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革職。
以恒親王弘晊、管理鑲紅旗漢軍都統事務。
○以銮儀衛銮儀使傅清、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歸化城副都統那蘭保、為鑲紅旗滿洲副都統。
○乙醜。
總理事務王大臣九卿、議奏禁止燒鍋事。
得旨。
禁止燒鍋一事。
爾等九卿兩議具奏。
其大指皆以燒鍋當禁。
朕前所降谕旨為是。
而以孫嘉淦陳奏為非。
夫泛論燒鍋當禁。
即不宜開通。
則固朕旨是而嘉淦之言非矣。
且亦無庸朕之頒發是旨矣。
何則、久經禁止而未開之事。
複何庸更張耶。
朕以法久不行。
視為虛文。
故欲嚴禁以重谷。
而孫嘉淦則以為雖行嚴禁。
不能積谷。
而反于民間不無綏擾滋弊。
是兩說不可并行者也。
今觀王大臣所議。
尚不無回護朕旨之處。
殊非朕虛衷求言、期于利用厚生之意。
即如一議内、稱燒酒之害最甚。
本宜嚴禁。
但加重本犯之罪條。
嚴定官吏之處分。
恐小民無知犯法。
吏胥緣以為奸。
于民情有所未便。
應照從前已行之成法。
為之懲治等語。
一議内、稱燒鍋本犯。
仍照舊例治罪。
應将官員處分、分别定例。
其業經造成之燒酒。
仍準其售賣等語。
據此則禁止仍屬虛文。
但嚴官吏之處分。
而本犯之治罪如舊。
則造酒之人。
既無所畏憚。
而官員或轉以幹涉考成。
多方回護。
仍于禁約無益。
況造成之酒、仍準售賣則奸民私造者、皆以沽賣陳酒藉口。
遷延歲月。
雖禁猶不禁也。
何用王大臣之兩議為哉。
若能直指利弊。
或欲行嚴禁燒鍋。
則必詳議查察之法。
以為端本澄源之論。
若以為比戶搜查。
轉行滋擾。
則朕旨可以收回。
如此兩議。
朕自然就其中酌一是者而行之。
斷不固執己見也。
今兩議名為兩、而實則一。
不過向來如是禁止。
今則添一官員處分耳。
試思于嚴禁燒鍋。
以裕米谷一節。
為有益乎。
為無益乎。
王大臣皆皇考簡用之人。
不得為是兩可遷就之論。
尚其詳酌事理。
或應行嚴禁。
或因時制宜。
必期于民生日用之間、有利無弊。
斯稱朕咨訪之意。
其各抒己見。
或一議、或兩議、皆可。
○内閣、翰林院、帶領新進士引見。
得旨。
于敏中、林枝春、任端書、已經授職。
孫宗溥、何其睿、宋邦綏、觀保、張若需、馮秉仁、黃明懿、錢琦、周玉章、王會汾、吳绂、郭肇璜、馮祁、龔學海、程廷楝、黃宮德保、陸樹本、李龍官、沉雲蜚、劉炯、丁一焘、胡師孟、周禮、帥家相、張九镒、盧憲觀、王士瀚、白瀛、周煌、路斯道、劉慥、李質頴、蘇霖潤、劉天位、歐堪善、高繼光、謝庭瑜、納國棟、牛琳、杜鶴翺、辛有光、廖鴻章、蔣祖培、鄭紹奎、林維雍、張日譽、陳世烈、王寯、周連登、諾敏、張元龍、莫世忠、李時勉、蔣允焄、朱若炳、孫維、彭遵泗、覺羅德成格、着以庶吉士用。
馮钤、胡泰、着以六部主事用。
莊大中、吳毓芝、吳斯鈞、朱以成、沉毅、于文駿、楊超恒、鄒嶙、徐玉田、成原大、潘汝龍、缪遵義、陳克繩、程穆衡、田壘、楊熥、唐桂生、徐錫仁、胡際泰、趙開元、黃登谷、鄭之僑、佟浚、喬光烈、張文莊、楊甘雨、湯永祚、王嘉會、施毓晖、姚世道、郭赓武、張繼鏡、譚玉、秦勷、鐘獅、林良、着以知縣即用。
吳培源、董萬山、夏時雍、着以教職即用。
潘宏道、着以國子監助教銜、管府學教授事。
該部即行铨選。
其餘俱歸原班用。
○丙寅。
命寬免息谷。
谕總理事務王大臣、朕聞各省出借倉谷。
于秋後還項時。
有每石加息谷一鬥之例。
朕思借谷各有不同。
如地方本非歉歲。
祇因春月青黃不接。
民間循例借領。
出陳易新。
則應照例加息。
若值歉收之年。
其乏食貧民。
國家方赈恤撫綏之不遑。
所有借領倉糧之人。
非平時貸谷者可比。
至秋後還倉時。
止應完納正谷。
不應令其加息。
将此永着為例。
各省一體遵行。
該督撫仍當嚴饬有司、體恤民隐。
平斛收量。
毋得多取顆粒。
如有浮加斛面。
額外多收。
及胥吏苛索等弊。
着該督撫嚴參治罪。
○戶部議覆、甯古塔将軍吉黨阿奏、臣衙門事務繁多。
其在司行走官員。
請照在京中院官員、一體賞給公費銀兩。
查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