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議奉天捐貯谷石事例。
一、奉天州縣。
現存米數。
缺額二十三萬三千五百六十餘石。
宜捐收足額。
應如所請。
令各州縣。
俱收納本色。
以足原額。
其未經題定額數之義州、甯海、等州縣。
各捐收米一萬石。
一、奉天地方所産米粟。
難于久貯。
直變通酌收。
應如所請。
照一米二谷之例。
概收谷石。
一、捐收本色。
粟米價值。
宜酌中核定。
應如所請。
每石定價三錢。
照部捐銀數。
折交谷石。
一、各屬生俊。
方在本州縣報捐。
應如所請。
俟本州縣捐足後。
方許赴鄰近未足之州縣報捐。
外省移居入籍者。
于入籍處報捐。
一奉天系旗人土着。
與别省不同。
請照例取具該佐領印結。
在現住之州縣報捐。
應如所請。
奉天旗人。
準開明籍貫三代。
具呈報捐。
至取具該佐領印結之處。
向例俟給發實收。
赴部換照。
知照到日。
始取該管官印結。
從無先行取結之例。
應令該府尹、照部現行例辦理。
一、捐收本色。
各項費用。
宜量加收給。
應如所請。
捐谷一石。
收耗三升。
留備盤糧折耗等項使用。
其造冊紙張飯食等費。
照部捐例、每銀百兩。
另收銀三兩。
一、正副倉收。
宜酌定給發。
應如所請。
由該府尹衙門刊發州縣。
加鈴印信。
開明生俊履曆。
将副倉收截發本生收執。
正倉收、各州縣按季冊送該府尹咨部換照。
一、各屬倉廒。
宜酌量添建。
應如所請。
令該州縣确估詳報。
至奉屬向無存公銀兩。
準其捐谷一石。
另收銀三分。
以為建倉之費。
從之。
○又議準、四川巡撫碩色疏言、四川錢糧。
必俟五六月麥熟絲成。
始能輸納。
所有驿站夫馬鋪司兵丁春夏二季工料銀兩。
請自己未年始。
于各州縣應解鹽茶驿道等項耗羨銀内。
借支給發。
本年徵收地丁。
照數歸還。
從之。
○兵部議準、前任直隸總督李衛疏言、泰甯鎮恩賞生息銀五千兩。
于易州境開設典鋪。
甫經營運。
需費甚多。
與久開利息饒裕者有間。
請援照馬蘭鎮初開之例。
暫以三分起息。
稍盈、再行酌減。
從之
○鑲黃旗漢軍都統納穆圖等疏請、年羹堯之子孫年秀等。
可否準其考試當差得旨。
年羹堯乃叛逆不臣之人。
蒙我皇考施恩。
念伊曾在青海。
着有微勞。
因将伊子孫發往極邊煙瘴者。
俱赦宥回京。
已屬格外之恩。
令伊等呈請考試當差。
該旗都統等、遽行奏請。
甚屬錯謬。
着将原摺給還。
○壬戌。
上以冬至節。
詣壽康宮、行慶賀皇太後禮。
王大臣于慈甯門、衆官于午門、行禮。
○禦太和殿受賀。
○癸亥。
谕、副都統職銜卓鼐、在軍營年久。
明年軍營年滿屯田犯人遣還時。
卓鼐别無委辦事件。
卓鼐、着回京。
○吏部議覆、奉天将軍額爾圖疏言、臣衙門止有主事一員。
遇患病服制。
于查辦一切。
未免贻誤。
請于臣衙門筆帖式内。
選能辦事者。
照盛京五部例。
補放委署主事一員同辦。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升任廣西巡撫揚超曾疏言、遵旨詳議粵西捐貯谷石事例。
一、府州縣添貯捐谷。
宜分别酌定數目。
應如所請。
州縣之大者。
貯五六萬石。
中者、三四萬石。
小者、三萬石。
其平、梧、浔、三府。
及分駐丞倅各地方。
應行增貯谷一百二十七萬四千二十石。
亦準照數捐納并令各生俊自行報捐。
不必定限。
足數而止。
一、捐納谷石。
宜照戶部收捐銀數。
分别地方情形。
酌中核定。
應如所請。
将桂林等十一府州。
谷一石、定價四錢。
泗城一府。
谷一石、定價五錢。
一、實收應由布政司頒發。
就近填給。
并免各生赴部換照。
查向來各省捐納事例。
以副實收給本人收執。
正實收随冊送部。
俟該生俊副實收投部時。
核對相符。
換給執照。
若止将副實收送部。
遽行換照給發。
傥有舛錯不符。
無憑查對。
應仍照舊例辦理。
一、建倉之費。
宜酌定折收。
應如所請。
于捐納谷内。
以九分收本色。
一分收折色。
為添建倉廒之用。
一、本州縣生俊。
宜先就本處捐納。
應如所請。
俟本州縣、并府屬之州縣。
俱已捐足。
始許赴别府州縣報捐。
其外省流寓商民。
并準其于太平等府廳州縣。
亦近報捐。
一、收捐公費。
宜酌定數目。
并量收耗谷。
以免賠累。
應如所請。
每石加收耗谷四升。
仍嚴饬各府廳州縣。
照斛平量收納。
一、捐收谷石。
宜交該管道府。
按季盤查。
應如所請。
責令該管道府。
具結申送布政司。
年底造冊報部。
從之。
○禮部議準、禦史查拉奏稱、現在八旗包衣漢軍、及投充莊頭子弟。
有入滿洲籍入學中式者。
令内務府、并八旗滿洲都統。
自雍正十一年為始。
将包衣舊漢人、誤在滿洲額内入學中式。
應歸入漢軍額内者。
定限三個月查明。
取具該參佐領印結。
造冊咨部。
以憑鄉會試時核對。
嗣後包衣人員考試之時。
内務府、并八旗滿洲都統。
嚴饬該管官。
除實系滿洲、蒙古、人員。
于本人名下注明冊送外。
其投充莊頭子弟。
及内管領旗鼓佐領之舊漢人。
俱注名另冊咨送。
歸入漢軍額内考試。
從之。
○蠲緩河南信陽、羅山、正陽、光州、光山、固始、息縣、商城、等八州縣。
本年旱災額賦有差。
賞給貧民貧生口糧三月。
○赈湖北應山縣、四川忠州、萬縣、開縣、本年旱災饑民。
太清高宗法天隆運至誠先覺體元立極敷文奮武孝慈神聖純皇帝實錄卷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