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任水師。
又系桑梓之地。
臣請躬親督運。
庶免閩省委員遠來。
又免守候稽遲。
得旨允行。
○和碩莊親王允祿等遵旨議覆、禮部條奏給發度牒一疏。
内稱直省僧尼道士。
居住寺廟。
既經頒牒。
已有成規可稽。
嗣後令該地方官。
于歲底彙開報部。
除不許招受生徒者。
祗有開除。
并無續收外。
其應招生徒者。
務于冊内注明。
開除若幹人。
續收若幹人。
其續收之數。
不得逾開除之數。
應如所請。
但招受一人。
所有應得牒。
應于伊師原發牒上、注明年貌藉貫。
簪剃年月。
取具五人互結存案。
伊師身故。
輩輩相傳。
不必另給。
除所招之人。
身犯重案。
将伊師牒内名字除去外。
伊師亦不準另招。
身故後。
竟将牒繳銷。
如病故者。
準另招一人為徒。
如收徒後犯罪應追牒者。
其人師範既虧。
不得複仍師徒舊号。
所收生徒。
願還俗者聽願出家者。
另自投師。
别注度牒。
若此數年。
則應付、火居。
井然可稽。
于給牒更為慎重。
又原議僧道身故繳牒。
招徒另給。
事既甚繁。
弊必滋冗。
今用傳牒之法。
則連雞之勢已成。
更替影射之弊。
可消一半。
但物情叵測。
詐僞萌生。
應如所奏。
責成僧道官、及地方官、實力稽查。
年終彙繳。
自無頂替私受之弊。
至僧道中之為火居、應付。
原不許招受生徒。
即全真、戒僧。
有衣缽符箓可傳。
亦必年歲老成。
堪為人師者。
方可招受。
亦應如所請。
年逾四十。
方準收徒一人。
否則照違令律論笞。
僧道民容隐者罪同。
地方官不行查明。
照失察例罰俸三月。
生徒勒令還俗。
從之。
○吏部議奏、調任陝西巡撫崔紀、自陳曠職。
懇請黜退。
應照才力不及降二級調用。
得旨。
崔紀在陝西巡撫任内。
鑿井灌田一事。
經理未善。
以緻滋累。
咎無可辭。
本應處分。
但其本意系為百姓起見。
且其才尚屬可用。
是以調任湖北巡撫。
冀其克自奮勵。
以觀後效。
崔紀着照聞議所降之級、從寬留任。
○刑部議奏、福建巡撫盧焯奏、民人葉報、因伊父葉法被呂廷按倒水中毆打。
當時奔救以所執鋤柄。
毆傷呂廷右肋右腹殒命。
葉報應拟絞監候。
但救父情切。
與尋常鬥毆殺人有間。
應令該撫再加詳核。
另行具題。
得旨。
此案部駁甚是。
凡刑名案件。
如督撫等拟罪過輕。
而部議應從重者。
自應駁令再審。
如拟罪過重。
而部議從輕。
其中尚有疑窦者。
亦當駁令妥拟。
若情節顯然。
該部所見既确。
即當改拟題覆。
皆不必輾轉駁審。
緻滋拖累。
此本着該部照所議改拟俱奏。
○科爾沁輔國公噶爾弼故、以其子查幹達拉承襲。
○引見刑部員外郎福德等、十九員。
得旨。
福德、恩丕、薩甯阿、鎖住、朱章阿、王綱振、高景蕃、薛澂、記名以禦史用。
○新設廣東香山、電茂、場大使。
裁靖康場大使。
歸并歸德場。
改名歸靖場。
從廣東總督鄂彌達請也。
○癸酉。
引見内閣侍讀赫泰等、三員。
實錄館行走之員外郎舒敏等、九員。
得旨。
侍讀赫泰、常海、員外郎舒敏、色楞、查式、記名以禦史用。
○又服制未滿之工部郎中德時特等、六員。
得旨。
祿謙、武柱、記名以禦史用。
○予故陝西固原鎮提督、加贈都督同知、樊廷、祭葬如例。
谥勇毅。
○直隸滄州、南皮、二處河道歸滄州分設同知兼管。
從直隸河道總督朱藻請也。
○甲戌。
孝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今年三春雨澤缺少。
有誤東作。
朕屢次虔誠祈禱。
仰蒙上天鑒佑。
于四月十二等日。
得有沾足雨澤。
麥秋雖減分數。
大田仍可播種。
若繼此雨旸時若。
則秋成可望。
朕心方為稍慰。
乃夏至以後。
又複少雨。
雖旬日之間。
即雨一次。
而旋下旋止。
總不沾足。
若再遲數日。
則秋禾難以播種。
且前此雨後播種之苗。
亦望澤甚殷。
其令該部竭誠設壇祈禱。
朕亦虔心自省。
仰冀上蒼垂祐。
早賜沾足甘霖。
以慰吾民之望。
該部即遵谕行。
○谕、從前各省副、參、遊擊、等官。
輪流來京引見者。
蒙皇考念伊等遠來。
賞給銀兩。
資其路費。
其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六省路途尤遠。
俱令乘驿來京。
此次各省輪流引見之副将參将。
俱着照前例賞給銀兩。
其雲貴等六省。
輪流引見之員。
仍着照例給與驿馬。
可傳谕兵部知之。
○又谕、近看李衛辦事。
甚屬粗率。
不似從前。
昨已降旨訓谕。
今覽奏報、雨水麥收情形之摺。
其中錯謬之處甚多。
如奏稱連日忽陰忽雨。
現在入土尺許。
尚未透足等語。
天下豈有得雨尺許。
而尚未透足之理。
明系雨澤短少。
而為此捏飾之奏。
觀此、則從前所報未必尺許者。
竟屬全無雨澤矣。
又稱、麥收已畢。
市價平減。
誠恐麥賤傷農等語。
自古谷賤傷農之說。
原指屢豐之後而言。
然亦非常理。
況直隸地方。
舊歲既屬歉收。
今年麥秋。
長短不一。
以此日之情形。
而為麥賤傷農之說。
豈不背謬乎。
又伊所開米價單内。
保定府稻米每一倉石、價銀二兩六錢、至二兩七錢五分。
稱為價中。
大名府稻米每一倉石、價銀一兩七錢五分。
至二兩一錢四分。
稱為價賤。
豈有如此米價。
而尚得為中、尚得為賤乎。
朕念切民依。
固不肯以年歲歉薄。
诿其咎于督撫。
然亦豈可置之不問。
蓋督撫身膺民社之職。
凡遇雨旸年谷。
最緊要之事。
當倍極周詳慎重。
庶能上感天和。
下纾民困。
今陳奏于朕前者。
尚且如此。
則其辦理措施。
豈能妥協。
大出朕意料之外。
尋據李衛奏覆、備陳感悚。
得旨。
汝先不是此樣人。
其所以忽而至此者。
朕實不能解其故。
慎之勉之。
○乙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辦理軍機大臣等。
據額驸策淩奏稱、喀爾喀公根丕勒。
敏珠爾、因台吉特克什等屬人。
産業牲畜傷耗。
應行輸廠羊隻。
業已奏準展期。
又經各紮薩克會議、量力幫助牛羊。
而生理尚艱。
請令伊等遊牧。
毋過綽卡圖等處。
有可漁獵畜牧之所。
暫令移居。
若有事仍令内移。
似可無虞等語。
前者以喀爾喀遊牧太遠可虞。
令向内遷。
今雖邊境無事。
現在遣使往議分界。
事尚未定。
遽令紮薩克等遊牧外展。
準夷聞之。
妄生疑惑。
于事無益。
伊等遊牧且勿展放。
況羊隻既得展限。
又經各紮薩克幫助。
目下尚可度日。
可行文額驸策淩、谕根丕勒等遊牧處所。
宜仍其舊。
○工部議覆、江蘇巡撫楊永斌疏言、奉賢、南彙、上海、等縣。
從前築塘取土。
挖有溝渠形勢。
雨水盈積。
既慮漫及民田。
又易浸損塘根。
請就其形勢。
開通成河。
于塘工民生。
均有裨益。
又華亭縣金山嘴地方。
逼臨洋面。
海潮湍急。
直射塘腳。
雖于裡面土塘外腳。
加築排樁石壩。
尚恐不足捍禦。
請再從外面廢塘缺口處。
增築石壩一座。
又華亭縣外護土塘内倪家路。
約長七百餘丈。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