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相摺奏。
朕思議處都統等官。
乃兵部之事。
查旗禦史、既經定例一體處分。
雖兵部未便議處文官。
亦應行文知會吏部。
乃止将武職查議。
并未将應行查議之禦史。
行文知會。
又具摺置辯。
以為都察院希圖卸責。
殊屬不合。
着将兵部堂司官、交部嚴察議奏。
都察院于定例以後。
議處八旗各案。
該禦史應否查議之處。
已經逐案核明。
即應奏請察議。
又複請交兵部細查各案。
補行咨部議處。
亦屬不合。
都察院堂官、着交部察議具奏。
餘依議。
○吏部題、刑部八品筆帖式阿克達、坐台一年期滿。
請照例議叙。
得旨。
坐台筆帖式等、一切用度。
俱出于官項。
與自備資斧者不同。
一年更換。
為期未免太速。
嗣後着三年一次更換。
議叙之處。
仍照舊例行。
○又議覆、刑部郎中伍十三奏稱、刑工二部、向俱設有督催所。
其各部院衙門。
請照例設立督摧所。
揀選司員專辦。
分别議叙議處。
并将已未完結事件。
三月奏聞一次。
至各部滿司員。
均系按部分缺。
其繁簡該堂官可以調派。
惟漢司員俱指缺铨選。
每緻用違其才。
嗣後請令該堂官詳加試看。
将才長者調往繁司。
才短者調往簡司。
庶人地均得相宜。
應如所請。
從之。
○大學士管理浙江總督事務嵇曾筠疏報、上虞、奉化、太平、象山、定海、永嘉、平陽、臨海、瑞安、雲和、景甯、宣平、江山、常山、等十五縣、乾隆二年分、墾複荒缺田地九十四頃三十四畝有奇。
○以管領呼倫貝爾駐防兵丁塞楞額、為鑲藍旗漢軍副都統。
○己亥。
上以本月二十三日。
世宗憲皇帝三周年。
恭奉皇太後詣泰陵緻祭。
詣壽皇殿、大高殿、行禮。
畢。
上奉皇太後啟銮。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是日駐跸黃新莊。
○庚子。
上晨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晚複如之。
是日駐跸半璧店。
○辛醜。
谕、今日天雨。
修理泥濘夫役。
着加恩賞赉。
是日駐跸五裡河。
○壬寅。
上谒泰陵。
未至碑亭。
即降輿。
步入隆恩門。
至寶城前。
行禮盡哀。
恭請皇太後谒陵行禮。
○工部議準。
山東巡撫法敏奏稱、運河南高于台莊。
北高于臨清。
惟賴疏浚諸泉。
預為蓄儲。
以利漕運。
請将東省閘河。
遇雨水調勻。
山泉旺發之時。
責令印河各官。
加意收蓄。
或水落沙淤。
亦即探量撈挖。
如值雨澤愆期。
河水淺澀。
即設法疏導。
毋緻糧艘膠阻。
從之。
○是日駐跸二十裡鋪。
○癸卯。
上詣泰陵。
行三周年祭禮。
望見陵門。
即降輿。
入。
于寶城前奠獻。
恸哭良久。
恭請皇太後谒陵行禮。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二十一日行營沿途兵丁。
天雨濕沾衣服。
着查明賞赉。
其如何賞赉之處。
着軍機大臣議奏。
尋議、馬步兵丁、每名賞銀一兩。
是日上奉皇太後回銮。
駐跸五裡河。
○甲辰。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上親射。
恭請皇太後臨閱。
射畢。
恭送皇太後還行宮。
○減直隸正定府城河地畝額賦。
并豁除舊欠。
谕曰。
朕聞從前直隸正定府。
城河水深之時。
原有魚藕之利。
河岸淺灘。
兼可種稻。
每年額編租銀六百兩。
後因滹沱河水漲。
流沙淤漫。
漸緻缺額。
俱系府屬三十州縣、公捐起解。
雍正五年間。
雖經營治稻田。
合計新舊田畝之數。
僅得六頃九十餘畝。
而藕地亦不過二頃一十餘畝。
每歲所收租銀。
祗有二百八十餘兩。
較之原額、尚不敷三百一十餘兩。
其雍正十二年以前舊欠。
已經豁免。
今特加恩。
自雍正十三年以後、不敷銀兩。
概行豁除。
嗣後每年祗照二百八十餘兩之額徵收。
以纾官民派墊之累。
着該部行文直隸總督、即遵谕行。
○又谕、朕此次回銮。
奉皇太後在南苑駐跸數日。
随駕漢大臣等、俱着回京辦事。
不必随往。
内閣本章、照例每日進呈。
各部院有應奏事件。
着照常具奏。
○又谕、朕進宮之後。
部院衙門、照舊例奏事。
八旗護軍統領、領侍衛内大臣等、衙門事件。
照圓明園之例。
輪班具奏。
如此、具奏事件、引見事件、不緻積累。
而旗下大臣、朕亦得常見。
再非該班之旗分衙門。
若必有應奏事件。
不必輪班。
即行具奏。
封印開印之際。
不必輪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