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年。
戊午。
五月。
丁卯。
谕、黑龍潭龍神。
福國佑民。
靈顯素着。
每遇京師雨澤愆期。
祈禱必應。
是明神功德。
實能膏潤田疇。
順成年谷。
為萬姓之所仰賴。
昔年皇祖式廓廟貌。
建立豐碑。
皇考又複易以黃瓦。
用昭敬禮。
今應加封号。
以示尊崇。
着大學士會同該部定拟具奏。
尋加昭靈沛澤神号四字。
○戶部議準、貴州總督張廣泗疏稱、黔省台拱等處逆苗不法。
擾害黃平、清平、等處。
居民逃避。
家赀蕩然。
迨今複業。
所有平越、思州、等各府廳州縣複業難民。
一萬四千一百七十餘戶口。
共田、八萬一千二百六十畝有奇。
土、三萬八千六百九十畝有奇。
借給籽種牛具銀、二萬一百二十兩有奇。
自二年七月為始。
作十年完納。
從之。
○兩廣總督鄂彌達條奏、惠、潮、二郡切要四事。
一、潮州府城西北隅之湖山。
周廣一裡。
高五十丈。
離城僅五十餘丈。
中隔城壕。
登巅可以俯瞰城内。
居民有戴戶出汲之勢。
舊築要□肉城。
日久坍塌。
且低薄不足防範。
請即舊址、築城一百二十五丈。
直跨城壕。
與郡城一式高厚。
另開一門相通。
城壕左右。
安置吊橋。
并另開水關三座。
郡城西北兩角。
建敵樓三座。
安設炮位。
将城守營守備移駐。
一、明時所築通判府城。
今廢。
其地相去州縣。
俱鞭長莫及。
應設一縣。
将海陽縣屬之豐政都。
并嘉應、大埔、揭陽、饒平、等州縣、鄰近田糧戶口。
酌割新縣管轄。
其駐防武員。
将現在駐劄嘉應州之潮鎮遊擊、移駐新縣。
駐劄平遠縣之平鎮遊擊、移駐嘉應。
駐劄鎮平縣之守備、移駐平遠。
改撥千總一員。
帶兵百名。
巡防鎮平。
其關上嶺、言嶺、俱極險要。
各建關一座。
酌撥千把二員。
各帶兵三十名駐防。
一、饒平、澄海、二縣。
為潮郡濱海藩籬。
東西一帶海面。
四顧虛隙。
應令白石嶺上、建關一座。
安設炮位。
派千把一員。
領兵五十名防守。
其南洋守備兵丁。
移駐樟林。
分轄鴻溝等處。
即以樟林原駐兵移駐南洋。
一、歸善縣屬墩頭港。
面臨大洋。
緊接惠州府城。
延袤數百裡。
并無重汛。
應于港口建炮台一座。
千把一員。
領兵五十名駐劄。
與大鵬、平海、二營呼應。
至海豐縣屬之羊踶嶺。
為惠州外護。
碣石後門。
應于嶺巅建關一座。
仍于惠州協撥把總一員。
領兵五十名駐防。
下部議行。
○戊辰。
大學士鄂爾泰等遵旨議覆、湖廣總督宗室德沛條奏苗疆事宜。
内稱新辟苗疆近寨之處。
請照永綏之例。
設立義館。
應如所請。
擇附近生員。
人品學問。
堪為表率者。
給以廪糧。
專司教化。
又稱、苗猺各有環刀筸槍。
堅銳便利。
第其性畏火。
緣苗寨盡系茅屋。
儲蓄資糧。
一燎可盡。
請制火槍、火彈、火箭、火筒、火炮、地雷、等物。
不時演放。
應如所請。
查明各營如有火器不足者。
動項制造。
又稱、苗疆兵駐之地。
離省會郡城窎遠。
偶有急需。
必待詳請撥解。
恐緻稽延贻誤。
應如所請。
于附近苗疆緊要之所。
酌量存貯銀兩。
一面動用。
一面詳請。
但不得于苗疆深處。
零星貯銀。
緻啟虧挪之弊。
并于适中之地。
量建常平倉廒。
當谷價平時。
酌買存貯。
又稱、邊地官兵。
勢難寸節分布。
請照山東沿海地方、及滇、黔、蜀、粵各省之例。
團練鄉勇。
應如所請。
饬地方官于近苗地面。
分設練長。
但四民各務本業謀生。
仍不許官役借端苛求。
違時妨業。
并不許鄉練擅持器械。
用以私鬥。
又稱、苗猺貪賄忘親。
凡有犯罪逃匿之案。
懸立賞格。
如殺人、放火、盜劫、謀财、之案。
有能擒獻者。
每名賞銀二十兩。
情罪稍輕者。
賞銀八兩。
仍先刻石曉谕。
所請固是。
但犯有重輕。
捕有難易。
賞格宜臨時酌定。
不必預先懸賞立碑。
以啟捆縛滋事之漸。
從之。
○以侍講鄂容安、署日講起居注官。
○以編修倪師孟、為四川鄉試正考官。
工部主事李敏求、為副考官。
編修聞棠、為廣東鄉試正考官。
編修朱續晫、為副考官。
編修錢本誠、為廣西鄉試正考官。
檢讨胡定、為副考官。
修撰金德瑛、為福建鄉試正考官。
編修柏謙、為副考官。
編修徐铎、為湖南鄉試正考官。
禦史朱鳳英、為副考官。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寶山縣民潘儒珍女、潘氏。
○己巳。
大學士鄂爾泰等遵旨議覆、延綏鎮總兵官王廷極疏稱。
西路民人出口。
在肅州知州處領票。
嘉峪關驗收。
赴哈密貿易者。
并無執照印票。
奸良莫辨。
請嗣後民人出口。
止在嘉峪關照放。
不必收執照。
仍令本人持赴哈密糧務同知處驗票投到。
其回家進口者。
亦在同知處領票過關放進。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直隸總督李衛疏奏、直屬常平捐監七事。
一、酌量州縣之大小。
别積谷之多寡。
按照部庫捐監之例。
計銀入谷。
并區别各屬谷價貴賤。
以定廪、增、附生、青衣、之等差。
一、捐納原為地方積谷起見。
毋使擇價賤之區。
報捐者多。
倉廪驟為充裕。
而價昂之地。
報捐者少。
儲積未免空虛。
應令各屬生俊。
不得越省。
即寄籍人民。
如果已入版圖。
置有室廬田産。
亦與土着無異。
準就地報捐。
旗人近京五百裡。
亦照此例。
一、輸納谷數、及各項條規。
宜預為曉谕。
毋使棍徒包攬。
書役掯索。
一、倉廒宜先蓋造。
即以每年出陳易新盈餘銀兩。
作為費用。
一、收捐谷照豫省例。
每石收銀五分。
四分為州縣鋪墊。
及院司紙筆之費。
一分解部為飯食之需。
不得苛索浮收。
一、倉谷年久。
必有虧折。
收捐時、每谷一石。
收耗三升。
一、直屬上年秋成歉薄。
谷石無多。
若止令輸米。
報捐必少。
于積貯無益。
目下麥熟可望。
如輸小麥者。
亦準一體收捐。
秋收後仍以一麥二谷易換存倉。
報可。
○又議覆山西巡撫覺羅石麟奏稱、雍正十三年。
徹回西路出征兵丁。
應扣借支銀兩。
其未奉恩诏以前。
所扣九月分銀。
毋庸給還。
至預扣十月以後存貯饷銀。
一千九百二十兩有奇。
請按數給還。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甘肅巡撫元展成疏請、安西、靖遠、同知通判。
照甯夏水利官員之例。
每員給公費銀三百六十兩。
柳溝等四衛。
照内地次沖州縣。
給公費銀三百六十兩。
赤金一所。
照内地簡僻之縣。
給公費銀一百六十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