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屬貯谷。
既定額數。
宜先盡本處報捐。
應如所請。
令各生俊、如本州縣額數尚未捐足。
無許赴未足之鄰近州縣報捐。
一、各屬倉廒。
不敷積貯。
宜酌請添建。
應如所請。
即令查明應建之處。
确估造報工部。
其工料銀兩。
準于司庫存公銀内動支。
一、捐收谷石。
費用繁多。
宜酌量收給。
應如所請。
捐銀百兩。
加納銀三兩。
以為造冊紙筆、及書役工食等項公用。
從之。
○實授顧琮為河道總督。
○免故淮徐道潘尚智入官田地佃欠租銀、三百九十六兩。
米、六千六百十五石有奇。
○丁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還宮。
○遣官祭浙江海神祠。
○谕、都統荦密。
患病日久。
着原品休緻。
○吏部議覆、署廣東巡撫王謩等疏言、粵省文風。
漸次振興。
所有雍正八年。
廣東觀風整俗使焦祈年奏準、自江西撥至該省。
按季巡試之額外教職十二名。
均請裁汰。
應如所請。
從之。
○戊申。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是月。
兩江總督那蘇圖奏、江南今年被旱。
刑部郎中王概奏請、将山東沿海州縣米石。
聽商販運接濟。
部議以現準直隸商販。
再運江南。
恐不足供兩省之用。
奉旨行文山東巡撫。
查明妥議。
查江南旱災。
業已蠲緩折徵。
分别赈濟。
山東年雖豐稔。
所産多系襍糧。
江南民不便食。
又江、廣、産米之地。
一水相通。
官買商販絡繹。
價不甚昂。
山東襍糧。
販至恐難發賣。
至米谷出洋。
例禁綦嚴。
目下販運直隸。
系因時變通之特恩。
江南與直隸。
情形不同。
未便援引。
緻滋透漏。
且山東沿海州縣。
不過登、萊、青、一帶。
誠如部議、民間有限之糧。
不足供兩省之用。
似可無庸舉行。
惟徐、邳、海、通、一帶。
接壤山東。
民俗相近。
襍糧亦可濟用。
隻須就近于濟甯等處販買。
毋庸遠藉海運。
得旨。
所見甚是。
知道了。
○又奏、江蘇各屬、本年被旱之州縣衛。
業經題明蠲緩折徵。
分别赈濟。
惟是地廣民多。
乾隆二年。
曾奉谕旨。
令各省督撫、将城郭工程。
豫為估報。
遇有水旱。
即可以工代赈。
今查江蘇被災縣内。
并沿江沿海緊要處所。
應修城垣。
确估共需銀三十一萬一千餘兩。
除可緩銀十七萬八千餘兩。
急需工料銀十三萬三千餘兩。
并前咨準部覆、各屬已經發修城工。
應找銀九萬八千三百餘兩。
共急需銀二十三萬一千三百餘兩。
将存庫匣費。
盡數支給。
尚缺銀一十六萬餘兩。
請撥發正項。
及時興修。
工竣後、仍于匣費内陸續歸還。
得旨。
着照所請、具題辦理可也。
○又奉、上下兩江。
本年被旱州縣。
業經先後動支兩省藩庫銀五十萬兩。
委員分往江、廣、等處采買。
并咨明江西巡撫。
于該省存倉谷内。
碾米十萬石。
運赴江南。
又将上江不被災州縣。
應徵漕糧。
全行截留。
赈濟平粜所需。
不敷有限。
閩省為海疆重地。
本地不多産米。
鄰省撥運維艱。
既因倉貯空虛。
請撥江、廣、谷石。
若将應運谷三十萬石。
截留三分之二。
倘有需用。
難免周章。
請将原議改截、接濟江南之閩運江廣谷石。
隻留十萬石。
仍以二十萬石。
撥歸閩運。
得旨。
此見甚屬可嘉。
實封疆大臣之度也。
○署理蘇州巡撫許容奏報、查明藩司書辦。
經管金山衛城工之薛昌祿。
經管海州城工之朱炳文等。
假公濟私。
先後得過多銀。
即督臣與臣衙門書辦薛錫疇等。
亦各染指。
伏查書吏舞文婪贓。
固為長技。
工程侵冒尤多。
承辦之員。
藉端浮估。
通同朋分。
積習已久。
現今各屬災歉。
方将寓赈于工。
若不懲既往。
難儆将來。
除将各犯、發交布按兩司。
再加研鞫、審拟追贓。
該州縣一并揭參外。
仍令該司、以乾隆元年為始。
通查凡有工程各屬。
一切與受銀兩。
令據實自首。
姑免治罪。
其所侵之帑。
追繳還庫。
得旨。
可嘉之至。
勉力為之。
方今之人。
無不以姑息為寬仁。
殊不知養奸之為大害也。
且釣譽者。
亦未見其受益也。
○又奏報、江省現在蠲緩赈恤一切情形。
并請将該督前議、截留江廣運閩谷十萬石。
概留上江。
下江不敷。
統俟酌定數目。
于本省起運漕糧内。
另請截留。
至商米赴被災地方粜賣。
已經恩免關稅。
其中販運麥谷者。
應請一例寬免。
得旨。
所奏俱悉。
赈恤一事。
乃地方大吏第一要務。
勉力行之。
勿使有赈恤之名。
而災黎不得受赈恤之實惠也。
○又奏、蘇城自雍正十一年以來。
每逢歲底。
煮赈一月。
今歲長吳等縣被災。
更宜舉行。
并請加赈一月。
其米薪等費。
即于司庫閑款無礙銀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