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鹽務。
如有包庇私鹽,官則參辦,兵則比照尋常私枭,加等治罪。
其如何明定官、兵處分罪名,應令悉心酌拟,奏明定案。
等因。
查前奏由漢陽、瓜洲兩鎮标,派船巡緝私鹽。
茲定瓜洲鎮派巡鹽船三号,一年一換,歸運司暨瓜棧委員稽查。
其饷即由瓜棧支發。
漢陽鎮派巡鹽船三号,一年一換,歸湖北鹽道暨督銷局稽查。
其饷即由督銷局支發。
所巡不過上下四十裡,不準太遠,以防流弊。
此外戰船,一概不許幹預鹽務。
至弁兵包庇私鹽,或失察,或知情,或受賄,或通同興販,各有本例,将來應按照情節問拟,毋庸另立處分罪名,轉啟遷避之漸。
第五條原奏第七條内,工部議:戰船應配旗幟炮位等項,應令查明各船應配何項炮位、旗幟、器械若幹,即将名目件數,造冊送部查核。
等因。
查長龍戰船:頭炮二位系洋莊,各重八百、一千斤不等;邊炮四位洋莊,各重七百斤;梢炮一位洋莊,重七百斤。
舢闆戰船:頭炮一位洋莊,重七百斤、八百斤不等;梢炮一位洋莊,重六百斤不等;兩邊轉珠小炮二位,重四、五十斤不等。
此外,洋槍、烏槍、刀矛之類,随宜分配。
至戰船旗幟,悉以桅旗并梢旗為主。
凡桅上用方旗:長龍船桅旗,長一丈二尺,寬七尺;舢闆戰船桅旗,長九尺,寬六尺。
上半節俱用紅色,下半節俱用白色。
或畫北鬥,或畫太極圖,或畫如意之類。
提鎮各标各畫一樣,以示區别。
船梢用尖角旗。
長龍梢旗,長一丈一尺,寬九尺。
舢闆梢旗,長九尺,寬七尺。
均寫明某标、某營、某哨字樣。
此外各标、各營哨,或桅上添一小旗,或船頭設一立旗,或寫姓号為記。
顔色制度各聽其便。
第六條嶽州、漢陽、湖口、瓜洲四鎮中軍遊擊營營制。
惟嶽州、漢陽兩鎮,用船二十三号。
其湖口、瓜洲兩鎮中軍,僅用船三十三号。
該兩營地當沖要,不敷分布。
瓜洲又有應派巡鹽之船,尤嫌其少。
查原奏第七條,長江提鎮例給坐船外,各給督陣舢闆二号,以守備為哨官,本應設立守備十二缺。
茲将此十二缺裁去,撥六缺歸湖口中軍營,撥六缺歸瓜洲中軍營。
改為守備各一缺,千總各二缺,把總各三缺,合成十二缺之數,與原奏七百七十四哨總數相符。
而四鎮中軍船數,亦不緻多寡懸殊。
所有提鎮、督鎮舢闆之兵丁,由中軍派員管轄。
第七條原奏第二十九條:京口、狼山、湖口、漢陽、嶽州管營,凡向有水師之名,而無炮船之實者,令各該處均立标營,應改從新章,悉歸長江水師提督節制,以昭畫一;其向無水師名目者,不必更改。
等語。
查原議之意,濱江舊設之水師,仍不裁革,不過改歸長江提督節制而已。
近細加講求,舊營斷不能與新營相合。
舊制雖名水師,而無船無炮,官員各有衙署;新章則水師專以船、炮為主,自都司以下即無衙署,以船隻為辦公之所;舊制水兵口糧,不過月支一兩、二兩為止;新章則水兵口糧月支二兩七錢,而官員之俸薪、養廉、船價,亦與舊制迥别;舊營水兵不習使船、放炮等事,新章則專重使船、放炮;若将舊營與新營并存,則規制懸殊,必生觖望;若令舊官補新營之缺,則舟居不慣,必難得力。
再四籌思,迄無善策。
惟有将濱江舊日水師,酌量裁去。
如湖北原設之荊州參将營,漢陽副将營;湖南原設之洞庭水師營,嶽州水師營;江西原設之鄱陽水師營,九江水師營,均應裁去。
所裁之缺,副将、參将、遊擊、都司等,均請兵部另行調補陸營實缺。
其未經調補以前,仍在原省支食本缺廉、俸。
其兵丁則競行裁去,無庸另募。
茲将應裁各缺開單,進呈禦覽。
至長江水師,西至荊州為止。
其自荊州以上,溯江至宜昌巴東,原奏事宜第五條聲明:另由湖北設防。
所有宜昌鎮标水師三營,應仍其舊,但歸湖北督撫提督管轄,不歸長江提督節制。
又如江南舊有京口水師副将三營,及狼山以東各水師舊營,現議将江蘇水師,認真整理,或裁、或改,由臣國藩另案奏辦。
第八條長江水師雖以提督為主,歸本省督撫節制調遣,副、參、遊以下,歸本境巡撫節制,總兵并歸總督節制。
即以湖南而論,去太平府提督衙門甚遠,若該省有土匪竊發,須用戰船剿辦者,即由湖南巡撫檄調境内水師往剿。
嶽州鎮總兵接到咨檄,立即發兵,不可等候長江提督回文,緻誤軍機,湖北、江西、蘇、皖四省巡撫皆然。
至總督調度轄境水營,尤屬通行之舊例。
平日無事之際,督撫偶調水營操演,一接檄文,立即前往應操,不可藉口等候長江提督回文,緻誤操期。
蓋立法雖密,設或長江提督不得其人,則法皆不行。
口糧既恐虛糜,船炮亦恐廢壞。
若督撫中,有一省認真,則一省之水軍,不緻廢弛;有兩省勤操者,則兩省不緻廢弛。
自調兵、調操兩事而外,凡水營政務,各督撫仍商之長江提督,聽候主持。
第九條原奏第二十二條,遇有劫盜案件,即由長江提督,專案參辦,而未将處分詳細聲明。
查武職疏防搶劫案件,向例查明離汛裡數,分别參處:有五裡以内、五裡以外之分,又有專汛協防、兼轄、統轄之别。
今長江水師分布江面,自都司、守備以下,即以座船為衙署,本應随時上下梭巡,不能指定汛地。
五裡之起訖,确在何處?拟以哨官為專汛之官,營官為本轄之官。
遇有搶劫案件,專汛官系何職名,應由該營官指出。
初參,仍照定例:四月限滿,題參疏防專汛官住俸;本轄官罰俸六個月。
二、三、四等參向例,一年限期者,酌量加重,改為各予限八個月。
二參限滿,專汛官降一級留任;本轄官罰俸一年。
三參限滿,專汛官加重降二級留任。
四參限滿,專汛官加重降二級調用,不準抵銷。
如汛守内,有一夜連劫數次情事,仍照舊例:俟三個月限滿無弋獲,即将專汛官降二級調用;本轄者降二級留任。
毋庸立協防、外委名目,亦毋庸議統轄官之處分。
倘能於限内獲犯過半,兼獲盜首,均準免其參處。
遵照原奏,由提督查明,随時專案參辦。
如提督遲不開參,即由督撫參奏,以示江面劫案,較陸路尤為慎重。
又有應酌議者,水師處分,即已加重,則江中漁船,應概歸水師稽查管轄。
向來江中水盜,均以漁船為窩藏出沒之所。
嗣後漁稅仍歸州縣經收,漁船則歸水師編查,以清盜源而一事權。
第十條水師所重者,以船為家,不準登岸居住。
若永遠駐紮一處,則經年累月,戰船全不移動。
必緻廢弛朽壞,相率私造屋宇,棄舟楫而住室廬,不可不防其漸。
茲定江、楚各營,每逢半年,更調一次:副将與副将之營互調,參将與參将之營互調,遊擊與遊擊之營互調。
每營調居客汛二次,駐紮一年,又準調回本汛一次,駐紮半年。
其互調之或遠或近,聽提督随時斟酌,總不令其廢弛安逸,依戀陸居而已。
惟哨官之有疏防處分者,不準調動,以杜規避。
巡閱長江欽差大臣,同治十一年,诏起前兵部侍郎彭玉麟巡閱長江,準其專折奏事。
同治十三年,诏起前陝甘總督楊嶽斌,嶽斌以母疾辭。
光緒元年,仍诏起楊嶽斌,令每年赴長江與彭玉麟會同往來巡閱。
嶽斌恒稱疾,事多決于玉麟。
五年閏三月甲戌朔,嶽斌病免。
是年,中俄事起。
六年三月,玉麟請趕造長十七、八丈之小兵輪十隻,為江陰以下海防之用,仍交李朝斌同操。
(附彭玉麟請造小兵輪片:再者臣之所謂海戰者,多系剿辦中土水寇,前明之倭患棘矣,未聞用兵輪也。
彼族衽席風濤,船堅炮利。
我舍海口可扼之險,而角逐於茫茫巨浸中,臣愚未敢信其确有把握。
前兩江督臣沈葆桢所以于鐵甲船三緻意者,其大指恐彼族以鐵甲船橫截海口,則内外之氣脈立斷。
他船非鐵甲之對,不得不以勢均力敵者,拼與一沖。
兵家所謂救急之兵,非謂有鐵甲船而諸船可廢也。
若用以争勝洋面,則我少彼多。
彼不妨置破甑於不顧,我不能為孤注之一擲。
孰赢孰绌,得失判然。
臣博訪周谘,講求數四,似宜多造十七、八丈長之小兵輪,以期利用。
閩局所造各船,分撥各省,外存者無多,且尺寸亦未能恰好,非通力合作,不足以濟急需。
此項船,至少須有十号。
方可自成一軍。
每号工料,約需七、八萬金,稍充其數,有百萬足以集事。
其船重在頭、梢兩炮,亦酌配邊炮以輔之。
由長江選派久經戰陣之員為管帶官,再選通習洋語算學之學生為幫辦管駕,募沿海各島漁戶為兵勇。
既可收熟悉風水沙性之人材,為将來推廣之用,又可免敵人招此漁戶作奸細為害内地。
該船不争大洋沖突。
無事時,則巡緝洋面;有事時,則防堵海口。
若敵船競沖入江,則以之四面環攻,跟蹤追擊。
或誘緻淺處,彼已如陷泥淖,我則遊泳自如,尤為勝著。
臣與長江、江南兩提臣及狼山、福山、蘇松三鎮,熟商至再,詢謀佥同。
不敢不将一得之見,上乞宸裁。
如蒙俞允,應請旨饬下兩江、兩廣督撫臣,福建将軍督撫臣,及船政大臣,分饬廠局,趕造此項小兵輪十隻,以為江陰以下海防之用。
仍交江南提臣李朝斌合操,以資熟手,而壯軍聲。
是否有當。
謹附片縷陳采擇施行。
謹奏。
)不果。
八年,翰林院侍講張佩綸,奏請改長江水師提督駐吳淞口外,狼山、福山、崇明三鎮均隸之,專領兵輪出洋聚操。
玉麟疏寝其議。
(附錄玉麟等折:奏為遵旨會議,恭折密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承準軍機大臣密寄:光緒八年正月初十日奉上谕:翰林院侍講張佩綸奏,瀝陳保小
扞邊,當謀自強之計一折。
據稱江南形勢,當先海而後江。
宜改長江水師提督駐吳淞口外,狼山、福山、崇明三鎮均隸之,專領兵輪,出洋聚操。
責大臣以巡江兼顧五省;責提督以巡海專顧一省。
移江南提督,治淮、徐,轄陸路。
等語。
同一總督轄境,宜改福建水師提督為閩浙水師提督,以浙江之定海、海門兩鎮隸之。
浙江提督專轄陸路。
等語。
即着左宗棠、何璟、彭玉麟等,将海防事宜,通盤籌畫,會同妥議具奏。
等因。
欽此。
仰見朝廷博采兼谘,慎重海防之至意,欽佩難名。
臣宗棠欽奉後,恭錄咨商籌畫,查原摺稱江南形勢,當先海而後江,于是乎有改設提督之議。
所陳正自有見。
臣玉麟請就江海大勢論之:若由吳淞南岸進口,系入黃浦江,為蘇松扼要門戶,與長江無涉。
其北即崇明縣島。
若由外海入江,但由崇明北繞白茅沙,便可直抵狼山,徑趨長江而入江陰。
是則江、海毗連,非經營海防,無從固江防之門戶,而非經營江防,則江先不靜,何有于海?有并重之勢,斯不可無分任之人。
江南提督所統水師,凡三大支:曰内洋,曰外洋,
曰裡河。
原議水師章程,拟造兵輪四号,分撥提督及蘇松、狼山、福山三鎮,為專巡外海、内洋之用。
以無船可撥,至今阙焉。
然三鎮互率巡洋之師艇,更番疊出,月有常期。
提督亦時出會巡,常至浙省、東省之界而止。
本省之洋面,蓋無弗至者焉。
李朝斌自督操兵輪以來,出洋是其專責。
而從前限於經費,成輪無多,尚須兼顧解饷應差各事。
欲其絡繹洋面,壹意操巡,則非續造多艘,不足以壯海師之幟。
舊章長江提督,以半年駐下江太平府,以半年駐上江嶽州府,誠以長江水師管轄江面汛地,上自荊州、嶽州、洞庭沅江、西進湖口、吳城、饒州、鄱陽湖,下及安徽沿江,直達江蘇江陰為止,水程近六千餘裡。
合兩岸而計之,路逾萬裡,僅以六百二十一哨分布其間,恐其照料難周,乃為此按年輪駐之計。
而本署有應辦之公事,巡事有遞及之地段。
臣玉麟每歲與李成謀實疊為上下,猶賴長江諸鎮,星羅棋布,節節钤束,蓋兼顧若斯之難也。
至若以長江提督駐吳淞口外,而以江南提督移駐淮徐,徒于淮徐兩鎮之外,益一專轄陸路之提督,是偏重也。
臣玉麟自奉命巡閱,無日不以江防之利害,引為身圖。
而平時聯絡諸鎮,申儆軍實,使将士無敢即安者,實為李成謀是賴。
長年仆仆,非臣玉麟之所敢辭。
萬一海上有意外之波瀾,江防豈有獨安之風鶴?遙遙天塹,到處戒嚴。
臣玉麟相其緩急,赴之可也;若移李成謀,遠在外洋,斷難回顧。
欲恃指臂之助,恐以未習而不遑。
獨任手足之勞,或因奔命而滋困。
顧此失彼,其勢顯然。
臣等竊以為事不辭難.而謀宜素定。
海防、江防,宜因緒推廣,就勢變通,斯為兩得之道。
江南提督,責在海防者也。
尚宜多畀以得力之兵輪,使海上一軍,卓然有以自立,委任而責成功焉。
目下先就現有之兵輪,無事率之出洋,操巡并重,有事則以戰以守,鹹取資焉。
其有平時督率不力,臨事退縮不前者,惟該提督是問。
是為推廣之說,防海乃能防江也。
長江提督,責在江防者也。
仍由臣玉麟每年督同巡閱,而以分駐嶽州府之半年,改駐吳淞口外,俾與李朝斌就近會操兵輪,以通江海之氣脈。
有事仍專力江防,使防海者無後顧之慮。
是為變通之說,海防亦須江防也。
似此則江防、海防,兩有所屬矣。
(下略&gt會商海防事宜摺:奏為會商海防事宜,恭摺并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會同何璟、張樹聲、衛榮光籌議海防事宜,正具摺間,臣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