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心未曾一刻放逸。
每見廷臣動色相儆。
至不迩聲色之戒。
尤未嘗一日去諸懷也。
近聞南方織造、鹽政、等官内。
有指稱内廷須用優童秀女。
廣行購覓者。
并聞有勒取強買等事。
深可駭異。
諸臣受朕深恩。
不能承宣德意。
使令名傳播于外。
而乃以朕所必不肯為之事。
使外間以為出自朕意。
訛言繁興。
諸臣之所以報朕者。
顧當如是乎。
況内廷承值之人。
盡足以供使令。
且服滿之後。
諸處并未送一人。
惟海保處曾進二女子。
其一已經撥回。
曾進一班弋腔。
因甚平常。
撥出外者二十餘名。
此人所共知者。
何至廣求于外。
緻滋物議。
是必有假托内廷之名。
以惑衆人之聽聞者。
聞者。
爾等可密傳朕旨曉谕之。
傥果有其事。
可速行悛改。
如将來再有浮言。
朕必究問其緻此之由也。
○吏部議準、大學士管浙江總督事嵇曾筠奏、紹興府同知趙世燕、懇請将伊弟趙世烈随任。
得旨。
趙世燕在威甯州知州任時。
因伊弟趙世烈年已及歲。
遵例送歸該旗。
今複請令往協助。
與例不符。
外任旗員子弟。
十八歲以上。
悉令歸旗者。
以伊等原系應行當差之人。
且恐在外生事。
是以定有此例。
其中若有嫡親子弟。
舊系同居。
實有不能相離之勢。
許其随任協助。
揆之情理。
尚屬可行。
近來部議旗員請留子弟随任者。
一概議準。
未為允協。
趙世燕請弟随任之處。
不準行。
嗣後旗員請留子弟随任者。
該部務須查明。
實有不能相離情由。
方可議準奏聞請旨。
○引見刑部郎中穆臣等、二十七員。
得旨。
永壽、九成、楊安、金溶、王柯、吳文煥、劉學祖、高澤、侯嗣達、記名以禦史用。
○予故鑲黃旗護軍統領參贊大臣兼雲騎尉阿成阿、祭葬如例。
○閩浙總督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疏報、海口場墾複鹽地九十五畝有奇。
園地三頃八十畝有奇。
○甲子。
遣官祭關帝廟。
○戶部議準、廣西巡撫楊超曾疏言、粵西各州縣社倉谷石。
民間歲歉偏災借領者。
即遇豐收。
免其收息如系青黃不接之時。
循例借領者。
傥遇歉歲。
祇還本谷。
其在豐收之年。
秋後還倉。
則照例收息。
從之。
○又議、兩淮鹽政三保疏稱、通、泰、淮、三分司。
所屬鹽課大使二十五員。
淮南北批驗所大使二員。
鹽運庫大使一員。
既于雍正六年改定正八品。
其俸銀亦應照品支領。
應如所請。
從之。
○予故大學士邁柱祭葬。
谥文恭。
○先是。
山東撫标左右兩營守備。
賃居民房。
如遇新舊交代。
搬移軍械。
甚費周章。
至是。
巡撫法敏、疏請建造衙署。
下部議行。
○丙寅。
上詣關帝廟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予被災五分者、亦準報災。
谕、各省地方。
偶有水旱。
朕查蠲免錢糧舊例。
被災十分者。
免錢糧十分之三。
八分七分者。
免十分之二。
六分者。
免十分之一。
雍正年間。
我皇考特降谕旨。
凡被災十分者。
免錢糧十分之七。
九分者。
免十分之六。
八分者。
免十分之四。
七分者。
免十分之二。
六分者。
免十分之一。
實愛養黎元。
轸恤民隐之至意也。
朕思田禾被災五分。
則收成僅得其半。
輸将國賦。
未免艱難。
所當推廣皇仁。
使被災較輕之地畝。
亦得均沾恩澤者。
嗣後着将被災五分之處。
亦準報災。
地方官查勘明确。
蠲免錢糧十分之一。
永着為例。
○兵部議覆、福建巡撫盧焯疏言、泉州府屬同安縣。
鋪遞廈門公文。
凡浙省閩省興化泉州二府。
由康方等鋪。
接遞至廈站。
曲折遲滞。
請照武職塘汛之例。
于下尾等六處。
設立塘汛。
程途徑直近速。
應如所請。
從之。
○裁思恩府屬之賓州州同。
改上林縣縣丞。
從廣西巡撫楊超曾請也。
卷之六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