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火器營大臣等、着交部嚴加查議。
其八旗都統等、一并交部查議。
○大學士等議覆、甘肅布政使徐杞奏稱、歉收地方。
如倉糧不敷赈濟。
請将銀兩搭放一摺。
查乏食貧民。
自應動支倉糧。
按名散給。
若折支銀兩。
恐官吏易生弊端。
而市狯囤積居奇。
糧價反緻昂貴。
所奏應無庸議。
但甘省地處邊隅。
偶被偏災。
倉貯或難接濟。
應以銀搭放者。
臨期酌量辦理。
得旨允行。
○刑部議準、江西巡撫嶽浚奏稱、發遣軍流各犯。
俱照支給囚糧之例。
每犯日給米一升。
錢五文。
其随行眷口。
向無一體給發之例。
然以一人而供數人之食。
不免饑餒。
請将随行子女、三歲以上。
給與一半口糧。
十歲以上。
一體支給。
從之。
○漕運總督托時遵旨議奏、今年努力急公之運糧弁丁。
現在查明分别加賞。
領運千總、每員拟賞銀四兩。
協運随幫、每員拟賞銀二兩。
其領運随幫每船正副旗丁、賞銀一兩。
即于道庫減存銀内支給。
得旨。
如所請行。
○赈山東招遠縣、本年雹災饑民。
○丁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大高殿行禮。
○奉皇太後幸圓明園。
禦長春仙館。
○詣安佑宮行禮。
○谕、今年春月。
因直隸米價昂貴。
朕特頒谕旨。
将臨清、天津、二關、及通州、張家灣、馬頭等處米稅。
寬免徵收。
商賈聞風踴躍。
往來販運。
民食無缺。
已有成效。
嗣因二麥有收。
經管理天津關準泰報部。
請示行查。
随經督臣李衛覆奏、照例開徵在案。
近因沿河地方。
被水較重。
附京一帶米價加昂。
現在又開海運。
商販必多。
仍應免輸稅銀。
以示鼓舞。
着将内河前項米糧各稅。
一并暫停徵收。
俾商賈争趨雲集。
于畿輔民食。
自有裨益。
着該部即速行文督臣等知之。
○以詹事府詹事德爾敏、為通政使司通政使。
○戊午。
上奉皇太後還暢春園。
○署廣東巡撫王謩疏報、廣、惠、潮、肇、連、嘉、六府州屬、首墾水田沙坦二百四十九頃二十七畝有奇。
○免福建漳浦縣、乾隆二年旱災額賦。
○添建山西蒲州、潞澤、平垣、等營汛、新設各員弁衙署、及兵丁營房。
○庚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雲南解京錢文。
原限八月抵京。
前聞已至江甯。
何以在途遲延。
尚未解到。
現今京師錢價昂貴。
民用不便。
此項錢文解到。
以之搭放兵饷。
錢價必至平減。
着沿途督撫、照催趱漕船之例。
委員嚴行督催。
速解來京。
毋得遲滞。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向例漕運進京。
俱派禦史前往山東、江南、巡視稽查。
今年十一月、山東挑浚運河。
必須過完回空糧艘。
方可興工。
着都察院堂官、即将派往濟甯查漕之禦史。
先行帶領引見。
即令前往山東。
督押回空尾幫、出山東境後。
即駐劄濟甯。
協同河道總督白鐘山、料理築壩挑河事務。
○又谕、大學士鄂爾泰、因氣虛體弱。
請假調攝。
兵部事務。
着停其管理。
其餘應辦事務。
照常承辦。
體氣未充之時。
量力行走。
不必勉強。
○戶部議準、雲南巡撫張允随奏稱、滇省安甯等二十三州縣。
兵多米少。
向例四年折徵。
請仍行改徵本色。
撥抵各屬應買谷石。
所有應折銀兩。
即于司庫扣撥充饷。
從之。
○兵部議準、給事中瞻塔海奏稱、武職赴任憑限。
向例惟以自京至各省會扣算。
但各省所屬之府治。
距京道裡遠近不齊。
有期寬而至逗遛。
有限緊而幹參罰。
請照文職之例。
分别各省府治遠近。
計算定限。
其在外推升官員。
由原任地方赴新任者。
以新任省分。
與原任地方。
比較遠近。
酌定憑限給發。
從之。
○定湖南湘鄉、浏陽、湘陰、等三縣額賦。
比照長沙縣則例徵收。
歲減額徵銀二萬一千九百六十四兩有奇。
○調西安右翼漢軍副都統張正文、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