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多。
亦當加恩鼓勵之。
着将直隸河兵。
改為戰一守九。
俾用力較多之樁手。
得食戰糧。
以厚其養贍。
該部遵谕即行。
○刑科給事中黃祐奏請、嚴旗丁盜賣米糧、折雇夫剝之禁。
下部議行。
○赈恤山東章邱、鄒平、長山、新城、齊東、德州、泰安、萊蕪、甯陽、鄒、泗水、濟甯、沂水、高苑、壽光、等州縣衛被雹災民。
○緩徵山西永濟、猗氏、萬泉、等縣二年分秋禾被災額賦。
○庚申。
工部議準、河南山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言、聊城白家窪迤北。
運河東岸。
博平縣屬三教堂地方。
舊有減水閘三座。
年久廢棄。
請将第二閘照舊修建。
足資宣洩。
淤填支河。
挑浚深通。
俾水洩入馬頰河。
則下遊之水。
有所歸束。
又查四空橋不必複設。
請于三空橋舊址。
修減水閘一座。
仍挑通支河。
使運河之水。
歸徒駭河以殺其勢。
至裴家口東南一帶坡水。
無從宣洩。
亦應測量地勢。
添建涵洞二座。
再三空橋挑挖支河土方。
即于支河南岸築堤。
以資關束。
其房家口應建水閘之處。
上下堤岸六段。
亦請一并估修。
從之。
○先是。
戶部侍郎趙殿最疏言、豫省錢糧。
有田一畝、而輸一畝五分。
及二畝三畝之糧者。
有田三畝、而輸三畝及二畝一畝五分之糧者。
名曰折中行糧法。
請敕該省厘定上、中、下、科則。
不許複行此法。
至是。
河南巡撫尹會一奏、豫省錢糧。
原不畫一。
今通省下則之糧。
将近足額。
而上則之賦。
猶多抛荒。
皆由從前開墾之地。
俱以下則報升。
以緻現今實在下則之地。
欲仍報下則。
則原額已足。
欲報升上則。
則出産無多。
每有将已墾之地。
複行抛荒。
亦有将可墾之荒。
任其廢棄。
即如許州長葛地畝。
原分堪、稍、磏、山、四則。
堪為上。
稍次之。
磏又次之。
山為下自順治年間除荒之後。
小民陸續開墾。
多以下則報升。
是以稍地額數已經全複。
磏、山、二色。
缺荒無多。
惟上等堪地。
缺額尚多。
前督臣王士俊查荒案内。
及首報隐地案内。
除堪地報複本則外。
其餘各色地畝。
均屬溢額。
臣思下則報升。
相沿已久。
難以清查。
而現今續墾未墾之荒。
若不按其土色。
概照上則輸賦。
實于民生未便。
請嗣後凡有報墾地畝。
但查無避重就輕情弊。
不必拘定原額盈虧。
各就本等科則報納。
下部議行。
○赈恤陝西雒南、商州、隴州、鳳翔、汧陽、宜君、白水、郃陽、八州縣被雹災民。
○辛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戒臣工迎合。
谕、人君宅中出治。
建極綏民。
自有千古不易之理。
萬年一定之經。
以為敷政甯人之本。
至于政務之日陳于前。
亦惟物來順應。
初無成見成心。
若豫立意見于事先。
則寬嚴賞罰之間。
必有不得其平者矣。
人臣事君。
于事之是非可否。
一當以理為準。
若存揣摩迎合之意。
妄希有當上意。
而不顧事理當然之則。
則偏陂輕重之弊。
不可勝數矣。
數年以來。
朕屢以此訓戒臣工。
無如積習已深。
猝難變化。
即如朕于當寬之事。
降一寬恤之旨。
而諸臣遂以為朕意在寬。
凡所辦理、所條奏之事。
悉趨于寬之一路矣。
朕于當嚴之事。
降一嚴厲之旨。
而諸臣遂以為朕意在嚴。
凡所辦理、所條奏之事。
悉趨于嚴之一路矣。
且有今日之号令甫頒。
而明日之摹拟旋至。
一人未改面貌。
兩事迥異後先。
人心不古。
何至于茲。
夫朕本無心。
而臣工視為有意。
朕以公心出之。
而臣工以私心測之。
所謂差之毫厘。
謬以千裡。
豈朕之所望于諸臣者哉。
即朕已經降旨施行之事。
傥有幾微未協。
猶當據理直陳。
不難收回成命。
如此、方不愧獻可替否之義。
朕自嘉獎重待之。
豈可徇流俗之見。
懷觀望之心。
揣度意旨。
以為容悅。
而适為朕之所輕鄙哉。
用是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