爾赫疏請、土壩運米抵通之車戶。
每一石掣欠一升者。
準其照六錢七錢之例。
買餘米抵補。
若再多欠。
則照每石一兩四錢之例。
着落車戶家産變賠。
所請未免過多。
應令嗣後車戶。
每一石準其掣欠八合。
照七錢六錢之例。
買餘米抵補。
若再多欠。
仍照一兩四錢之例。
于現年應領腳價銀扣抵。
從之。
○又議準、調任陝西巡撫崔紀疏言、陝省豁除屯更丁銀。
請自本年為始。
攤入編審新丁應徵銀兩内、入額徵解。
從之。
○禮部議準、陝西道禦史八時疏言、繙譯鄉試内簾。
止将拟取之朱卷進呈。
毋庸取閱墨卷。
至發榜時、始将墨卷公同拆名。
從之。
○巴林紮薩克固山貝子巴忒瑪故。
以其子諾扪額林圖襲爵。
○乙巳。
大學士鄂爾泰等議覆、禦史陶正靖條奏内。
請停州縣官五百裡回避之例。
固為有老親者、便于迎養起見。
但恐本官地近鄉籍。
親友往來攪擾。
不肖子弟。
因緣生事。
雍正年間定此例。
循行已久。
況大省選人甚多。
拘以近地。
必至人浮于缺。
小省選人甚少。
拘以近地。
必至缺浮于人。
即月員引見。
偶有改調近省者。
是國家恩意所行。
法制所在。
臣等仰體俯恤臣工之意。
酌量于月官履曆内。
有年逾六十、于本籍相去三千裡外者。
注明。
恭候欽定。
從之。
○免廣東三水、清遠、龍門、從化、花縣、潮陽、澄海、高要、開平、四會、十縣。
二年分被旱額賦有差。
○丙午。
谕大學士鄂爾泰等。
前吳金奉差回京。
密奏楚省事務甚多。
朕發與總督德沛、逐一查察。
俱屬子虛。
且稱吳金在楚。
喜怒無常。
威福自用。
每見地方官。
必曰此番奉命。
非徒祭祀。
且将察爾等之賢否。
即總督巡撫。
未必無分。
又緻書素不相識之雲夢縣知縣傅百揆。
索借銀五十兩。
該縣未應。
至漢口時。
與鹽商等互相拜往。
因名吳金。
遂與凡吳姓商人。
俱用宗末拜帖。
楚人傳為笑談。
又吳金奏請衡、永、寶、等府。
銷鹽甚微。
必須專設商人。
請令卡商方宏源辦理。
經大學士等議駁。
查方宏源本非安分之人。
吳金去歲至漢口時。
方宏源稱為師生。
叙談數日。
蹤迹詭秘。
其有無賄賂情弊。
雖無由得知。
然以此不倫之事。
代伊入告。
其為請托無疑等語。
凡奉差各省官員。
于地方事務。
自當留心訪察。
果能秉公據實。
陳奏朕前。
有益于民生吏治。
朕自嘉獎之。
若無所見聞。
即不敷陳一事。
亦屬奉使之常。
今吳金假公濟私。
妄行渎奏。
且行止卑鄙。
招搖恣肆。
甚屬無恥。
着交部嚴察議奏。
以為官員奉使挾私妄奏者之戒。
至方宏源一案。
與吳金有無行賄之處。
着交與總督德沛查明具奏。
○又谕、毛之玉系丁憂禦史。
回籍守制。
不知讀禮家居。
乃往浙江違例幹谒。
着交部嚴加議處。
劉統勳據實奏聞可嘉。
着交部議叙。
署總督嵇曾筠。
布政張若震、何以不行奏聞。
着明白回奏。
尋據嵇曾筠奏覆。
本年三月内。
毛之玉到浙。
曾經面見詢問。
據稱家道貧苦。
年逾六旬。
親喪未舉。
欲往江西廣東親友處。
營求葬資。
道由浙江。
忝在衙門後輩。
故來進見。
來時布袍雨帽。
悲痛滿容。
并非易衣赴席招搖幹谒可比。
臣心恻然。
因送銀一十二兩。
此外并無一人相助。
未經奏聞。
實難辭咎。
疏入。
報聞。
○禦書浙江會稽禹王陵廟扁曰。
成功永賴。
聯曰。
績奠九州垂萬世。
統承二帝首三王。
命管理海塘署總督嵇曾筠敬刻懸挂。
○引見刑部郎中溫保等、二十員。
得旨。
溫保、增壽、瑪升、傅爾遜、五祿順、色楞泰、劉運鲋、蘇霖渤、記名以禦史用。
○丁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禮部議準、四川巡撫碩色奏請、甯遠一府。
僻處極邊。
鄉試士子。
至三十名以上。
另編一号取中。
從之。
○兵部議準、直隸總督李衛疏請、直屬各府州縣添派門軍。
并請順義縣附城基地。
聽民搭蓋房屋。
即令看守城門。
免徵房稅。
從之。
○直隸河道總督朱藻等奏、永定河兩岸。
加幫大堤。
現俱完竣。
石景山灰石堤壩。
開挖引河。
郭家務草壩。
金門閘石壩。
隸于霸、保、文、大、四邑之千裡長堤。
俱可于汛前告竣。
至靜海縣獨流建閘。
工程浩大。
尚可緩圖。
滄州歧口建壩之工。
該處地勢普面漫灘。
可不必議建。
再永定河名桑乾。
桑黮一熟。
河即全乾。
今古景山汛内。
山水驟長。
漫入麻峪村、盧溝橋、等處。
此新河暢達之驗也。
得旨。
一切汝等和衷共濟為之。
不可稍存形迹也。
○引見工部郎中伊克善等、三十五員。
得旨。
伊克善、瞻柱、德爾格、海明、立柱、張鈞、吳炜、宮煥文、束敏、記名以禦史用。
○戊甲。
上禦勤政殿聽政。
○刑部議奏、鑲紅旗滿州三等護衛釋伽保。
圖奸家人破臉之妻金氏不遂。
将破臉毒打緻斃。
實屬行止有虧。
請照故殺奴婢例革職。
得旨。
家主之于奴仆。
雖系名分有關。
而人命至重。
豈容輕易緻斃。
如果奴仆逞兇犯上。
情罪重大。
家主責打之時。
不暇詳審。
以緻受傷身死。
情尚可原。
若尋常小過。
及偷盜财等事。
罪不至死者。
辄行毆斃。
草菅人命。
已屬不法。
今釋伽保因圖奸仆婦不遂。
即将伊夫破臉毒毆。
腿斷骨折。
立時斃命。
兇惡已極。
甚屬可惡。
釋伽保着革職。
發往黑龍江。
餘依議。
朕為天下主。
凡遇命盜案件。
于律無可寬貸者。
尚且反覆推詳。
冀其有一線可輕之路。
凡身為職官之人。
何得因系奴仆。
遂忍心立斃其命。
據定例、故殺奴仆者降二級調用。
恐不肖官員。
恃有職銜。
謂打死家人。
罪不過降革。
且任内有加級紀錄。
又可抵免。
遂緻恣意殘害。
如釋伽保之流。
此風斷不可長。
從前定例。
尚未明晰。
即以故殺而論。
惡仆逞兇。
其主殺之。
乃故殺也。
今釋伽保之因奸毒殺其仆。
亦得以故殺論。
又豈可同日而語哉。
此處着九卿分别詳悉定議具奏。
尋議、家主圖奸不遂。
毒毆緻斃。
将伊主不分官員平人。
悉發黑龍江等處當差。
至奴婢罪不至死。
而起意緻斃者。
拟以降調。
雖有加級。
不準抵銷。
從之。
○江西巡撫嶽浚奏、浔關河口。
冬春難泊。
于商人大不便。
請開浚。
從之。
○轉兵部右侍郎吳應棻、為兵部左侍郎。
以内閣學士淩如煥、為兵部右侍郎。
○予故總兵銜駐防哈密副将哈元生、祭葬如例。
○己酉。
申禁躧麯裕食。
谕、今歲山東、河南、二省。
雨澤均調。
麥秋大稔。
朕心甚為喜慰。
但恐小民無知。
往往有餘之時。
不知撙節愛惜。
耗費于無用之地。
是在地方有司。
極力化導。
用心稽查。
如躧麴耗麥之弊。
更當嚴禁于斯時。
勿以二麥豐收。
遂可弛其禁。
至于鄰省需麥之處甚多。
以本地之有餘。
濟他省之不足。
而貿易之利。
即在其中。
務使商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