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總計五萬四千石。
似覺太多。
請每局酌給稄米一千石。
及時平粜。
得旨。
依議速行。
○禮部議準、閩浙總督銜專管福建事務郝玉麟奏請、龍岩縣學、向例額進文童十五名。
今既改州。
請酌增三名。
從之。
○兵部議覆、涼州将軍烏黑圖奏稱、涼州莊浪、為西邊要地。
所有新添兵丁。
其馬步弓箭。
請每日親閱。
至涼州路通山谷。
險隘尚未深悉。
請于田禾收獲之後。
帶領官兵。
操演射獵二十日。
每年打圍一次。
所有牲畜馬匹。
派出官兵操習收放。
并令不時巡查牧廠。
均應如所請。
至所稱增放鳥槍、每年演習十個月。
炮位亦加至八十日。
為期太多。
請将鳥槍演六個月。
炮位演三十日。
俟二年後。
俱照西安定例。
得旨。
允行。
○工部議準、直隸河道總督朱藻奏稱、永定河南北兩岸堤工。
宜分晰緩急。
先後舉行。
請将窯上村後。
建築月堤一道。
其南北兩岸。
有相去太近之處。
亦相機備築月堤。
以防伏秋二汛。
郭家務、現在石壩未能竣工。
汛發可虞。
請先下埽加鑲。
開挑引河。
修補堤埝。
至半截河以下。
目今最關緊要。
請改挑下口。
建築北堤。
以資保障。
從之。
○綏遠城将軍兼管右衛兵丁旺昌奏、鄂爾多斯地方。
饑貧蒙古。
自七月至八月。
應行赈給兩月米石。
以資接濟。
查那木紮爾色楞旗下托克托、距歸化城較近。
現在将托克托城内倉貯米石。
動用散給。
得旨。
知道了。
所辦甚是。
○以頭等侍衛侍衛班領宗室莽鹄賴、為鑲白旗漢軍副都統。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梁詩正、充日講起居注官。
○旌表守正捐軀之安徽桐城縣汪彭年、妻童氏。
太湖縣劉必高、妻餘氏。
舒城縣孫嘉賓、妻金氏。
江西廬陵縣歐陽寰、妻高氏。
河南偃師縣李有恒、聘妻楊氏。
○己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前降旨将兵丁扣除未完饷銀。
悉行豁免。
其護軍校、骁騎校、雖在職官之列。
亦系按月支領饷銀。
着一體免其扣除。
○大學士等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奏稱滇省辦運京銅各事宜。
一、湯丹廠銅觔。
挽運京局。
必先運至東川府。
然後再運威甯。
沿途行走甚難。
今查由廠至威甯。
另有車路可通。
請分作兩路并運。
一、張家灣、為銅觔交兌之所。
請設立監督一員駐劄。
以司稽查。
一、自滇至京。
程途萬裡。
辦運官員。
養廉盤費。
宜分别酌給。
其沿途一切費用。
俱請于運銅案内照數造銷。
一、滇省辦運銅數既多。
所有額外加解銅觔。
請暫行停運。
俟一年之後。
酌量增解。
均應如所請。
至所稱運京錢文。
分作三年帶運。
雖為趱運銅觔起見。
但京師現在錢價昂貴。
應令按期解部。
以為添搭兵饷之用。
得旨。
依議速行。
○補行議恤西路進藏陣亡之原任佐領黃古、阿浦達裡、布達、防禦楊六、克西圖、伍什、陳玉碧、骁騎校張雲龍、黑圖、等九員。
給與雲騎尉承襲如例。
○賞恤福建征剿台灣北路陣亡病故弁兵、及義民人等、銀兩如例。
其南路有功兵丁、及義民人等、亦賞給銀兩有差。
○庚申。
孝懿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谕、本年八月二十三日。
恭遇皇考世宗憲皇帝三周忌辰。
朕奉皇太後親詣泰陵行禮。
所有起程日期。
着欽天監、選擇具奏。
一切應行事宜。
着該管衙門、先期照例備辦。
谒陵之時。
正值秋禾在地。
所有随從官員人等、概從簡少。
沿途嚴行饬禁。
毋得踐踏。
至駐跸之處。
如有妨民田禾者。
着總督李衛、查明賞給價值。
○兵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咨稱、武職人員。
嗣後如有保薦卓異。
尚未引見。
先行論俸升缺者。
仍令赴部引見。
如準其卓異。
加銜一等。
再論俸推升。
加銜調任。
與加銜留任者。
除照例加銜外。
如遇有軍政卓異。
準其注冊後。
按照伊等卓異歸入本班升用時。
俱加銜一等。
以昭畫一。
若已經奉旨準其卓異人員内。
有該督撫等題升别缺。
及準其卓異後。
豫行保舉。
掣補别缺者。
該員已屬優升。
與論俸應升者不同。
其卓異之處。
無庸加銜。
至卓異之員。
現在調取引見。
尚未到部。
續經該督撫等題升别缺。
或豫行保舉。
掣補别缺者。
俟該員到部帶領引見時。
仍将該員卓異之處聲明。
如準其卓異。
惟照例賜蟒袍。
亦無庸加銜。
從之。
○命管領呼倫貝爾駐防塞楞額、來京。
以副都統都依那、代之。
○辛酉。
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