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孫幼小。
即系尚未生立。
原非有應得之分。
請敕下八旗。
查明更正。
除嫡派、及親弟兄無嗣者。
另行酌議外。
其有嗣者。
正陪備用。
俱于原編佐領子孫。
及親弟兄之子孫。
分别酌定。
遠族雖經管過。
不準列入備用。
得旨。
此奏不無所見。
着原議之王大臣。
秉公詳議以聞。
○奉天府府尹吳應枚疏報、奉天海城等九州縣、乾隆元年實墾地二萬三千一百九十八畝有奇。
○大學士前總理浙江海塘管總督事嵇曾筠疏報、浙江、臨海、太平、天台、等三縣、實墾台州衛原荒屯田共三頃四十三畝有奇。
○壬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奉皇太後幸重華宮侍膳。
○谕、武英殿寫字需人。
着尚書趙國麟等。
在國子監肄業之正途貢生内。
看其年力精壯。
字畫端楷。
情願效力者。
選取十人。
送武英殿、以備謄錄繕寫之用。
其在監肄業。
每月所領膏火之資。
仍照舊給與。
若有缺出。
該監照例送補。
俟數年之後。
行走若好。
該管王大臣秉公具奏。
酌量議叙。
○吏部議準、盛京戶部侍郎雙喜疏請、添設該部金銀庫員外郎一員。
協同原設郎中、辦理收放。
其員于該部司分員外郎内、揀選調補。
即将該司分員外郎。
裁汰一缺。
從之。
○又議、工部奏稱、該部乾隆元年、學習行走蔭生永明等六員。
二年期滿。
各行走勤慎。
堪辦部務。
除照例移咨吏部、按班铨補外。
請仍留本部行走。
遇相宜之缺題補。
應如所請。
準其留部學習。
惟雙月應用人員。
款項甚多。
此等留部蔭生。
并非才識出衆。
若概行遇缺題補。
各項人員。
必緻壅塞。
應仍照例铨選。
不準題補。
從之。
○戶部議準、甘肅巡撫元展成疏言、平涼府屬額徵糧石。
運供固原兵糧。
緣相去道途過遠。
花戶苦于轉運。
每石願交腳價錢三百文。
官為轉運。
請嗣後徵銀壹錢。
令該州縣運送。
不敷。
在司庫公用銀内撥給。
從之。
○又議準、甘肅巡撫元展成疏報、武威縣本年夏禾被災地、三千九百三十頃二十九畝有奇。
除業經加赈外。
所有應徵正糧草束耗羨銀兩。
分别蠲免一二分有差。
從之。
○禮部遵旨議、安慶巡撫孫國玺奏、本科兩江應試舉子。
不遵場規。
嗣後入場、不按牌名。
及接卷後不歸本号者。
該提調查明。
即行扶出。
鬨聚多人、紊亂場規者。
為首斥革枷示。
試卷正草不全。
例應貼出。
其有意塗改鬼名。
題詩寫禀者。
斥革治罪。
至教官職司訓士。
以後諸生臨場。
如仍不遵約束。
該監臨官、将該教官指參。
降一級調用。
如學政于士子科舉時。
濫行收錄。
将該學政罰俸一年。
從之。
○癸酉。
皇太後聖壽節。
遣官祭太廟後殿。
○上詣壽康宮、行慶賀皇太後禮。
王大臣于慈甯門、衆官于午門、行禮。
○詣皇太後宮侍宴。
○甲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大學士伯鄂爾泰等遵旨議準、禦史程盛修疏請、京員七品以下之中書助教、學正、司務等官。
中式進士。
未經館選、部用、暨以知縣即用者。
仍留原任。
從之。
○戶部議準、禦史霍備疏請、嚴饬各省督撫、于所屬州縣辦赈各員。
實力奉行者。
特予保擢。
扣克侵漁者。
據實指參。
科罪定拟。
不準援贓完減等之例寬免。
從之。
○又議、大學士仍管川陝總督查郎阿疏言、甘肅小灣地方。
雍正十三年。
賞與移住瓜州之土魯番回民耕種。
去瓜州住堡。
幾及百裡。
請建築小堡。
令其就近安居。
應如所請。
從之。
○乙亥。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據漕運總督托時奏稱、浙江紹興前後二幫漕船、一百五十七隻。
因乾隆二年。
截留漕糧十萬石。
接濟閩省。
将糧船減存在次。
旗丁等于未奉截留之先。
領過漕截銀、二萬五千四百兩。
行月銀、四千二百兩。
俱應追還。
嗣經部議。
從乾隆己未年為始。
分作三年扣完在案。
但查此項漕船。
在先領過錢糧。
俱為辦公支用。
逮減存之後。
苫蓋漕船。
養贍家口。
均系各丁設措應用。
俱待本年應領錢糧。
清還逋負。
辦理新漕。
若于減半月糧扣除之外。
再入年限扣除。
則丁力不無竭蹶。
倘蒙天恩、将該幫應領本年減半糧銀、七千一百一十三兩零扣除。
抵作乾隆己未年應扣銀兩外。
其餘未清銀兩。
自乾隆庚申年起。
分作三年扣完。
則各丁運費從容。
不緻拮據從事等語。
着照托時所奏。
将紹興二幫運丁未清銀兩。
自乾隆庚申年起。
分作三年扣還。
以纾運丁之力。
該部即行文漕運總督知之。
○和碩莊親王允祿等奏、遵旨查明介福、慶泰、二佐領。
一系康熙八年、佟國綱等移入上三旗時、由正藍旗帶來。
一系康熙四十年、恩賜溫憲公主。
俱應照原定為勳舊佐領。
楊姓、唐姓、秦姓、祖父遠年丁冊。
開在佟姓壯丁之内。
應作為帶來奴仆。
但自康熙年間。
丁冊俱開一戶。
且注有姻親字樣。
與八旗開檔養子不同。
仍應作為另戶。
潘姓、傅姓、董姓、為佟姓帶來投誠之漢人。
俱為另戶。
并造入佐領根源冊内。
饬令名下畫押。
以杜後來争端。
都統策淩。
并不細查确據。
辄作為帶來人。
又不将帶來何項之人聲明。
實屬不合。
平郡王福彭。
雖作為奴仆。
仍未将另戶戶下查明。
亦屬疎忽。
均應請交各該衙門分别議處。
得旨。
介福、慶泰、佐領緣由。
既經王大臣等查明定議。
着照議辦理。
平郡王、策淩、互相參奏。
如果從公事起見。
自于旗務有益。
但因伊等素日有隙而有此舉。
且策淩于平郡王參奏之後。
複行奏辯。
詞句乖張。
更屬不合。
策淩着交該部嚴加議處。
平郡王着交宗人府察議。
○吏部尚書性桂、以老病乞休。
得旨。
卿才品優長。
簡任铨衡。
正資料理。
覽奏以老病求罷。
情詞懇切。
着以原官緻仕。
該部知道。
○戶部議準、調任福建巡撫盧焯疏言、遵旨查明田少丁多之平和、永安、清流、等三縣、額徵丁銀共一萬一千四百八十兩有奇。
應照乾隆二年。
該省南平縣勻徵之例。
每田糧一兩。
勻徵二錢。
共減免銀七千三兩有奇。
從之。
○禮部議覆、朝鮮國王李昑表請、頒發該國訂正列傳印本。
查該國王先祖李倧、繼立被誣。
業蒙世宗憲皇帝昭雪。
宣付明史館。
确考删定。
并經先行頒發抄錄列傳。
伊祖事迹。
已有定論。
且明史卷帙浩繁。
刊刻尚未告成。
應俟報竣之日。
刷印頒示。
至所進禮物。
可否收受。
或留準作正貢。
請旨遵行。
得旨。
該國王請頒發伊本國列傳。
情詞懇切。
朝鮮列傳。
既已成書。
着照所請、先行刊刻刷印頒給。
以副朕柔遠之至意。
其進獻禮物。
停其收受。
仍留準作正貢。
○兩江總督那蘇圖奏、江南上江營房。
從前并未定歲修章程。
請照下江之例。
一體酌給。
得旨。
着照那蘇圖所請行。
該部知道。
○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奏、河東管河佐雜。
除兼管地方之鄭州州判等六員。
屬河東而實隸江南之沛縣管河主薄等三員。
均有養廉外。
其餘八十五員。
未設養廉。
請照江南河員之例。
每員酌給銀六十兩。
得旨。
着照白鐘山所請行。
該部知道。
○漕運總督托時奏、糧艘回空。
領運千總。
督同正丁料理一切後。
坐糧廳、監督衙門、給與限單。
令其趕同随幫、管押南下。
總押丞倅。
引見後、部給限單。
趕幫督押前進。
逾限指參。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以編修肇敏、充日講起居注官。
○以鑲白旗漢軍參領王進泰、為鑲黃旗漢軍副都統。
○丙子。
谕、近年以來。
直隸地方。
收成歉薄。
民食艱難。
從前議開海運。
以資接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