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奏報、畿南雨澤。
得旨、此番雨澤。
雖屬及時。
尚欠沾足。
朕懷何能少釋耶。
卿不可因欲慰朕懷。
而存掩飾之念。
如是、則非我君臣以實對天之道矣。
○兩江總督那蘇圖奏請、濱江各處。
設救生船隻。
得旨、知道了。
照卿所奏行。
○漕運總督查克丹奏、漕船過淮。
自揚州至台莊尚無淺阻。
惟東省閘河。
浮沙淤壅。
每年多需起剝。
請敕部行文山東撫河兩臣。
遇有水淺難行處。
先期酌備起剝小船。
俟糧船一到。
即行剝載。
以免遲滞。
得旨、該部速議具奏。
又奏、河水情形。
尚未目睹。
未敢率爾議題。
得旨、知道了。
朕以卿老成習事。
是以簡用此任。
今觀此二奏摺。
頗有豫占地步。
卸過于人之意。
則大非朕倚任之意矣。
諸事應留心擔當。
切不可存自為之念也。
○蘇州織造郎中海保奏報、浒墅關稅缺額。
得旨、覽。
但能潔己奉公。
絲毫不染。
則稅額之盈縮。
原屬無定。
何必以缺課為慮耶。
○大學士總理浙江海塘、管理總督事務嵇曾筠奏、溫州府屬永嘉、樂清、瑞安、平陽、四縣。
收成歉薄。
動撥省倉谷二萬石。
由海運赴溫。
知縣許荩臣、怠玩民瘼。
副将周騰鳳、縱兵生事。
皆臣料理失宜之處。
惟有痛加自責。
另委幹員。
協同該地方官。
赈粜兼施。
不使一夫失所。
得旨、覽。
督撫所轄之地甚廣。
所任之事最多。
豈能保一二事之無錯誤。
然過而能改。
斯無過矣。
此言可三複也。
○湖廣總督宗室德沛奏覆、山西布政使許容疏請、刊布冊結式樣。
楚省毋庸遵照仿行。
得旨、朕令各省督撫酌議者。
亦因各省有可行不可行之别也。
所奏知道了。
○又奏、常平出入。
稽查弊窦。
得旨、即照此議行。
語曰。
有治人。
無治法。
惟在卿等大吏。
與司道府縣各員。
竭力奉行。
因時制宜耳。
○湖北巡撫張楷奏、辦理楚省堤塍塘堰。
次第力行。
得旨、已用汝為陝西巡撫矣。
陝西地方遼闊。
責任更重。
汝其勉力察吏安民。
以副朕望。
至崔紀開井一事。
汝更宜因地制宜。
體貼民情。
必期實有益于百姓。
方佳。
○川陝總督查郎阿奏、陝西提督樊廷患病。
請派甘肅提臣李繩武、駐防哈密。
得旨、昨據樊廷摺奏。
朕即降旨。
令李繩武前往矣。
卿見可謂千裡同風。
至彼處雖遣使議和。
今亦欲命使臣前往。
但事尚在未定。
豈可遽徹提臣乎。
卿其知之。
仍以小心防守為是。
○陝西巡撫崔紀奏報。
自隴州至潼關、民間鑿井數目。
得旨、汝如此識見。
便欲擔當此事。
可謂不自量力之極。
其中不妥協處。
不勝批谕。
朕又添一西顧之憂矣。
○總理青海副都統巴靈阿奏請、西甯口外防冬員弁。
仿照哈密換防之例。
于今年派防章京、骁騎校、兵丁内。
派撥一半前往。
嗣後新舊相間。
更于卡務有裨。
得旨、此奏甚是。
知道了。
珠都納等、既願留彼效力。
實屬可嘉。
俟明年伊等回日。
汝豫先聲明請旨。
○四川巡撫碩色奏、盜賊滋熾。
現饬府州縣設法緝捕。
然不分别撫緝。
亦恐饑寒之流。
相率為賊。
查川省荒地尚多。
行令各屬。
先将可墾之地。
踏勘登記。
即令流寓失業之人墾種。
先給執照。
俟成熟之後。
分别升科。
得旨、川省向多奸匪。
汝到任一日。
即為汝之責矣。
嗣後務須弭盜安民。
以靖地方。
至招墾一事。
須妥協辦理。
則實為有益之事也。
○兩廣總督鄂彌達奏報、拏獲博羅縣橫山地方。
偷挖礦徒。
得旨、知道了。
奸徒聚衆。
至八九百人之多。
為日有半年之久。
始行發露。
拏獲到案。
汝等地方大吏。
竟恬不為怪。
亦可笑之事也。
○署廣東巡撫王謩奏報、博羅縣橫山地方。
礦徒偷挖錫沙。
争占鬥毆。
得旨、知道了。
粵東現今又有開礦之議。
此風斷不可長。
所當時時留心訪察者也。
○雲南巡撫張允随奏報、雨雪沾足。
豆麥豐盛。
得旨、以手加額。
欣悅覽之。
滇省無外來之粟。
值此豐稔之歲。
則積貯不可不講。
可與督臣時時留心經理之。
卷之六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