準,即由臣等會同江楚總督、長江提督,派員勘估,次第建造,事竣,核實報銷。

     第二十九條江南之京口、狼山等營,江西之湖口營,湖北之漢陽營,湖南之嶽州等營,凡向有水師之名,而無炮船之實者,今各該處,均立标營,改從新章,應悉歸長江水師節制,以昭劃一,其無水師名目者,不必更改。

     第三十條水師以使船為第一義,善放炮次之。

    凡考漿糧,須令一人駕一小劃渡江一、兩次;凡考炮糧,須令連放五炮,無走火遲鈍等弊;凡考應升補之缺,須令數船於無風之日,蕩漿逆行三十裡,驗其遲速,其哨官仍考試技藝,以定等差。

    至校各鎮之優劣,每年春季,長江提督會同湖廣總督調集嶽州、漢陽二标,在于武昌江面,或武漢各湖,簡閱一次;秋季會同兩江總督,調集湖口、太平、瓜洲、狼山四标,在于黃天蕩等處,簡閱一次。

    閱畢,會折具奏,優者酌量保獎,劣者分别參辦。

     長江水師營制(摘錄七條) 一、金陵草鞋夾,設立參将,屬提标前營。

    分防自烏江以下江面,至通江集止,并防江浦、六合之内河。

     一、瓜洲設立總兵,設中軍中營遊擊。

    分防自通江集以下江面,至焦山止,并防内河至揚州止。

    自揚州以上高郵、寶應諸湖,應由淮揚總兵另行設防。

     一、孟河口設立遊擊,屬瓜洲鎮右營。

    分防南岸各夾江,自焦山起,至江陰口止。

    其南岸各内河,應由松江提标另行設防。

     一、三江營設立遊擊,屬瓜洲鎮左營。

    分防北岸各夾江,自焦山起,至靖江口止。

    其北岸各内河,應由淮揚鎮标另行設防。

     一、江陰設立副将,屬瓜洲鎮前營。

    分防自江陰口以下江面,至鹿苑港止,及常陰、壽興等沙。

    其鹿苑港以下,由福山鎮标接防。

     一、狼山鎮總兵(即舊日所設者),應添兩營水師,兼隸長江水師提督營轄。

    查狼山鎮原統中、左、右三營,鹽捕、揚州、三江、泰州、泰興、掘港六營,今拟一切悉仍其舊。

    惟於通州設一遊擊,名曰“綏通營”,分防自靖江八圍港以下江面,至通州止。

    其船用長龍二号,督陣舢闆一号,二十人之大舢闆十号,十四人之舢闆十号,仍酌添紅單、拖罟等船。

     一、海門廳設立副将,名曰“綏海營”。

    分防至海門一帶北岸江口、海汊。

    其船隻用長龍二号,督陣舢闆二号,大舢闆二十号,仍酌添火輪船,并紅單、拖罟等船。

    至崇明一帶南岸海汊,則歸江南提督分防。

     續陳長江水師未盡事宜 第一條請鑄關防,于官銜上均冠“長江水師”字樣。

    如四鎮總兵,嶽州鎮曰“長江水師嶽州鎮總兵官關防”,漢陽鎮曰“長江水師漢陽鎮總兵官關防”;湖口鎮曰“長江水師湖口鎮總兵官關防”;瓜洲鎮曰“長江水師瓜州鎮總兵官關防”。

    狼山鎮仍循其舊。

    副、參、遊、都、守等官,請鑄關防條記字樣,另開詳細清單,進呈禦覽。

    各營均用本地汛之名,如荊州則曰“荊州營”,陸溪則曰“陸溪營”,皆用府、縣口岸之名,以為營名。

    其草鞋夾地名太俗,改曰“金陵營”,不刻汛地之名。

    至前奏所拟之“綏通營”、“綏海營”,茲亦改名曰“通州營”、“海門營”,使人易曉。

    其千、把、外委等官,即由外刊刻鈴記,以昭信守。

     第二條原奏第十六條内,戶部議:酌留沿江厘卡,供給水師制造軍火、器械、船炮,以各處商貨暢滞,時地不同,經時數月,難以懸定,多則中飽,少則贻誤饷需,不可不豫杜其弊。

    應如何酌盈劑虛,俾垂久遠,妥籌章程,奏明辦理。

    等因。

    臣等查長江水師,兼轄五省,所需饷項,合之則見多,分之則見少。

    應於五省各留厘卡一處。

    湖南即留嶽州一卡,湖北即留漢口一卡,江西即留湖口一卡,安徽即留大通一卡,江蘇即留瓜洲一卡。

    嶽州、漢口兩卡所收之厘,每年每卡,各提十餘萬兩,解交湖北鹽道衙門,供支水師之用。

    其餘人款,仍歸兩湖藩司收用。

    湖口、大通、瓜洲三卡所收之厘,每年每卡,各提十餘萬兩,解交江甯鹽道衙門,供支水師之用。

    其餘人款,仍歸三江藩司收用者,由江楚總督報銷;歸藩司用者,由該省巡撫報銷。

    俟水勇裁撤完畢,經制水師立定之後,此五處卡員,即由江、鄂兩鹽道,會同該省藩司委員經收。

    自此五卡之外,各省厘卡,俟軍務大定,本應全行裁撤,倘有願留一、二卡,添補永遠經費者,由各省督撫體察專案奏辦。

     第三條原奏第二十三條内,戶部議:江南軍務大定,所有各營勇丁,自當陸續遣撤,酌留水勇,改為經制水師。

    應令将撤勇丁數目何時撤盡,糧額何時起支,一并奏報。

    等因。

    臣等查長江水勇,向分内、外江軍。

    除留補缺額外,所有内江一軍,水軍已經臣彭玉麟陸續遣撤,其數目業經咨報兵部在案。

    其外江水勇,此次奏定補缺一案,即将勇目次第裁撤,俟撤盡再行咨報。

    此外,尚有淮揚水勇一軍,太湖水勇一軍,原議第五條内,另設淮揚經制水師,現已将大概規模議定。

    臣國藩拟於一、兩月内,會奏定案。

    俟經制水兵之案奏定後,即将淮揚水勇、太湖水勇遣撤,陸續具報。

     第四條原奏第二十七條内,戶部議:炮船為長江利器,以之巡緝私鹽,固最便利。

    而包庇私鹽,實難稽查。

    若不嚴定章程,将來弊窦叢生,鹽政因此而壞,營制即因此而馳,關系實大。

    應令提督會同江、楚總督,公同遴選師船,奏派若幹隻,另立旗幟字号,仍令兩淮鹽運使及湖北鹽道,會同各營,嚴密查訪。

    其未經奏派之哨船,不準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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