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年。
戊午。
十二月。
己卯朔。
禮部奏進朝鮮國王李昑、恭賀加上崇慶慈宣皇太後徽号。
暨冊封皇後貢儀。
并謝封世子貢物。
筵赉如例。
○吏部議覆、禦史陳治滋奏、五城竊案。
贓至五兩以上。
請照命盜重案例。
一體通緝。
嗣後除贓五兩以下。
饬本城兵捕、躧緝務獲外。
五兩以上。
該城禦史。
于該坊詳到日。
即移咨四城、并九門提督、順天府、通緝。
别城兵捕緝獲正賊者。
酌量賞給。
正賊仍在本城潛匿、别經發覺者。
該坊官題參。
捕役責革。
本城捕役、協同别城拏獲者。
免其治罪。
從之。
○兵部議覆、山東巡撫法敏疏言東平州屬之清河窪。
南通濟甯。
北達臨清、東昌。
為往來要道。
三十餘裡。
并無村落集場。
請于此窪适中地方。
建營房十間。
馬棚二間。
高台一座。
于附近營内、撥兵攜眷防守。
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議覆、兵部左侍郎吳應棻等、審奏革職廣東鹽運使陳鴻熙。
挂饷營私。
應拟杖責。
總督鄂爾達、并不奏明。
應降三級調用。
得旨。
依議。
鄂彌達着銷去紀錄十二次、抵降三級。
免其調用。
陳鴻熙着送部引見。
○調兵部尚書讷親、為吏部尚書。
以吏部左侍郎鄂善、為兵部尚書。
調戶部左侍郎喀爾吉善、為吏部左侍郎。
轉戶部右侍郎申珠渾、為左侍郎。
調禮部右侍郎留保、為戶部右侍郎。
○以四川故郎堕寨土百戶班地孝之子紮舍亞襲職。
故中岔寨土百戶公革孝無子。
以堂侄丹拓孝襲職。
○庚辰。
谕、前方苞奏請禁止煙酒一摺。
朕交與大學士等密議。
随據大學士等議奏。
朕思禁止煙酒。
應令大學士會同九卿定議。
是以命将方苞所奏發出。
乃内閣誤将大學士奏稿一并抄發。
豈有以大學士奏稿。
複令大學士會同九卿定議之理。
可将大學士議稿。
及方苞奏摺。
一并徹回。
大學士九卿、現在會議中省禁麴一事。
麴與煙酒。
事同一體。
俟定議禁麴具奏之日。
朕酌量再降旨。
○戶部議覆、四川巡撫碩色疏報、射洪、遂甯、中江、蓬溪、三台、銅梁等六縣。
濱河被水戶口。
除業經赈恤。
并緩徵本年錢糧外。
所有沖去地畝。
應徵糧銀。
請予豁除。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議準、河南巡撫尹會一等疏言、鹿邑縣民李麒生。
為族中怨家毆死。
無子。
其女李三姐、控雪父冤。
複以母老無依。
矢志不字。
母殁。
營葬畢。
自缢。
宜予旌表。
從之。
○工部議準、署理蘇州巡撫許容疏言、松、太、二府州屬。
建築海塘。
挖廢田畝。
前署撫顧琮題準、塘西概留二十丈。
塘東概留三丈。
為歲修取土之需。
豁免錢糧。
交塘長收息充用。
今華亭等六縣業戶。
紛紛呈請自種。
細察民情。
以地非全廢。
一歲所入官租外。
尚可稍沾餘利。
即或再有挖廢。
姑俟他年。
又作計較。
應請俯順輿情。
将前頂己未挖廢地畝。
仍令原業戶耕種。
定額輸租。
另款徵解海防道庫收貯。
充歲修及堡房塘長工食之用。
從之。
○以頭等台吉三達克多爾濟、署理紮薩克印務。
○辛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今年上下兩江。
收成歉薄。
米價昂貴。
朕屢降谕旨。
多方籌畫。
并免米船之賦稅。
使商販流通。
多得米谷。
以濟民食。
今聞浙省亦有歉收之處。
米價較昔加增。
且杭、嘉、湖、等府。
戶口繁多。
需米孔亟。
實望外省客米。
以資接濟。
若有商販由蕪湖、浒墅、北新、三關。
前往浙省者。
即照江南之例。
免其輸稅。
以明年四月麥熟為止。
并傳谕江西、湖廣、督撫若商民有情願赴浙貿易者。
不得因采買官米。
阻其販運。
該部可即行文前去。
○吏部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疏言、普洱等六府州、極邊煙瘴。
知府知州等官。
經升任雲南總督鄂爾泰題準、于通省屬員内揀選調補。
三年俸滿稱職。
保題升用。
其新設改駐知縣佐雜各缺雖亦題定揀選調補。
未将此項人員。
曆俸升轉之期聲明。
請照知府知州原題俸次。
均于調補到任後。
一例較俸升轉。
應如所請。
從之。
○禮部尚書兼管國子監事趙國麟奏請裁去國子監在外肄業之貢監一百二十名。
在内肄業者。
每名每月、增給銀五錢。
得旨。
如所請行。
○浙江巡撫盧焯奏、安吉、烏程、歸安、長興、等四州縣。
被災田畝。
除按分扣蠲外。
所有應徵南米漕米。
請緩至次年麥熟。
每石折徵銀一兩。
僅有南米之孝豐、東陽、二縣。
雖勘不成災。
究非成熟。
一例折徵。
得旨。
着照盧焯所請行。
該部知道。
○壬午。
吏部議覆、調任兩廣總督鄂彌達疏報、廣西都康土知州馮禦绶故時。
次子馮锠。
年未及襲。
前任雲貴廣西總督尹繼善、題明暫令官男母農氏協理。
今已長成。
請予承襲。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準、河南巡撫尹會一疏言、豫省上蔡、西平遂平、等三縣。
額食淮鹽因地近長蘆。
蘆鹽價賤于淮。
小民往往食私。
請将該三縣鹽價。
每觔酌減一厘。
從之。
○又議、山東巡撫法敏疏言、直隸上年旱災。
撥運山東德州倉谷四萬石。
臨清倉谷六萬石。
此項谷石。
系雍正十年。
總督田文鏡題明截留漕糧。
複經河督王士俊、改徵谷石分貯。
自應仍截留漕糧補數。
但本省漕米。
奉文每年改徵黑豆十餘萬石。
若再截留。
恐通倉不敷支放。
請于原議收捐監谷一百十萬石之外。
加收捐谷十萬石歸還。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準、雲南總督慶複疏報、大理府屬十二關長官李高傳、雍正四年病故。
遺子李蔭仙、年未及襲。
以高傳親弟宗傳撫孤。
李蔭仙今已長成。
請予承襲。
應如所請。
從之。
○故錦州副都統伯爾和圖遺疏上聞。
并懇請調子蔭生武正格來京。
賞當苦差。
得旨。
伯爾和圖患病溘逝。
知道了。
餘着議奏。
該部知道。
○調廣東碣石鎮總兵官馬骥、為福建汀州鎮總兵官。
福建汀州鎮總兵官林君升、為廣東碣石鎮總兵官。
○引見原任直隸總督李衛、保舉之孝廉方正高應遴等三員。
得旨。
高應遴着以知縣照例用。
潘志潛着以教谕照例用。
宗高舉着以訓導照例用。
○赈貸兩淮通、泰、淮、三分司所屬鹽場、本年被旱竈戶。
○旌表守正捐軀之雲南陸涼州民張超妻袁氏。
○癸未。
戶部議覆、大學士前總理浙江海塘管總督事嵇曾筠疏言、杭、嘉、湖、三府屬。
補貯米石。
業經題明、委員赴江、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