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拟正。
帶領引見者。
亦有将次房輩長之人。
因與原立世職人員。
支派較近拟正。
長房之子孫拟陪。
帶領引見者。
再所繪家譜。
隻将有分人員繪入。
無分人員裁減。
或不論有分無分。
概行繪入家譜。
将其事故注寫于旁。
所辦均未詳細。
再閱八旗所進家譜。
有由原立佐領内、分出一二佐領者。
亦有分出數佐領者。
其奏放所分出佐領時。
有于原佐領上貼黃簽者。
亦有于分出佐領上貼黃簽者。
八旗所辦。
并不畫一。
今既清查佐領根原。
永垂定例。
若不詳細查明。
定為畫一章程。
将來複生争端。
管旗大臣。
亦難遵行辦理。
所有佐領根原。
除令原派出之王大臣、詳細議奏外。
着派慎郡王、公讷親、都統都赉、副都統永興、李元亮等。
将王大臣所議奏之佐領。
詳加斟酌。
分别定為應拟正拟陪拟備之分。
其應入家譜。
與不應入家譜。
貼簽何以分别明白等處。
詳為畫一辦理。
其八旗世襲官員。
襲職家譜。
亦着一并詳查定拟具奏。
尋議、原立佐領人員親子孫。
照勳舊佐領例。
長房缺出。
本人子孫拟正。
次房拟陪列名。
本人無嗣。
或緣罪革職。
子孫不應入挑。
仍于長房内、量材拟正。
二房缺出。
本人子孫拟正。
長房拟陪。
次房列名。
有故。
長房拟正。
長房現有管理佐領之人。
即于未管佐領内選拟。
餘皆拟陪列名。
一支派管二三佐領者、缺出。
如長房現有管理佐領例辦理。
又弟兄帶來人、編立佐領。
與二三姓遞管佐領。
此支缺出。
本人子孫拟正。
彼支拟陪。
餘皆列名。
一支派管二佐領者。
于無佐領内選擇拟正。
本人子孫拟陪。
餘皆列名。
又原立佐領人員之子孫無嗣。
過養近派之人為子。
準照養父應得、予其有分。
過養異姓者不準。
原立佐領子孫。
過與無分支派人為嗣者。
照養父無分、不與承襲。
又原立佐領人員無嗣。
将遠近支派人管理。
缺出。
無嗣人親弟兄子孫。
不論曾否管過。
均與同分。
親伯叔之子孫管理者。
亦與同分。
親弟兄伯叔子孫皆無嗣。
予近支派子孫。
有分承襲。
親伯叔祖、伯叔曾祖之子孫管理者。
均予拟陪。
高祖以上。
暨不能入譜遠派之人管理者。
均予列名。
又原立佐領子孫。
有情願不管佐領。
讓與遠近支派人同分者。
準其推讓。
管理佐領子孫。
情願不要承襲之分者。
不予有分。
又一戶之人。
編立世管佐領。
缺出。
本人子孫拟正。
戶中有分人員。
拟陪列名。
并将補放佐領家譜。
詳悉注明。
有分載入。
無分裁減。
報聞。
○又谕、歸化城副都統西爾塔、以伊患病垂危。
伊壻筆帖式福祿。
現随巡視官。
在歸化城居住。
祈将伊柩襯、及妻子。
交福祿護送進京等因具奏。
據都統塔爾瑪善奏稱、西爾塔已經病故。
着照西爾塔所請。
将伊柩榇、及妻子家口。
交與筆帖式福祿。
加謹護送進京。
該部知道。
○兩江總督那蘇圖疏言、歉收省分。
遇有米船。
免納關稅。
仍令将所往地方。
并米數據實報明。
該關給與印照。
賣畢回繳。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以戶部左侍郎喀爾吉善、暫署步軍統領。
○己未。
谕、近據河道總督高斌、兩江總督那蘇圖奏報、十月初十以後。
黃河漸次平退。
洪湖清水暢流入運。
運河新淤浮沙。
一見清水。
随流洗刷。
現在清水、較常年此時。
大五尺有餘。
蓄長充裕。
洗刷浮淤。
甚為得力。
可無淺澀之虞。
覽之深慰朕懷。
今有人奏稱、今年黃水異漲。
倒灌運河。
将近半載。
頗有淤墊。
現今雖清水入運。
近清江浦一帶運河。
水勢湍急。
自能将淤墊之沙洗去。
而寶應、高郵、以下。
水勢平緩。
必不能如上流之急。
所停沙泥。
勢難盡刷入江。
應令高斌速行相度淤墊淺深。
有宜挑浚處。
即動河庫銀兩。
募工挑浚。
一面題奏等語。
此奏與高斌、那蘇圖、所奏不符。
或為此奏者。
所聞在先。
不知近日之情形耶。
或高斌等所奏、乃清江等處情形。
而未及寶應、高郵、以下之水勢耶。
可傳谕高斌确查奏聞。
有應辦理者。
即行辦理。
又奏稱、近開新口。
石閘草壩。
重重鎖固。
漕船挽運。
較舊閘甚為艱難。
商賈船隻。
恐不能免守候稽遲。
可悉心酌量。
假如舊口便于新口。
則仍閉新而用舊。
亦自不妨變通。
若以為新口去黃水、較舊口為遠。
可免黃水入運之患。
則今年黃水。
直達運河。
是新口亦不能避黃之明驗等語。
又奏稱、康熙六十一年。
河決武陟之後。
黃水溢入洪澤湖。
沙停湖底。
為患已久。
加以今年黃河大漲。
溢入湖中。
則湖底日高。
不問可知。
将來湖水大漲。
一遇西風緊急。
高堰大堤。
及天然諸壩。
甚是危險。
目今湖底之沙。
斷不能令其複出。
惟有加意修防。
保固工程。
不可稍有疎虞。
以緻一時無措等語。
此二條、皆于河工甚有關系。
其情形果否如是。
可一并詢問高斌。
令其妥議具奏。
○庚申。
冬至。
祀天于圜丘。
上親詣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詣皇太後宮問安。
○辛酉。
聖祖仁皇帝忌辰。
遣官祭景陵。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
行禮。
○吏部議準、盛京刑部侍郎覺羅吳拜疏言、盛京刑部本章。
請照京刑部之例。
漢本備載案呈。
清本繕寫看語。
并添設繕本書吏三名。
五年役滿。
照例送部考職。
從之。
○戶部議覆、奉天府府尹吳應枚疏言、遵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