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稍覺昂貴。
以緻有司采買補項。
逡巡觀望。
時日稽延。
着該撫酌量本地情形。
籌畫如何買補之法。
督率有司。
務令倉儲不缺。
官民無賠墊之苦。
斯為盡善。
至于小民。
識見短淺。
既遇有秋。
又獲善價。
必至争相售賣。
以圖一時之利。
無所留餘。
又或婚喪嫁娶之間。
衣食宴會之際。
不知檢束。
任意奢靡。
聖人食時用禮之訓。
無在不然。
尤當緻謹于豐稔之歲。
着該撫率同地方官、多方勸谕。
俾知年谷順成。
未可常恃。
儲蓄之道。
實為吾民養命之源。
人人撙節愛惜。
共勵儉勤。
留目前之有餘。
以補将來之不足。
則豐年有樂利之休。
而歉歲無艱食之患矣。
○免江蘇上元、江甯、句容、溧水、高淳、江浦、六合、長洲、吳縣、常熟、武進、陽湖、無錫、金匮、江陰、宜興、荊溪、靖江、丹徒、丹陽、金壇、溧陽、山陽、阜甯、清河、桃源、安東、鹽城、高郵州、泰州、江都、甘泉、儀徵、興化、寶應、宿遷、海州、沭陽、贛榆、通州、等四十州縣、蘇州、鎮江、淮安、大河、揚州、儀徵、等六衛、本年旱災、銅山、豐縣、沛縣、蕭縣、砀山、等五縣、徐州衛、本年水災額賦。
并緩徵雍正十三年、乾隆元二年、舊欠錢糧。
及元二年緩漕米石。
兼赈饑民。
○緩徵甘肅平番縣、本年蟲災額賦。
兼赈饑民。
○以翰林院侍讀嵩壽、為詹事府詹事。
○是日起。
上以孟冬享太廟。
齋戒三日。
○戊寅。
孝敬憲皇後忌辰。
遣官祭泰陵。
○谕軍機大臣。
巴陵阿所奏。
着密交與大學士查郎阿确查。
速行辦理。
朕思若因兵丁匿名紙帖。
遂将該管将弁。
加以處分。
則長小人告讦之風。
大有未便。
若仍留該處。
又恐弁兵不能相安。
仍應見盧度瑾、調補别任地方。
而嚴查兵丁造作謗語之人。
加以重懲。
以儆刁風。
至于盧度瑾、若果有管兵不妥協之處。
亦當變通。
以示體恤。
大學士等可速行密寄字與大學士查郎阿。
○直隸總督李衛奏、直隸駐防兵米。
定例每石折銀一兩。
上年因直屬被水。
原價不敷采買。
每石請增給銀三錢。
現在雨水過多。
窪地被淹之處。
米價甚昂。
請将各處駐防兵米。
照上年之例。
增給價銀。
再查保定駐防兵米。
向系采買本色支給。
但一時采買。
恐因此長價。
有礙民食。
請就近将清苑縣、運到備粜截漕米石。
撥動搭放。
得旨。
如所請行。
○頒賜安南國王黎維袆、緞疋。
及使臣黎有鐈等、賞赉有差。
筵宴二次。
○己卯。
戶部議覆、兵部侍郎吳應棻奏稱、上江被旱各屬。
存貯米谷。
不敷赈粜之用。
查閩省撥運江楚倉谷三十萬石。
不過為彌補倉儲。
非被災急需者可比。
請于三十萬石内。
将十萬石仍運閩省備用。
改撥二十萬石。
截留兩江赈濟。
應如所請。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準、江西按察使淩燽奏稱、江右今歲豐收。
米價平減。
自夏秋之間。
兩江閩浙。
委員采辦赈濟谷石。
會集來江。
一時未能應付。
米價因之日昂。
實覺彼此未便。
請将委員所赍谷價。
留于江省。
量其價值。
先于附近水次各府縣。
酌撥常平倉谷。
令委員自行領運。
所留銀價。
即分發撥谷之府縣。
陸續買補還倉。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覆、奉天副都統哲庫諾議奏、奉天等處徵收各項商稅。
所有民間賣馬牛騾、落地稅銀。
系照定額徵收。
并無科派。
請仍照舊收納。
惟牛馬監督、徵收飯鋪票錢。
并倒斃馬騾稅錢。
請行禁革。
應如所請。
至豬稅一項。
有一豬四稅之弊。
官吏指名巧取。
事所不免。
應令酌定規條。
不得多立名色。
得旨允行。
○又議準、雲南巡撫張允随奏稱、滇省越州衛、前經裁歸曲靖府管轄。
一切事件。
俱系曲靖府知府管理。
但府屬之南甯縣、為附郭首邑。
請将曲靖府知府經徵民賦。
并附徵越州衛屯賦。
與夫戶口、田地、錢糧、漁課、租谷、倉廒、等項。
以及承審、承緝、承追、案件。
并歸南甯縣知縣徵收管理。
從之。
○兵部議準、署蘇州巡撫許容奏稱、蘇撫标營、原設兵丁一千名。
按照馬一步二守七之數。
後陸續裁汰抽調。
現存兵五百四十五名。
内馬兵八十三名。
步兵三十八名。
守兵四百二十四名。
步兵過少。
則守兵未免進身無階。
請于守糧内、酌改六十四名。
準作步戰。
合之原額共足一百二名。
從之。
○兵部等部議準、江西學政于振奏稱、考武監射副參遊等官。
由督撫出派。
請俱撥别省籍貫之員。
凡籍隸本省者。
無得差委。
從之。
○江西巡撫嶽浚疏報、南昌、新建、豐城、進賢、奉新、萬載、萬安、崇仁、玉山、廣豐、鉛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