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兩有奇。
并江西協撥銅本銀十五萬兩。
暫借給發。
部撥銀兩到日。
如數歸還。
從之。
○禮部議覆、安徽學政鄭江疏報、安徽敬敷書院肄業之南陵縣廪生陶敬信。
桐成縣廪生江有龍。
材器堪膺保薦。
查乾隆元年谕旨。
令學臣于諸生中、材器尤異者。
舉薦一二。
以示鼓舞。
該學政保舉廪生陶敬信。
留心經學。
人品端謹。
江有龍留心史學。
人品笃實。
自系遵旨保舉。
但此等生員。
薦舉到部。
作何獎勸。
未經定議。
請照學政舉報優行生員之例。
準作正貢。
劄監肄業。
得旨。
依議。
陶敬信、江有龍、仍着送部引見。
○兵部議覆、調任兩廣總督鄂彌達疏報、巡海遭風淹沒之廣東海安營千總王文斌。
除照例給與祭葬銀兩外請照陣亡例、蔭一子以把總用兵丁周天德等十二名。
照陣亡步兵例、給與祭葬銀兩。
生存守備劉克江、照軍功例加一級。
受傷兵丁陳盛等六十四名。
照軍功頭等例賞恤。
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等衙門遵旨議、升任廣西巡撫楊超曾奏、民人周廣華。
砍死胞兄周廣榮。
初以廣榮夤夜盜母耕牛。
廣華不知誤殺。
照犯時不知、以凡人律論。
拟絞監候。
嗣經部駁。
改拟淩遲。
刑部複以情形可疑。
案情未的。
駁令再審妥議。
今該撫仍照改拟具題。
應如所拟。
得旨。
周廣華弟殺胞兄。
該撫初以犯時不知。
問拟絞候。
嗣經部駁。
即改拟淩遲具題。
朕以前後輕重不倫。
令九卿定議。
今九卿仍照部議以淩遲具奏。
夫谳貴初供。
其中若無可疑之處。
該撫初時、豈肯拟以輕罪。
此案正與罪疑惟輕之義相符。
周廣華着改為應斬監候。
秋後處決。
餘依議。
○理藩院奏、奈曼固山額驸敦多蔔。
于格格故後。
已另娶婦。
可否仍給固山額驸之職。
得旨。
着仍賞給固山額驸之職。
○命兵部尚書鄂善、在議政處行走。
○予故直隸總督李衛祭一次。
造墳立碑如例。
谥敏達。
○以故四川松茂道屬郭羅土百戶六加布之子革亞、五亞寨土目點進孝之子六加孝、襲職。
貴州土瓜長官司土官石天錫年老。
以子石開治襲職。
○旌表守正被戕之湖南沖陽縣儒童譚德裕妻範氏。
○丙戌。
上詣太高殿行禮。
○谕、前左都禦史缺出。
朕因彭維新、系服滿候補之員。
将伊補授。
嗣經禦史參奏。
大學士等、以伊服内不應到任。
議令革職。
朕以素日不知彭維新之為人。
谕令來京。
再降谕旨。
今彭維新到京。
奏稱雍正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命臣署理左都禦史。
臣以未經到任。
則終制下忱。
難于仰達。
是以于十月十八日到任。
随繕本奏懇終制等語。
彭維新于十三日奉旨署印之後。
十八日未到任之先。
曾經謝恩奏事。
并非未到本任。
即不能奏達終制下忱者。
何得引此以卸己過。
至伊被參之後。
雖聞召旨。
亦應在籍具奏辭職。
今親自來京。
而辭職之語。
亦甚泛泛。
是其戀職之心。
顯然可見。
着照大學士等原議革職。
其左都禦史員缺。
着魏廷珍補授。
○吏部奏、兵部補行咨送正白旗參領部委營總噶達渾。
正紅旗防禦部委參領綽和托。
鑲紅旗護軍部委護軍校來布三員。
請與議叙。
查各員所得功牌。
及官有餘。
從前因何未邀議叙。
當即移查兵部。
兵部覆稱、噶達渾因出征湖廣。
得過頭等功牌四個。
二等功牌一個。
四等功牌二個。
五等功牌一個。
綽和托因出江西、昭莫多、等處。
得過特等功牌二個。
三等功牌一個。
五等功牌二個。
來布因出征江西。
得過特等功牌三個。
三等功牌一個。
四等功牌三個。
據各該子孫呈明緣由。
并無重冒。
請邀議叙等情。
請将各該員所得功牌。
照例折算。
均授為雲騎尉。
其噶達渾所多四等功牌二個。
綽和托所多五等功牌一個。
來布所多三等功牌一個。
四等功牌一個。
仍請移咨兵部注冊。
從之。
○戶部議覆、大學士前總理浙江海塘管總督事嵇曾筠疏言、杭、嘉、湖、三府。
地狹人稠。
每歲産米。
不敷數月口糧。
全賴商販接濟。
而赴浙客米。
俱由江南運至。
近江南被旱米貴。
勢必截買。
浙江米價。
自難平減。
除将該三府屬、雍正十一年。
自湖廣等處、買回原貯備粜米石。
陸續平粜外。
仍請動支本年地丁銀三萬兩。
委員赴江西采買。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閩浙總督郝玉麟奏、浙江全省各屬。
多有被災。
現屆秋成。
米價每石至一兩七八錢不等。
來春勢必更貴。
除飛饬勸谕商販。
多方販運、粜賣接濟外。
請将閩省差赴江、楚、等處。
已經報買之四萬有餘石。
移濟浙江。
江南上下兩江。
本年被旱。
兵部左侍郎吳應棻等、奏請将江西、湖南、撥運閩省谷石内。
改撥二十萬石。
截留兩江。
不敷。
即将閩省應領若幹。
一總撥給。
閩省備儲之谷。
統俟明年收成後。
會同江西、湖廣、等省督撫。
查明地方情形。
妥議題請辦理。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準、湖南巡撫張渠疏報、芷江縣、歸并沅州衛屯田。
賦役全書。
多載加攤糧七十五石。
條銀一百十一兩有奇。
查與原報數目相符。
應自本年為始。
如數豁除。
從之。
○刑部奏、書吏鈕國選、撞騙得贓。
應追入官未完銀兩。
實屬無力完納。
可否照例豁免。
得旨。
鈕國選、系書辦撞騙财物。
拟以枷号三個月。
發往煙瘴充軍。
援赦免罪之犯。
伊撞騙銀兩。
限内不能完納。
即應仍照原拟。
發往煙瘴充軍。
何可寬宥。
今刑部以應否豁免之處。
兩議請旨。
甚屬不合。
刑部堂官。
着交部議處具奏。
鈕國選所騙銀兩。
既不能完納。
仍照原拟。
發往煙瘴充軍。
餘依議。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确山縣民施三妻梁氏。
○丁亥。
谕據甯夏将軍阿魯等奏稱、甯夏地方。
于十一月二十四日戌時地動。
滿城官兵房屋。
盡皆坍塌等語。
朕心深為轸念。
所有城内官兵人等。
作何加恩赈恤之處。
着該将軍作速查明。
一面奏聞。
一面辦理。
其各處被災兵民人等。
着該地方官即行查明。
一體赈恤。
邊地寒冬。
務令安妥。
毋緻一夫失所。
○又谕、從前軍營徹回開檔開戶領催、馬甲内。
保列一等二等者。
已作為另戶。
另記檔案矣。
其和通呼爾哈諾爾、烏遜珠勒等處、打仗陣亡之開檔開戶領催馬甲等。
轉未得與伊等同列。
伊等為國捐軀。
殊為可憫。
着交八旗、将此等陣亡之開檔開戶領催馬甲之子孫查明。
亦作為另戶。
另記檔案。
凡遇挑補差使。
俱着照另記檔案人等之例。
以馬甲挑補。
○戊子。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覆、奉天府府尹吳應枚等疏言、佃種圖墨特兩旗地畝民人。
前任府尹宋筠、以散處邊外。
題請免徵丁銀。
部議以俱系外來遊民。
與蒙古雜處。
按徵丁銀。
正可藉資防範。
行令該府尹、會同盛京戶部、奉天将軍、因地制宜。
悉心妥議。
查雍正十一年新設義州。
此項民人。
附入該州民籍。
因多遷移回籍。
閱今五載。
未徵丁銀。
義州管邊同知駐劄城内邊外佃種民人。
向由管轄。
請即委該員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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