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軍都統米局。
俱用車載米。
賣與米鋪商人。
任其堆積。
是非裕旗人生計。
反緻奸商射利。
米價焉得平減。
此皆都統等漫不經心。
并不以此為事之所緻也。
朕曾特降谕旨。
令爾等不時訪查。
伊等職事無多。
何至所交些小之事。
俱不查辦。
如都統等果悉心查辦。
俾販賣商人。
不能堆積。
實賣與籴米食用之人。
則米價自平。
于旗人生計有裨益矣。
若似此不以為事。
一任屬員苟且濫賣。
不但米價斷不能平。
日久必緻有人以開設米局。
亦屬無益。
複奏請裁汰也。
國家之事。
屢次更改。
忽行忽止。
于體統亦屬未合。
嗣後都統等、若仍不悉心辦理。
或經朕訪聞。
或被人參奏。
朕惟該都統等是問。
鄂善将此查出具奏可嘉。
着交部議叙。
内務府總管内。
因無特交之人。
彼此俱不經管。
始至如此。
内務府所屬米局事務。
着和親王總統管理。
朱震亦非去得之人。
所管正藍旗漢軍都統米局事務。
着弘暟管理。
○又谕、八旗分派禦史稽察事務。
非惟注銷文冊而已。
遇有八旗都統等淩虐屬下。
及旗員等舞弊之處。
皆應查明參奏。
前以查旗章京侍衛等較多。
因行裁汰。
正欲爾等專一稽察。
責任愈重。
現在都統内有被他人參奏議處者。
亦有經朕特降谕旨交部議處者。
爾等并未查參。
從前或有弗知。
嗣後若仍不留心稽察。
朕必嚴加治罪。
○己酉。
上奉皇太後幸三台閱圍。
上親射。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吏部議覆、福建巡撫盧焯奏稱、閩省貢監、請照吏攢考職之例。
在本省就近考試一摺。
查恩、拔、副榜、并歲貢、監生、太學肄業。
每遇鄉試之年。
例得應試順天。
如遇考職之時。
即可就近考試。
較之各省吏攢。
其流品高下。
本有不同。
若照吏攢之例。
在本省就近考試。
則在籍貢監。
固覺便易。
而各省在監肄業之貢監。
勢必回籍就考。
轉緻往返跋涉。
且恐太學肄業者。
将來邊省漸緻無人。
所奏應毋庸議。
又查舊例、各項貢監生考職。
于每年四月内投供。
五月内考試。
續因各省考職人數甚少。
間有遲至一二年考試一次者。
查貢監生考職。
一年考試一次。
不惟人數甚少。
且為期亦覺太近。
嗣後應請于鄉試之年。
仍照舊例。
定期于五月内考試。
行令各省督撫、如有情願赴考貢監生。
給咨于三月内到部。
從之。
○戶部議覆、廣西巡撫楊超曾議奏、布政使楊錫绂條陳四款。
一、佐雜微員。
俸入有限。
革職後仍議勒追。
一時難于抵償。
嗣後革職之員。
所有食過編俸。
請一概免其追賠。
一、粵西煙瘴俸滿各員。
向系分作兩次題咨。
于升遷不無稽遲。
請即于報滿之時。
督撫分别考語。
并作一次具題。
即令離任候升。
一、軍流人犯。
在配脫逃。
印捕各官。
自應加以參處。
至府廳所轄。
道裡遼闊。
請免其一并參罰。
一、民間買賣田産。
向例于稅契時。
查明欠糧數目。
扣價完官。
現在民欠已經豁除。
此例亦請永行停止。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廣西巡撫楊超曾奏稱、粵東從前出師黔省官兵。
借支饷銀。
在雍正十三年九月恩诏以前者。
盡與豁免。
其有因軍行迅速。
未及支領饷銀者。
俱行補給。
并免扣還。
查粵西出師兵丁。
未經借支者。
應援東省之例辦理。
從之。
○是月、兩江總督那蘇圖遵旨覆奏、江南各屬被旱情形。
及豫行籌畫事宜。
先後均經陳奏。
現在緩徵各屬新舊錢糧。
并酌定散赈規條。
得旨。
知道了。
地方中豈能保無水旱。
惟應盡人事以補救之。
若視民之饑而不為料理。
則封疆大吏之謂何。
○又奏、各屬偏災。
輕重不齊。
現經逐一查勘。
分晰題報。
得旨。
據此奏、似以偏災為無足重輕者矣。
大非朕體恤民隐之意。
○又奏、籌辦災區赈粜事宜。
得旨。
覽。
若能實心實力。
如此辦理。
不為紙上之空談。
則江南之民。
庶幾可免溝壑流離之苦矣。
勉力為之。
○又奏、江西年谷豐收。
不特本處民食充裕。
即鄰省亦可資接濟。
得旨。
知道了。
江西既屬有秋。
若可以接濟兩江。
汝等亦應豫籌之。
○又奏、江南連歲歉收。
所有被旱各屬、元二兩年緩徵漕糧。
應在今年帶徵者。
請酌為區别。
如元二年非連被水災。
本年被旱稍輕者。
現在仍徵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