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并照保甲之法。
填給門牌。
設立牌頭鄉長。
專管稽查。
回籍遷徙。
鄉長執牌禀報。
冊内開除。
後來入籍者。
鄉長禀給門牌。
添注冊内。
每年春季。
先将已成丁入籍之民報部。
秋成後、該同知挨查保甲。
每丁徵銀二錢。
同知衙署。
改建九關台邊門地方。
令該員移駐。
所需工料。
即以議設知州衙署工料撥建。
将同知舊署。
給知州居住。
應如所議。
惟後來入籍民人。
恐有無藉棍徒。
濫收入籍。
于蒙古地方未便。
應令該府尹、饬該管官、毋得收留。
從之。
○又議準、湖北巡撫崔紀疏報、房縣、保康、二縣。
雍正十二年。
勸墾田地内、虛報不實、共七十五頃十畝有奇。
所有應徵糧麥請予豁除。
從之。
○又議、河南巡撫尹會一疏言、豫省雍正十二十三兩年。
報墾老荒夾荒鹽磏、等項地畝。
除乾隆二年。
原任河南巡撫富德題請開除地八千四百三十五頃二十一畝有奇。
複據各戶呈首、難以墾熟、及重複虛報地、共一千八百六十三頃四十二畝有奇。
所有額賦。
請予豁除。
其實系可墾。
并補首祖父墾遺、未經報升地、共九千五十四頃三十一畝有奇。
請分别限年起科。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甘肅巡撫元展成疏言、各提鎮營、官兵馬匹。
歲需糧料草束。
除估支本色外。
其餘定例每糧料一石。
折銀一兩。
草一束。
折銀一分。
發各官兵自行采買。
惟肅州嘉峪關等營。
地處極邊。
安西、靖逆、柳溝、赤金、惠回、等營堡。
遠在塞外。
官兵糧料。
每石自一兩五錢。
至二兩二錢不等。
草每束折支三分。
原議大兵徹後。
照例議減。
乾隆二年。
大兵既徹。
例應議減。
原署撫臣劉于義、題明照舊折給。
三年。
複經前撫臣德沛、題明來歲再減。
今當估撥己未年兵饷。
肅州嘉峪關等營地方。
産糧有限。
本年麥豆歉收。
安西鎮、地處口外。
諸物騰貴。
且今歲赤、靖、柳溝、等處。
俱已報災。
請仍照舊分别估撥。
俟踰年收成豐稔。
照時價核減。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大學士前總理浙江海塘管總督事嵇曾筠疏言、山陰縣屬之新城村等處塘堤。
外臨巨海。
内貼大河。
關系民田廬舍。
附塘居民。
呈請加築。
确估共需工料銀一萬五百四十五兩有奇。
請于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三年分備公項下、支給修築。
應如所請。
從之。
○以故四川涼山明州樂土百戶路遮之子因甲、梭磨副長官司囊沙加布之子勒爾悟、長結松歸土百戶雍中交之子膏枞、襲職。
貴州盧番司土官盧廷珍年老。
以子盧文欽襲職。
故邦水司土官吳承勳無子。
以叔父吳韬襲職。
○己醜。
免瓜州回民舊借糧銀。
谕、乾隆元年。
曾借給瓜州回民籽種糧八千石。
口糧四千石。
并腳價銀二千二百七十餘兩。
原定議于豐收之時。
分年交還。
乾隆二年。
大學士查郎阿奏稱、回民所收谷石。
僅敷本年食用。
所有應交公項。
力量艱難。
懇請寬期一年。
再行交納。
朕已降旨、俞允。
今聞本年口外收成。
仍非大稔。
回民遷移未久。
家鮮蓋藏。
若責令完公。
不無拮據之苦。
朕撫恤回民。
原欲令其安居樂業。
永享昇平。
此所欠籽種、口糧、腳價。
若仍留為分年帶完之項。
伊等心中。
籌及每歲輸将。
不免多所顧慮。
非朕恩養邊民之本意。
着将此項糧銀。
全行豁免。
大學士查郎阿等、可即遵旨出示曉谕。
俾回民等永沾實惠。
○戶部侍郎留保奏護理泰陵禮工二部關防。
及辦理滋生銀兩請欽點大臣接領稽察。
得旨。
禮部工部關防。
着哈達掌管。
滋生銀兩事務。
着佛倫管理。
○戶部議覆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疏報、鎮沅等六府州縣。
清出叛苗絕戶田、四千七百七十三畝。
山土三十三畝有奇。
俱經撥歸屯軍。
分給屯戶耕種。
又鎮沅、清溪、二縣。
乾隆二年。
被水沖刷。
難以墾複田畝、共一千五百七畝有奇。
所有額賦。
均請豁除。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大學士前總理浙江海塘管總督事嵇曾筠疏言、蕭山縣西江、聞家堰、荷花池、等處。
石工塘堤。
被潮沖坍。
宜先于激卸掃灣處。
募夫購料搶修。
聞家堰、勘應重建。
并接築石塘保護。
荷花池、應加柴幫戗。
釘樁壓土。
共估需工料銀二千六百三十三兩有奇。
請于本年備公項下支修。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調任兩廣總督鄂彌達疏報、廣東惠州府、北門外五眼橋。
路通博羅、東莞、行旅絡繹。
年久被水沖坍。
請動支本年各屬田房稅羨銀給修。
應如所請。
從之。
○庚寅。
吏部奏、和通呼爾哈地方、陣亡之護軍校委署閑散官阿必達。
據兵部咨明陣亡是實。
從前并無世職。
應請照陣亡參領以下。
護軍校及有頂帶官員以上。
授雲騎尉之例。
授為雲騎尉。
從之。
○戶部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疏言、青龍、湯丹、等廠。
每年辦銅餘息銀二十萬兩。
向俱解存司庫。
備撥兵饷嗣。
嗣因鹽務盈餘裁減。
将辦銅餘息銀、咨明留為協辦各官、及學政養廉一切公費。
應仍按年解貯司庫備用。
至滇省辦解京銅。
除将己未年額辦銅觔。
盡數辦解外。
所有餘剩銅觔。
部議酌令通商。
查滇省地處極邊。
牛馬無多。
現在運解京銅。
及京粵錢文。
牛馬已屬難雇。
此時遽議通商。
勢必加價争雇。
恐于正項有誤。
請俟京錢停運。
并京銅一切章程核定後再議。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議覆、四川巡撫碩色疏言、彭山縣三江口、至巫山縣鳊魚溪。
計程二千三百九十裡。
應設水塘六十六處。
内舊水塘二十九處。
酌移二十四處。
旱塘改水八處。
需哨船六十六隻。
加重慶城外一隻。
華陽傅家壩一隻。
共六十八隻。
舊有三十隻。
應添三十八隻。
請動支本年耗羨公用銀給造。
每塘派兵四名。
共二百六十四名。
舊設塘兵、共一百六十四名。
應添一百名。
請于各協營内、就近酌撥。
應如所請。
從之。
○工部議覆、四川巡撫碩色疏報、舊保縣地方。
應修建城垣、衙署、營房、堤岸、等項。
共需工料銀二萬五百九十一兩有奇。
請動支司庫地丁銀給修。
其委員匠夫、及運解工料等費。
于本年鹽菜耗羨銀内支給。
應如所請。
從之。
○正黃旗滿洲都統平郡王福彭參奏、大理寺卿偉璱、應賠從前安陸府任内、承辦銅觔核減銀。
除完、仍欠銀一千餘兩。
應交部照逾限不完例議罪。
得旨依議。
其交部之處。
暫行停止。
着再限一年。
若一年限内不完。
再行交部治罪。
○兩江總督那蘇圖奏請、簡補江蘇按察使。
得旨。
朕原有旨。
令戴永椿來京。
以孔傳煥為臬司。
藩司之事。
仍令其暫行兼管。
今覽此奏。
似伊不能兼顧藩臬之任。
即着蘇松道翁藻暫署臬篆。
俟徐士林到任。
孔傳煥再辦臬司事務可也。
○辛卯。
谕、前據甯夏将軍阿魯奏報、甯夏地方。
于十一月二十四日戌時地動。
朕心轸念。
已降旨令将軍督撫等、加意撫綏安插。
無使兵民失所。
今據阿魯續奏。
是日地動甚重。
官署民房傾圯。
兵民被傷身斃者甚多。
文武官弁。
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