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零定議。
爾等回去。
務将朕意曉谕噶爾丹策零。
即照現在所設卡倫。
俱不必遷動。
爾等卡倫、及烏梁海等。
亦不必向外挪移。
果能以山河為界。
和好之事。
一言即可以定。
似此易竣之事。
并無彼此牽掣商議之處。
倘噶爾丹策零。
複又托故支吾。
籍此頻欲往返遣使。
非惟于和好之事無益。
嗣後朕亦不複遣使矣。
朕因念此次噶爾丹策零表文。
言詞恭順。
情殷和好。
是以特遣使臣往報。
噶爾丹策零宜悉朕旨。
妥議和好。
朕自令爾使臣。
間一二年入。
觐一次。
爾等謹記朕旨。
寄谕噶爾丹策零知之。
○兵部議、據西安将軍沁布咨稱、随侍郎色楞等。
進藏陣亡之佐領委署營總黃古、佐領阿浦達裡、布達、防禦楊六、克西圖、伍什、陳玉碧、骁騎校張雲龍、照例各給與雲騎尉。
并祭葬如例。
其陣亡之雲騎尉兼骁騎校黑圖、已于雍正五年準伊子紀保承襲雲騎尉。
仍與祭葬。
從之。
○丙寅。
谕、據元展成奏稱、甯夏府屬之寶豐、新渠、二縣。
前奉恩旨。
将雍正十二年以前民欠豁免。
緣兩縣民戶。
已将應完十三年之正糧。
盡納十二年之舊欠。
是以複欠十三年之額徵銀三萬兩有奇。
現在設法催徵。
而民力維艱等語。
朕思兩邑招墾新戶。
安業未久。
所欠十三年額賦。
既因盡納舊欠。
緻虧正額。
今又新舊并徵。
未免拮據。
朕心深為憫念。
特格外加恩。
将雍正十三年以前舊欠。
悉行豁免。
其乾隆元二兩年。
有未完正額錢糧。
着分作十年帶徵。
以纾民力。
可傳谕戶部知之。
○予故荊州将軍兼騎都尉拜音布、祭葬如例。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範縣民王忠誨妻侯氏。
○丁卯。
上詣黑龍潭祈兩。
○命大學士九卿等、保薦可任道府人員。
谕、國家宣猷敷政。
首重得人。
而以人事君。
公而忘私者。
乃人臣之大義。
況身列九卿。
受恩深重。
彼徇情妄舉者。
固不足言。
而視為具文。
苟且塞責者。
亦大虧薦賢為國之道也。
昔我皇祖皇考延攬群材。
常降九卿保舉之旨。
其濫舉非人。
劣迹敗露者。
每加嚴譴。
以示懲儆。
朕臨禦以來。
亦間有所咨訪。
冀收得人之益。
目今各省督撫。
皆出朕心斟酌簡用。
其藩臬兩司。
陸續調來引見。
亦知其大概。
至于道府等官。
乃方面大員。
職任緊要。
目前為州縣之表率。
将來即可遞進兩司。
所當留意于平日。
以備擢用于臨時者。
着九卿将可為道府之人。
各據所知。
秉公舉出一二人。
或二三人。
用露章啟奏。
不必密封。
大凡論人之道。
才品兼長。
固屬甚善。
但二者不可得兼。
若才勝于品。
雖一時塗飾可觀。
而心志不誠。
根本不固。
将來蕩檢踰閑。
必至難于駕馭。
若品勝于才。
雖一時肆應不足。
而心術端方。
操守廉潔。
将來擴充曆練。
必能不愧循良。
九卿既受國恩。
又奉朕旨特行詢問。
其所舉之員。
将來除因公窐誤。
情有可原者。
不将保官處分外。
若以劣款被參。
審實治罪。
定将保官照濫舉非人例處分。
不稍寬貸。
○又谕、李世倬條陳改鑄錢文一事。
經九卿三議具奏。
凡廷臣會議之案。
原令各抒己見。
不必強同。
至于随聲附和之弊。
乃人臣所當切戒者。
今此案三議覆奏。
正得各抒己見之義。
朕深取之。
不必以互異為嫌。
但錢文關系重大。
必須斟酌盡善。
着大學士悉心定議具奏。
尋議、據吏部等衙門議稱、欲平錢價。
必須改輕錢質。
竊思錢價之低昂。
原不在錢質之輕重。
縱複再減二分。
錢價亦恐不能平。
且改鑄錢文。
與現在錢文。
一體行使。
新舊夾雜。
重輕不一。
民間更易紛争。
所議似不可行。
又據尚書孫嘉淦議稱、銅觔留供兩局鼓鑄外。
請将餘銅陸續分發售賣。
竊思售賣餘銅。
祗應于産銅之省。
聽商民購買市賣。
若令運解來京。
統入官局。
再分發售賣。
不獨徒費腳價。
轉滋紛擾。
即論體制。
亦屬未協。
所議亦不可行。
又據戶部等衙門議稱、查曆來錢法。
過重則慮私銷。
過輕必緻私鑄。
今制錢酌重一錢二分。
若再減二分。
與從前所鑄重錢。
一體使用。
則奸民必緻銷毀重錢而鑄輕錢。
李世倬所奏。
亦無庸議。
從之。
○又谕、上年因陝甘地方。
收成歉薄。
物價昂貴。
曾準各營兵丁等豫借銀兩。
籴買糧石。
以資接濟。
例應陸續扣還。
朕念地方歉收之後。
兵丁力量不敷。
伊等既有從前所借未曾扣清之項。
又有借辦軍裝火藥銀兩。
應行按季扣除。
合計所扣之數過多。
兵丁食用未免艱窘。
着大學士查郎阿、酌量本地情形。
再寬其期。
酌展三四季。
以纾兵力。
示朕優恤邊兵之至意。
○以山東登萊道包括、為甘肅按察使。
卷之六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