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采買運貯。
所需倉廒。
照從前杭、嘉、湖、三府。
修建谷倉之例。
每間估銀二十兩。
米性較谷堅實。
須防黴黰。
從前貯谷、每間五百石。
貯米以四百石為率。
共應建倉二百五十六間。
需銀五千一百二十兩。
查溫、台、二府倉廒。
每間貯米六百石。
工料相符。
大小自必畫一。
今稱貯谷五百石。
視溫、台、二府。
已少一百石。
即以貯米。
已有空處可以透氣。
應仍照每倉一間、貯谷五百石之數。
建倉分貯。
從之。
○又議、升任廣西巡撫楊超曾疏言、粵西蒼梧縣屬之金盤嶺金礦。
即系雍正九年封閉之芋莢山傍壟。
乾隆二年。
準令商人試采八日。
得毛金六十九兩有奇。
應令開采。
并照從前芋莢商辦之例。
每金一兩。
抽課金二錢。
外抽撒散三分。
為管廠官役盤費工食。
及部中飯食等用。
查金盤嶺金礦。
既稱試采有驗。
自應準其開采。
但稱二八抽稅。
與原任巡撫金鉷、原奏三分納稅不符。
即援芋莢之例。
亦因壟空砂薄。
工本不敷後。
始暫議二八抽收。
并非成例。
金盤嶺金礦。
甫經開采。
不宜遽為此請。
且從前亦未報有抽收撒散。
俱應令該撫詳悉聲明。
以憑核議。
從之。
○又議、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疏報、黔省辦運鉛觔。
部議停運一年。
未奉部文之先。
已将己未年正耗鉛觔。
改由貴陽、直運楚省。
請仍照舊解。
查威甯一路。
有江、安、浙、閩、四省。
承辦銅觔人員。
并商馱貨物。
均于此處雇運。
馬匹無多。
腳價必貴。
是以議令停運一年。
該撫既稱改由貴陽。
并無擁擠。
應準照舊解部。
又疏稱京局銅鉛。
乃每年必需之物。
己未鉛觔。
雖改由省城一路辦解。
運存之鉛。
業已無多。
此後仍由威甯辦運。
究虞擁擠。
請于黔省較近水次。
兼産鉛礦之地。
招商開采。
收買接濟。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兩江總督那蘇圖奏報、沿海地方。
應行酌改添設一切事宜。
一、江蘇華亭所屬之崇缺墩、柘林城南門、福山營之挑山嘴等處。
俱屬險要。
請分别建小炮台一座。
大炮台一座。
炮樓一座。
于各營附近小汛。
撥兵防守。
一、炮台舊制。
未盡合宜。
請将圍牆改砌垛口。
安設炮位。
别置木蓋。
遮蔽風雨。
止留房屋二架。
堆貯火藥。
一、劉河舊城。
建立海濱。
年久半坍入海。
請于舊城西北五裡之茜泾地方改築。
駐兵防禦。
一、沿海各塘汛、墩台、營房、俱在塘下。
或離塘稍遠。
請俱移近土塘。
築蓋營房。
高與塘平。
煙墩了台。
即砌塘上。
向止木樓者。
一例改築墩台。
一、崇明鎮、為江海門戶。
該鎮總兵、呈請于三條豎河、顧四房溝、二處。
添設營房弁兵。
建立車輪炮。
似屬允協、應準其添建營房。
各派千總一員。
把總一員。
兵三十名。
設車輪炮三位。
備倭舊堡。
撥千總一員。
把總一員。
兵五十名。
設車輪炮五位以資防禦。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等部議覆、署理蘇州巡撫許容疏言、窩盜三人以上之遣犯。
應照九項情重遣犯例。
有妻室者。
改發甯古塔、黑龍江、等處。
給披甲人為奴。
無妻室者。
酌發雲、貴、川、廣、極邊煙瘴地方。
交官嚴行管束。
從之。
○調江蘇按察使戴永樁來京。
以江南鹽驿道孔傳煥、為江蘇按察使。
兼署江蘇布政使事。
○甲申。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吏部等部議覆、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疏報、管河官弁。
換給關防印記。
分别險易工程。
移駐各事宜。
一、江南徐州同知。
原系分管銅、蕭、沛、豐、砀、河務之員。
乾隆二年。
既将豐、蕭、砀、工程。
分給添設通判管理。
該同知關防。
應換鑄徐州府管銅、沛、河務同知字樣。
添設通判。
應鑄給徐州府分管豐、蕭、砀、河務通判關防。
一、同知同汛修防守備。
前經拟改銅山河營守備。
今廳員分為銅、沛、同知該營亦應改為銅、沛、守備。
請換給江南江北管理銅、沛、河營守備字樣條記劄付。
其通判同汛修防守備。
請換給江南江北、管理豐、蕭、砀、河營守備字樣條記劄付。
一、文武河員。
舊設六汛。
今既添設通判。
自應酌量改隸。
請将黃河北岸、豐汛南岸、砀汛、蕭汛、等處主簿把總。
俱歸徐屬通判守備分管。
黃河北岸大壩汛主簿千總。
呂梁巡檢。
南岸郭汛縣丞千總。
小店汛主簿把總。
俱歸徐屬同知守備分管。
一、蕭汛、小店汛、險工甚多。
郭汛、大壩汛、工程平穩。
請将蕭汛、小店汛、把總。
改為千總。
郭汛、大壩汛、千總。
改為把總。
即将現任各弁。
對調防守。
所有武汛劄付。
一并換給。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大學士仍管川陝總督查郎阿疏言、甘肅新設分駐涼州将軍、莊浪副都統、各衙門書役工食等項。
請自本年為始。
于蘭州司庫存公銀内動支。
以六百兩交将軍。
三百兩交副都統分給。
又莊浪副都統。
系分防駐劄。
與甯夏将軍、副都統、同城者有間。
請添設鼓手八名。
炮手二名。
工食于司庫支領。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準、署理蘇州巡撫許容疏報、濱海之金山衛。
城垣坍塌。
估需工料銀六千八百十七兩有奇。
除動支司庫現存匣費銀三千九十七兩。
給該管官加緊修理外。
餘俟報有工次。
再行續給。
報部核銷。
從之。
○乙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乾清門聽政。
○戶部議奏、八旗官員兵丁孀居之妻。
賞給周年半分俸饷各款。
一、年老告休。
賞給半分俸饷人等之妻。
向照伊夫所食半俸、減半賞給。
請嗣後照全俸減半。
一、軍營效力。
年老殘廢。
及貧無家業。
又無食糧子嗣、月支銀米人等之妻。
亦照伊夫所支銀米、減半支給。
如無米者。
仍支給一兩錢糧。
一、世職官員人等之妻。
如世職已給族中承襲。
準支給周年半俸。
一、未經當差支食半俸雲騎尉之妻。
仍準支給半俸。
一、陣亡賞給半分俸饷人等之妻。
向因伊子挑取養育兵。
将半分俸饷裁汰。
請嗣後仍照常支給。
俟伊子得有差使。
銀米敷足時再裁。
從之。
○又議準、安徽巡撫孫國玺疏言、安徽各屬錢糧。
因本年旱災。
一概緩徵。
所有滿漢官兵。
己未年夏秋冬三季俸饷。
請于兩淮鹽課銀内、借支三十萬兩。
移解濟放。
從之。
○又議、陝西巡撫張楷疏言、遵旨詳議禦史周人骥奏請、停止州縣官捉補短封。
并鄰封采買。
查徵收錢糧。
例應花戶自封投櫃。
但短封亦所時有。
如該禦史所奏。
一概禁止捉捕。
頑民公然短少。
官吏難以補賠。
若慮不肖有司。
借名勒添。
乾隆元年。
戶部曾經定議。
令監折人員。
眼同折封。
果有缺少。
監拆之員。
即行注明。
示谕花戶補交。
立法最善。
請照舊辦理。
至買谷、尤宜酌量地方出産布價。
因時制宜。
本地産谷無多。
或年歲歉薄。
鄰近谷價又賤。
自應赴鄰近采買。
本地産谷既多。
歲豐價賤。
即在本地采買。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雲南巡撫張允随疏言、滇省己未年應行辦運銅觔。
需用工本腳價等項。
請将庫存備用銀、十三萬八千七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