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陽、鄱陽、樂平、萬年、彭澤、上猶、會昌、龍南、安遠、長甯、等二十一縣、首墾乾隆元年分田地六十頃六十四畝有奇。
又鉛山、弋陽、星子、贛縣、雩都、等五縣、首墾鉛山所、并九江、贛州、二衛、田地三十三頃十七畝有奇。
○是月、議政大臣兵部尚書讷親等奏、直隸總河朱藻、貪劣各款。
現已逐一查審。
俟犯證齊全。
即行定拟具題。
得旨。
所奏俱悉。
卿等自能秉公辦理也。
然朱藻之器小易盈。
負恩背義處。
已可見大半矣。
○盛京刑部侍郎覺羅吳拜奏、刑名事務。
必須整肅關防。
查部内筆帖式、外郎、俱系本地旗人。
而書辦亦皆本地民人充補。
串通作弊。
在所不免。
請于署内增修檔房。
收貯檔案。
并添蓋科房。
以為書辦住宿之所。
不許擅出。
得旨。
汝能如是整理。
甚佳。
但恐系一時高興。
為紙上之空談耳。
勉力行之。
以觀汝效也。
○署蘇州巡撫許容奏、江省赈恤事宜。
已次第辦理。
民情俱各安穩。
得旨。
所奏俱悉。
料理一切。
必誠必敬。
庶幾默回天心。
少救災黎耳。
○安徽巡撫孫國玺奏、安省現得透雨。
秋麥布種。
得旨。
雖得透雨。
亦何濟耶。
赈恤之事。
勉力行之。
○巡視台灣禦史諾穆布等奏。
台屬被旱城災。
現饬地方官加意赈恤。
得旨。
知道了。
赈恤之事。
雖地方之責。
汝等不可不用心查察。
使災黎有不受實惠之歎也。
○湖廣總督宗室德沛奏、江南今年歉收。
采買楚省谷石甚多。
兼以閩浙等省。
亦陸續來楚采買。
以緻米價騰貴。
請将附近水次之各州縣、常平倉谷。
支給江省采買各員。
令其交價領運。
俟秋收全畢。
再行買補還倉。
得旨。
如此辦理甚是。
○又奏、湖南各屬豐稔。
米價甚平。
請動帑采買。
以為通省加貯倉谷。
如蘇省采買人員。
艱于購買。
即可酌量碾兌。
得旨。
覽奏、具見卿等留心民瘼。
體貼地方情形。
辦理得宜之處。
甚屬可嘉。
着照所請行。
○又奏、永綏夯尚汛苗人。
傷斃弁兵。
查系該汛等、因苗人屢次偷竊。
設法誘擒所緻。
應将該營汛各員、分别議處。
得旨。
知道了。
但恐汝有諱搶姑息之念。
則苗益無忌憚。
而弭事反以滋事矣。
常記朕訓毋忽。
○山東巡撫法敏奏、護理兖鎮印務遊擊陳魁、以鎮标營守備葉廷芳、侵蝕兵饷。
咨請題參。
但巡撫兼理軍務。
未便竟行參奏。
請交與新授鎮臣高钰查辦。
得旨。
此系汝應辦之事。
何委高钰也。
若如是贍顧。
封疆大吏之謂何。
即當具本嚴參。
将鎮臣尚未到任處。
于本内聲明可也。
○又奏、東省米麥時價、現在增減之數。
得旨。
據奏東省收成頗好。
何米價增者多而減者少耶。
○山西按察使薩哈諒奏、晉省民人。
秉性剛勁。
率多尚氣輕生。
而又視利太重。
至以骨肉之親。
互相争奪。
現在明示規條。
恺切勸導。
以期漸成禮讓之風。
得旨。
知道了。
此等事不慮汝不能辦。
但還朕一實字可耳。
○兩廣總督鄂彌達議覆、署廣東巡撫王謩、請改正撫标兩營兵饷一摺。
查東省各鎮協營額饷。
向有不分馬步戰守。
均勻支給之處。
未足以昭勸賞。
現在陸續更改。
惟撫标二營。
尚仍其舊。
應照通省之例辦理。
得旨。
既系通省如此。
緩緩更正可耳。
○廣西巡撫楊超曾奏、粵西各屬題估城工。
一時難以并舉。
現将緊要之處。
次第修築。
餘請分緩急為先後。
籌經費以程功。
得旨。
所雲分緩急。
籌經費。
甚是。
但既已興工之處。
不得聽其任意遲延也。
○雲南總督慶複奏、滇省嵩明、晉甯、昆陽、等州縣、向行黑井鹽。
聽民自銷。
嗣因鋪販居奇專利。
改行官銷。
各州縣奉行不善。
滋弊無窮。
轉緻民食維艱。
現在仍歸民銷。
甚為便利。
得旨。
此事汝等并未奏明然後辦理也。
今既有種種不便。
若再存姑息之念。
則将來滇省吏治不可問矣。
○貴州總督張廣泗奏、新疆苗漢雜居。
官弁兵役。
不無騷擾苗人之累。
現已立定章程。
嚴行禁革。
至安屯絕田。
有應撥與苗人者。
量為撥賞。
其乏食苗民。
并開倉粜借。
以資接濟。
得旨。
所奏俱悉。
如能始終如是悉心料理。
庶苗疆可保少事矣。
○又奏、黔省産米無多。
重山複嶺。
外來挽運尤艱。
查自鎮遠府以上。
如都勻、銅仁、等處河道。
雖陸續開修。
而河身窄狹。
僅容小舟運載。
陸路尤為險阻。
從前竭力修治。
稍覺平坦。
亦未便車馬通行。
蓋實限于地勢。
非人力所能施。
得旨。
所奏俱悉。
勉力為之。
黔省舟車之路。
雖限于地勢。
然萬一可以盡人力者。
須當留心補治也。
卷之七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