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卿原議将閘下引河六十餘裡。
一并估挑。
但峰山閘口。
高聳山崖。
與河身相去。
高出二丈餘。
黃水平穩之年。
并無減入之水。
若偶異常汛漲。
減入之水。
達于五湖。
水有歸束。
閘外舊有引河。
毋庸挑浚。
一、毛城鋪迤下之洪溝等河。
向有民間自築子堰。
今履勘河幹。
此堰僅止一線。
且有未設子堰之處。
應請将各河挑出土方。
乘時于兩岸一律幫築。
但仍照原議。
離河三十丈為準。
得旨。
諸議俱屬詳明。
具見留心講求也。
又谕、江南毛城鋪工程。
漸次就緒。
但此地至洪澤湖。
河湖水道。
六百餘裡。
經曆數十州縣。
土壤相錯。
若無專員統轄。
則各邑丞簿微員。
呼應不靈。
所有一切堤岸壩座工程。
未必經久堅固。
況現在修防疏浚。
尚須逐年料理。
則歲修之費。
亦當豫為籌及者。
着河道總督高斌、會同江南總督那蘇圖。
悉心妥議。
于就近廳員内。
歸并何員管轄。
并酌定歲修之費若幹。
于每年冬末春初河水未發時。
相度修治。
俾地方永受其益。
尋奏覆、毛城鋪減水壩迤下河道。
令豐蕭砀河務通判、銅沛河務同知、邳睢靈璧河務同知、宿虹河務同知、山盱河務通判、各照所屬地方。
分界管理。
每歲于冬初水涸時。
該管官查明應行挑浚工段。
勘估興修。
所需銀兩。
于江甯藩庫每年動撥銀三千兩。
豫貯廬鳳道庫備用。
如有餘剩。
存為下年之用。
倘有不敷。
如數補領。
其子堰或經卑薄。
河道間有淤阻。
均令随時修補疏導。
下部議行。
○安南國嗣王黎維袆、奏謝冊封并谕祭恩。
報聞。
○辛亥。
予鄉會中式之教官仍回原任。
谕曰。
朕聞各省現任教谕。
若中進士。
現任訓導。
若中舉人、副榜。
則有應用之缺。
便離原有之任。
以待铨補。
而铨補往往遲延。
動辄數載。
是一中之後。
轉令退居閑散矣。
推求其故。
蓋以從前品級相懸。
故定例令其離任。
今教職品級。
既已加增。
則離任之例。
亦應酌量變通。
以示鼓勵。
嗣後現任教谕、會試得中進士。
例應歸班者。
仍令回原任。
以教授銜管教谕事。
現任訓導、鄉試得中舉人、副榜者。
仍回原任。
以教谕管訓導事。
若遇該員本班應選時。
照常铨選。
遇卓異薦舉。
亦照銜升轉。
将此永着為例。
○戶部議準、廣東巡撫王謩題請、各屬社倉民借谷石。
概行停止加息。
○從之。
○是月。
兩江總督那蘇圖奏請、引見州縣人員時。
擇其曾任兩江。
及才具出衆。
堪勝繁劇者。
不拘人數。
随時命來江省。
酌量委用。
得旨。
朕時刻留心可也。
○大學士總理浙江海塘管理總督事務嵇曾筠疏言、海潮入江。
有南大亹、北大亹、中小亹、三路。
遷流無定。
考其形勢。
溜趨北亹。
則海甯一帶塘工。
坐當其沖。
溜趨南亹。
則紹興一帶塘工。
亦受其險。
惟溜趨中亹。
庶南北兩岸。
俱獲平穩。
前因溜走北亹。
遂緻海甯塘工。
連年告險。
雖欲修築石塘。
而一日兩潮。
難以施工。
幸兩年來、東西塘外。
漲沙日加。
綿亘寬厚。
水勢中行。
不特海甯塘工可築。
即南亹一路。
亦可漸次開放。
但中亹介于襌機、河莊、兩山之間。
口門仄狹。
江海不能暢流。
往上、則直逼南亹。
退下、則仍注北亹。
皆須及早圖維者。
臣于本年二月。
會同刑部侍郎劉統勳。
查勘紹興府屬一帶海塘。
類多殘缺。
若及時修葺。
需帑少而功亦易成。
現已發銀儹砌完整。
再中亹之上遊、蕭山縣西興地方。
有大灘橫亘江心。
挑溜北注。
如遽開中亹。
則北岸之仁和、錢塘、工程。
亦成頂沖。
現亦設法疏切。
引溜沖刷。
俟水勢條順。
方可開放。
至魚鱗石塘工程。
原系垂諸久遠。
臣複指示儹築。
務期堅整。
得旨。
欣悅覽之。
海塘工程。
一以賴卿。
自能先事豫籌。
諸凡得宜。
以副朕望也。
○山東巡撫法敏疏報、三月下旬。
連得透雨。
惟長山、鄒平、新城、章邱、齊東、甯陽、鄒縣、濟甯、泗水、泰安、萊蕪、高苑、沂水、等州縣衛。
被雹成災。
得旨、以手加額覽之。
至被雹處所。
雖系偏災。
即一戶一人。
亦不應令其失所也。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前議準河南署任同知朱俠、詳議黃河南岸。
儀封縣汛十六堡。
對岸開挑引河。
估銀二萬四千六百餘兩。
今臣于裡堤幫築挑浚。
工成。
僅需一千六百餘兩。
得旨。
此皆卿實心實力。
辦理得宜之所緻也。
覽奏曷勝欣悅。
○又奏、濟甯河标兵丁。
向無積儲倉糧。
每歲青黃不接之時。
兵食艱苦。
即咨部将庫存生息餘銀。
買谷收貯。
春借秋還。
免其加息。
今又屆其時。
曾咨部将存貯價銀。
按名借給。
定限夏秋二季繳還。
茲各兵已繳一半。
如俟秋饷領到。
全數完納時。
再行收買谷石。
恐緻價長。
即于此時催令完繳。
又不免于追呼。
應即動支籴麥收貯。
得旨。
理應如此辦理者。
○四川巡撫碩色奏、社倉積貯。
次第舉行。
現已貯有五萬四百三十石有奇。
并請照常平倉之例。
每四百石建廒一間。
即于耗羨公用銀内動建。
得旨。
知道了。
積貯社倉。
甚屬美政。
但行之必須妥協耳。
○兩廣總督鄂彌達奏報、橫山礦匪範亞四等。
與礦匪黃肇等。
争占殺傷多命案内。
混名武狀元鄧清侯、郭華、周亞晚、等十八名。
現已拏獲。
其在山餘黨。
即委把總何九星、赍臣令箭。
直入巢穴。
曉以利害。
各自解散。
免其究治。
山場肅清。
地方并無驚擾。
得旨。
此案辦理。
殊屬可嘉。
知道了。
○又奏、新辟苗疆。
議設屯軍。
将已故逆苗田産。
悉行歸官。
如該苗曾與官兵對敵。
即令屯丁召墾。
現在殺虜之餘。
苗民稀少。
猶可支持生計。
數年之後。
生齒日繁。
其相沿習俗。
刀耕火種之外。
非比内地民人。
别有營運。
所賴從前地畝寬餘。
始獲相生相養。
迨後地少人多。
不能仰事俯育。
必緻怨生。
理勢然也。
且現在苗田。
屯丁不能自耕。
仍須召苗耕種。
此輩開地服疇。
祖孫父子。
曆有年所。
一旦以世代田産。
供他人之倍收。
豈能安心無怨。
況為兵丁佃戶。
久之視同奴隸。
苗民既衣食無賴。
又兼役使鞭笞。
既不樂生。
又何畏死。
恐不出十五年。
古州之事複見矣。
臣是以鰓鰓過計。
前奏所陳布置之法。
總期杜兵丁之滋擾。
嚴漢奸之播唆。
徹兵于外。
周圍防守。
以鎮撫之。
擇苗民之稍有知識者。
設立頭人。
約束其衆。
所有苗田。
盡其種植。
即将來人口滋生。
而現給頭人之絕田。
仍屬苗民同類。
可以通融。
是田地既有寬餘。
又無淩虐唆撥之慮。
使其衣食豐足。
知有生人之樂。
皆可世為良民。
相安于無事。
得旨。
此奏識見甚正。
即朕意亦然。
舊年又因此特頒谕旨。
但張廣泗持之甚力。
伊系封疆大臣。
又首尾承辦此事。
不得不照彼所請。
然朕則以為終非長策地。
今據此奏。
複交軍機大臣等詳議矣。
卷之六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