斷乎其不可也。
況朕春秋方富。
年力正強。
乃勵精圖治之始。
凡節勞省事之說。
尤不當陳于今日也。
又條奏内稱、地土不增。
稅糧如故。
經費之數。
亦應調停。
在官吏、則職業不加于昔。
而雙俸已倍于前。
在太倉、則輸納不益于前。
而赈粜幾倍于舊。
源少易窮。
後将焉繼等語。
此奏甚屬錯謬。
朕之加賞官僚雙俸者。
原非博惠下之美名。
冀人之感頌也。
蓋以厚其養贍。
方可固其廉恥。
冀臣下自知興廉興義。
恪共乃職之意。
倘俸祿既增。
而仍有貪污受賄。
不守官箴者。
朕必按律治罪。
不稍寬假。
此正澄清吏治之一端。
不必于臣工養廉之典。
較此多寡之數也。
至于太倉之粟。
現有三年之蓄。
不為不裕。
況國家儲積。
以備不虞。
所謂不虞者。
正謂年歲荒歉。
黎民艱食。
以此平粜、散赈。
惠濟闾閻。
俾不至于饑餒。
若此時而不用倉谷。
又于何處用之。
豈有太平無事之時。
而必專指兵革之屬、以為不虞之備乎。
又條奏内稱、進退人材之際。
當嚴邪正之辨。
必須權衡在己。
兼采衆論。
使好善惡惡、輕重長短不齊之限量。
一一中乎當然之則。
無少差謬等語。
虞書曰。
知人則哲。
惟帝其難之。
蓋為治之道。
莫難于用人。
而用人之道。
莫難于分别邪正。
自古人君。
斷無有知其為邪而用之。
知其為正而斥之之理。
惟是隐微難明。
疑似難辨。
以緻舉錯不當。
用舍失宜。
其辦别之法。
欲采輿論。
而輿論每不可憑。
欲加密訪。
而密訪又不可信。
若立科條以為鑒别進退之标準。
則所立之法。
即為百弊之所叢生矣。
此實難之又難。
有莫可名言者。
又條奏内稱、各省軍政所薦。
或号令嚴明。
弓馬娴熟。
或持己廉潔。
谙練營伍。
不過此數事。
求其洞曉韬略。
謀勇兼長。
深得士心。
若吳之孫膑、齊之穰苴、魏之吳起者。
其人不多見。
請于本京設韬略之科。
廣為收羅等語。
夫所謂弓馬娴熟。
營伍谙練等事。
尚系實而可見者。
至于韬略運于一心。
其神明變化之妙。
全在當機猝應。
平居無事之日。
何從試驗而知之。
若設韬略之科。
采其議論。
便加錄用。
不過如目前試士之策論。
半屬紙上空談。
何以定将才之優劣乎。
況孫膑、穰苴、吳起、數人。
乃不世出之才。
即求之史冊中。
亦不多得。
而李賢經乃于近今武途中、援以為比。
不亦大相迳庭耶。
朕見伊條奏。
就一時所見。
指出數事。
以朕意宣示。
但伊所奏款項甚多。
其中不無可采者。
着大學士會同九卿閱看定拟具奏。
尋議、考績之典。
三年舉行。
遵行已久。
況卓異之外。
又有行取保舉各途。
如有實心愛民之員。
各省督撫自可循例保薦。
正不必又定以歲擢一二人之例。
徒事紛更。
各省督、撫、提、鎮。
皆由特旨簡拔。
所屬員弁、倘有廢弛滋事。
冒功構釁。
自必加意查察參處。
即大臣升轉加銜。
官弁保舉議處。
現在俱有成例。
均不必再行更張。
邊境倉儲。
原屬緊要。
但查先經戶部議覆大理寺卿汪漋摺奏。
直隸各省州縣。
酌量地方之大小。
戶口之多寡。
分别加倍積貯。
以備不時之需。
其應買谷若幹。
應動何項銀兩。
以及作何采買貯倉之處。
俱已行令各督撫妥議經畫。
至所稱鎮守之兵。
必諒其性習土宜。
以便人情。
則直隸、山西、川、陝、以及雲、貴、沿邊等省。
俱系于土着内。
召募充伍。
即現在調遣兵丁。
北路換班。
西路駐防者。
俱于附近營分派撥。
并無南北易地。
不便人情之處。
且有定例賞軍功、給糧饷、養家口、盡足以示鼓勵。
何必另立勳格。
若夫邊關牆垣屯堡。
各該督、撫、提、鎮、久經相度建造修葺。
緊要地方。
皆有大員彈壓。
按汛防守。
各有專責。
何至有互相推诿之事。
所有該禦史所奏。
均無庸議。
從之。
○吏部奏請轉刑部右侍郎岱奇、為左侍郎。
以新授之鐘保、為右侍郎。
○引見步軍統領衙門員外郎準泰等、二員。
得旨。
明德、記名以禦史用。
○直隸總督李衛疏報、霸昌、通永、二道。
并永平、保定、河間、正定、天津、宣化、六府。
及直隸易州各屬。
開墾二年分水旱田地一百六十二頃有奇。
○癸卯。
兵部議準、兩廣總督鄂彌達疏言、廣西各标協營兵丁。
除移駐設複外。
共添新兵二千七百五十名。
請仍留各标協營防守差操。
從之。
○先是。
川省南稱族番民谷祿、旺素克、等。
交納貢馬銀兩。
被郭羅克賊番劫殺。
刑部議令川督、轉饬松潘鎮臣遴員往捕。
至是。
大學士仍管川陝總督查郎阿疏稱、本年十二月内。
獲夥盜坎架、及獨各拆蔔、二名。
獨各拆蔔、于取供後病故。
尚有厄零奇素、等。
二十一人。
俱系生番。
遠遁無蹤。
蓋因口外與内地不同。
且番人性情。
反覆靡常。
劫殺事所恒有。
若照内地律例。
繩之以法。
不惟彼此懷仇。
輾轉報複。
且恐各生疑懼。
緻滋事端。
今此案盜犯。
雖止獲二名。
而所劫銀兩馬牛等物。
業經照數追賠給主。
應請嗣後有犯。
悉照夷例罰服完結。
部議如所請。
嗣後郭羅克番人與漢人、争鬥搶奪等事。
仍照例科斷。
其番人與番人、有命盜等案。
俱照番例完結。
從之。
○引見戶部員外郎納拉善等、三十員。
得旨。
納拉善、赫赫、博爾和、台柱、福德、關保、黃澍、姜順龍、記名以禦史用。
○甲辰。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加恤各省貧生。
谕、各省所有學田銀糧。
原為給散各學廪生貧生之用。
但為數無多。
或地方偶遇歉年。
貧生不自給。
往往不免饑餒。
深可憫念。
朕思伊等身列膠庠。
自不便令有司與貧民一例散赈。
嗣後凡遇地方散赈之時。
着該督、撫、學政、饬令教官将貧生等名籍。
開送地方官核實詳報。
視人數多寡。
即于存公項内量撥銀米。
移交本學教官。
均勻散給。
資其饘粥。
如教官開報不實。
給散不均。
及為吏胥中飽者。
交督、撫、學政、稽察。
即以不職參治。
至各省學租。
務須通融散給極貧、次貧、生員。
俾沾實惠。
此朕體恤貧生之意。
若生員等、不知感激自愛。
因此而幹預地方。
恃有生監護符。
以緻肆行種種不法之事。
該督撫等仍應照例查察。
毋使陷于罪戾。
○戶部尚書海望奏、據戶部左侍郎鄂善、面奉谕旨。
各省糧船。
将所帶土宜。
改帶米石。
并買旗丁餘米。
以濟民食。
着交海望詳議具奏。
查糧船準帶土宜一百二十六石。
原以惠養旗丁。
今将土宜全數改帶米石。
運通接濟粜賣。
固為妥事。
但攜帶貨物。
亦屬通商交易之道。
勢難令全數改帶。
且江、浙、二省。
粳米價昂。
似于平粜無益。
惟江西、湖廣、二省。
米□夋米值賤。
宜于豐收之年。
酌量動帑。
采買數萬石存貯。
陸續帶運。
仍給與負重銀兩。
至所存各船餘米。
皆系丁船行、月、等項回南食米。
在所必需。
難再行議價收買。
從之。
○戶部議覆、倉場侍郎宗室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