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喪事六兩。
迨息利豐裕。
将存營之兵。
減半賞給。
下部議行。
○禦書宋太師徽國文公朱熹婺源家廟扁曰、百世經師。
○赈恤陝西蒲城、長安、鄠縣、華州、渭南、邠州、同官、臨潼、富平、藍田、十州縣屬被雹災民。
○甲寅。
孝誠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是日起。
上以夏至祭地于方澤。
齋戒三日。
○乙卯。
戶部議準、兩江總督那蘇圖奏稱、臣衙門京省提塘。
自省至京。
六十六塘。
所有塘兵歲支饷銀。
皆以江甯、宿松、等州縣城廂隙地。
輸納租稅銀抵放。
今因年久屋圯。
人民遷徙。
艱于輸納。
請與蕪湖河篷銀兩。
一體豁除。
其塘饷一項。
應于司庫耗羨等項内撥給。
從之。
○丁巳。
夏至。
祭地于方澤。
上親詣行禮。
○戊午。
谕大學士鄂爾泰等。
觀博第所奏。
奉天所屬。
雨水調勻。
各種禾苗。
皆獲豐稔。
米豆價甚賤。
米一石、銀四五錢。
高粱一石、銀三錢餘。
可寄信博第、不可因年豐歲稔。
稍不留心。
任意濫費。
當于價賤時、照時價買貯。
本省即不用。
運至直隸各省亦好。
尋據奏覆、上年直隸總督李衛。
遣員來盛京。
采買糧米。
所有旗倉賣米銀三千一百餘兩民倉賣米銀二萬六千六百餘兩。
今即動用此項。
照時價采買。
但采買過多。
恐價即騰貴。
是以暫行停止。
俟秋收時再行買貯。
得旨嘉獎。
○又谕、向來山東、河南、山西、江蘇、數省地方。
多有商販囤買麥石躧麯。
最為耗費。
今值二麥豐收之時。
允當嚴行查禁。
朕前已降旨。
令該撫等化導稽查。
務除夙弊。
若此數省。
果能嚴杜躧麯。
則轉販之燒酒。
必應漸少。
此裕民足食之本計也。
今朕留心體察。
該地方官員。
不過虛應故事。
并未留心奉行。
且通邑大都。
車載燒酒販賣者。
正不可以數計。
若果嚴禁躧麯之事。
則此酒從何得來。
可再寄信各該督撫等。
務須嚴饬各屬。
實力禁止。
毋得視為具文。
緻損民食。
倘有怠玩不遵者。
各督撫亦不得辭其咎。
○兵部議準、鑲黃旗滿洲都統疏稱、綠旗營将弁缺出。
請将八旗蒙古、擇其粗通漢字者。
與滿洲一體揀選。
得旨。
若滿州官員。
必識漢字。
方準保舉。
則滿洲人等。
皆緻棄其舊學。
專習漢書。
此議不合。
着行文八旗。
仍照現行則例遵行。
○官祿奏、應升禦史人員内有服制者。
請亦令其引見。
其記名者。
該部另行注冊。
服滿之日。
聲明簡用。
得旨允行。
○定邊副将軍額驸策淩奏、大兵既徹。
每月需饷無多。
軍營現貯糧十七萬餘石。
屯田米三萬餘石。
又範毓馪每年運到糧二萬石。
舊米支盡。
始動新糧。
蒙古等處、積雪春融。
必有潮氣。
入夏未乾。
不時揚曬。
僅免黴爛。
虧折實多。
兼患鼠耗。
軍糧所關重大。
而西路橋灣、布隆吉爾、等處、所存米石。
前者劉于義奏請每年一解。
許耗一升。
業已議行。
此處應請一體辦理。
其司倉各官。
耗少者議叙。
多則劾治追償。
亦請如西路之例。
下大學士等議覆。
尋議、今年應運糧石。
俱已起程。
應毋庸議。
請自明年為始。
暫停挽運。
二三年後。
再行請旨。
從之。
○已未。
上詣大高殿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直隸河道總督朱藻奏、直隸河兵。
照江南例。
改為戰二守八。
使出力之樁手。
得食戰饷。
得旨。
直隸河工。
豈可比河、東、等省。
但汝等既陳奏樁手之苦。
改為一分戰饷足矣。
俟有旨谕部。
谕曰。
河防兵丁内、有樁手一項。
下埽簽樁。
較之衆兵更為出力。
前已降旨将河南、山東、二省河兵。
照江南之例。
改為戰二守八。
俾樁手均食戰糧。
以賞勤勞。
今思直隸河工。
雖不得與河、東二省比并。
然樁手較衆兵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