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卿議奏、阿靈阿擡出包衣佐領。
仍歸本旗。
所有阿靈阿一支。
仍歸原族。
至從前降旨暴露。
罪狀于伊墓前立碑。
其族中之人。
即在其祖墳墓前建立。
後阿靈阿出族。
将墳墓另移别所。
而此碑尚在伊祖茔。
阿靈阿之祖父。
原系宣力國家、着有勞績之人。
何得在其茔前立此碑耶。
此皆系伊族中之人、辦理錯謬。
此碑着不必立。
○工部議覆、河南山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言、豫省黃河南北二岸。
綿長一千二百餘裡。
豫河、懷河、二營。
共止河兵一千一百名。
除守備千把坐糧、并拔補分防把總、巡查料廠、看守柳圍、遞送公文外。
止七百九十六名。
又除撐駕浚柳船兵三百四十名。
實在力作河兵。
止四百五十六名。
一遇工程險要。
顧此失彼。
請将駕船河兵。
改歸本汛調遣。
其浚柳船、每隻另募長夫一名。
在船看守。
歲給工食銀八兩。
遇有需用運料之時。
柳船、每隻五名。
浚船每隻三名。
添雇水手撐駕。
每名日給銀五分。
又請于豫懷二營。
添協辦守備一員。
于效力人員内、銜缺相當者、委用。
如果稱職遇河營守備缺出題補。
并應如所請。
從之。
○甲申。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山東各府。
今歲秋收俱稱豐稔。
惟武定府屬之樂陵縣。
及濟南府屬之德平縣。
有低窪被淹之鄉村。
若就通縣地畝而論。
均不及十分之一。
實未成災。
但被水之後。
補種秋禾。
收成未免減少。
所有本年應納錢糧。
或有艱于措辦。
着該撫、轉饬有司。
将此二縣窪地歉收之戶。
應納錢糧若幹。
确實查明。
緩至明年麥秋徵收。
以纾民力。
至于來春青黃不接之時。
若有實在乏食窮民。
并令有司、動支社倉谷石。
按戶借給。
以資接濟。
毋令失所。
○除湖北江夏等州縣、未經攤減丁銀。
谕、湖北丁随糧派一案。
前蒙皇考疊沛恩膏。
多方調劑減免。
以除闾閻之累。
其江夏等十九州縣、攤納之重丁。
原經廷議、俟有升科丁銀。
可以漸次攤抵。
則輸納可得其平。
今朕聞得原墾之荒。
頗多不實。
則攤抵之期。
一時難必。
念此十九州縣。
獨受重丁之苦。
輸納維艱。
朕心深為轸恤。
今仰體皇考子惠元元之聖心。
将江夏等十九州縣、未經攤減之丁銀、八千三百有奇。
自乾隆二年為始。
全行豁免。
着該部行文史贻直、鐘保、即遵谕行。
○命喀爾喀公敏珠爾、來京。
○乙酉。
總理事務王大臣、疏請解總理之任。
得旨、今日王大臣奏辭總理事務。
朕臨禦以來。
已經一載。
敬念皇考付托之重。
兢兢業業。
凡敬天勤民之大端。
不敢稍有怠忽。
一切政務。
幸無大過。
但庶務繁多。
朕豈能事事熟悉。
正賴賢王大臣。
共相贊助。
以成郅治。
況皇考當日登極。
年已四十有五。
在藩邸日久。
國是民情。
無不洞悉。
尚簡用總理事務王大臣怡親王等、協理三年。
然後報罷。
朕之才識。
遠不逮皇考之萬一。
王大臣正當竭力抒誠。
仰佐朕躬。
何可遽辭總理事務。
若辭奏之心。
出于至誠。
又不若公忠體國。
和衷辦事。
凡朕政事有失。
即為規谏。
思慮未到。
代為籌畫。
以克盡股肱心膂之任。
較之辭解總理。
不更善乎。
着照常辦理。
不必再辭。
○命翰林院侍講學士陳德華、在尚書房行走。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鄧州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