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
以挑新河之土。
另築南堤。
則地基寬展。
與建閘相宜。
所有應築應建各工。
共需銀二十萬三千七百六十兩有奇。
又前明河臣潘季馴、河防一覽書。
載運口内、原有通濟、福興、清江、等閘。
今天妃閘。
原名惠濟閘。
其新建正二閘。
應仍名通濟。
正三閘。
仍名福興。
迤下清江浦之龍旺閘。
仍名清江。
其新建通濟、福興、二閘。
應各添設閘官一員。
舊設之廣濟閘。
既經淤閉。
另築草壩。
其原設閘官一員徹回。
改為通濟閘閘官。
至福興新設閘官員缺。
照例于在工效力人員内揀補。
從之。
○貴州總督張廣泗疏請、以其子張極蔭生。
與親弟張廣汶承蔭。
允之。
○撥河南省乾隆二年分地丁餘銀。
六萬九千兩有奇。
為甘肅莊涼滿兵饷銀。
從大學士仍管川狹總督查郎阿請也。
○引見翰林院編修趙青藜等二十三員。
得旨。
編修趙青藜、潘安禮、檢讨邱玖華、胡定、張蘭清、傅為詝、趙瓒、劉藻、範鹹、廖必琦、陳其嵩、記名以禦史用。
○乙未。
戶部議覆、直隸總督李衛疏稱、雍正九年。
奉旨将山東邱縣五營村地方。
寄莊地畝。
二百四十八頃五十畝有奇。
改歸直隸廣平縣管轄。
所有應徵漕米。
直隸并無額運漕糧。
請照磁州改歸折徵之例。
歸入地糧項下徵解。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山東巡撫法敏疏言、東省文武鄉試。
應需銀兩。
向于香稅内動支。
今此項已經蠲免。
請于本年解司地丁項下動用。
從之。
○引見翰林院編修張麟錫等、二十一員。
得旨、編修張麟錫、張孝□□呈、楊黼時、李清芳、鄧時敏、倪師孟、檢讨仲永檀、熊郢宣、沈廷芳、張漢、起居注主事馬燝、記名以禦史用。
○丙申。
引見内閣侍讀岱圖等、六員。
得旨。
岱圖、定長、羅慶、丹柱爾、柴潮生、中書科中書陳大玠、記名以禦史用。
○以直隸馬蘭峪總兵永常為古北口堤督。
○丁酉上禦勤政殿聽政。
○賜盧溝橋龍王廟。
禦書扁曰永佑安瀾。
○減安徽軍田歲賦。
谕、朕思惠養斯民之道。
以輕徭薄賦為先。
凡各省田糧。
偶有些微偏重之處。
悉已陸續查明豁免。
以纾民力。
今查得安徽所屬懷遠衛、軍田十三頃。
每畝徵銀八分八厘零。
又田二頃。
每畝徵銀六分二厘零。
較之民田。
未免稍重。
着照蒙城縣民田之例。
每畝徵銀二分一厘零。
共免銀九十八兩八錢七分。
又武平衛軍田。
五千二百九十一頃。
每畝加徵銀七厘三毫零。
除現在請禁衛田之私典等事案内。
每畝應留贍運銀一厘七毫外。
每畝着減去加徵銀五厘五毫零。
共免銀二千九百六十二兩六錢五分。
該部即遵谕行文該督撫。
從乾隆三年為始。
永着為例。
○戶部議覆、江蘇巡撫楊永斌疏請、将昭文縣薛家河地。
劃歸通州管轄。
其應徵漕糧。
請留充兵饷。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大學士管川狹總督查郎阿、條奏常平倉平粜六事。
一、設廠必于四鄉分方。
始免往返守候之患。
一、新粜糧石。
于本年秋收後買足。
其二年以前出粜者。
照所缺之數。
分限買補。
一、鄰封購買糧石。
最易滋弊。
莫如各州縣查有糧石富餘之家。
至市集不能即售者。
即于市集未散之時。
無人籴買之後。
俱照時價收買。
一、平粜概用米石。
米少之州縣。
官為舂碾出粜。
其價值亦應随時消長。
一、出借倉糧。
例應秋後徵還谷石。
但狹省夏禾種麥者多。
秋禾種粟谷者少。
其願于夏禾收成時、以一麥抵二谷者聽。
否則仍于秋後徵還谷石。
一、赈濟貴無遺濫。
應于編查保甲時、确查極貧、次貧、注明戶口冊籍。
臨期查對支放。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翰林院侍讀吳應枚、為奉天府府尹。
卷之六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