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傷損者。
朕心甚為慘切。
惟有敬凜天變。
深自修省。
着兵部侍郎班第、馳驿前去。
即于明日起程。
動撥蘭州藩庫銀二十萬兩。
會同将軍阿魯、并地方文武大員。
查明被災人等。
逐戶赈濟。
急為安頓。
無使流離困苦。
其被壓身故之官弁。
着照巡洋被風身故之例。
加恩賞恤。
其動用銀兩。
該部另行撥補。
再甯夏附近之州縣被災者。
着班第會同地方文武大員。
一體查赈。
無得遺漏。
○又谕、甯夏地動。
總兵楊大凱。
視為泛常。
怠忽殊甚。
已降旨交部嚴加議處。
其總兵員缺。
着大學士查郎阿于通省總兵内。
揀選賢能之員調補。
速令前往辦事。
其所遺員缺。
即着遞行題署。
阿魯親率官兵前往。
料理彈壓。
所辦甚屬可嘉。
着交部從優議叙。
喀拉同山、着交部議叙。
其派往之滿洲官兵着班第查明。
從優賞赉。
○命議将弁廢弛、汛兵曠誤、懲儆之法。
谕、各省水陸孔道之旁。
設立墩台。
駐宿兵丁。
所以護衛行人。
稽察匪類。
朕聞外省情形。
種種不一。
其間兵卒成行。
器械成列。
于行旅往來之時。
留心防護者有之。
防汛止二三人。
而不成行列。
器械不整者有之。
營房雖設。
而阒其無人。
一任偷竊潛行。
漫無知覺者亦有之。
大抵與督撫提鎮等、駐劄大營相近者。
尚覺整齊。
其遠者即多廢弛。
亦間有副參都遊。
留心營伍。
而能整頓墩台防汛者。
亦有離大營本不甚遠。
而墩台曠廢者。
如直隸之河間、獻縣、阜城、景州、江南之蕭縣、靈璧、浙江之淳安石門、江蘇之昆山、無錫、淮揚之高郵、寶應宿遷、等處塘汛。
皆白日不見一人。
暮夜不聞一柝。
以朕所聞如此。
夫防汛兵丁。
既無差操之勞。
專司稽察之事。
而乃懶惰縱逸至此。
則國家設立汛兵之意安在。
皆該管弁員。
約束不嚴。
董率不力。
有以緻之。
其如何添設懲儆之法。
令督撫提鎮等、轉饬所屬将弁。
實心奉行。
俾各勤于職業。
不似從前之耽逸偷安。
任意曠誤着兵部悉心定議俱奏。
○兵部議覆順天府府丞梅珏成疏言、武場點名冊檔。
請按照箭圍分造。
令各圍監試禦史。
各點其監試之人。
以杜頂冒。
應如所請。
并将按圍點名之法。
載入武闱鄉會試科場條例。
從之。
○予随征普思陣亡之守備、功加都司佥書、贈署遊擊胡世彥、柏桓盛、傷亡守備、贈署都司佥書昌新運、并照贈銜給與祭葬。
千總張朝輔土千總陶正明、把總潘元勳、李士美、李謙、傷亡千總朱元臣、把總聶光廷、并随征逆苗陣亡之千總周熹等八員。
給祭葬如例。
其淹沒之千總馬麟培、減半給與祭葬。
○壬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覆署理蘇州巡撫許容疏言京口水師、撫提鎮标等營。
乾隆四年分、歲需兵米十萬九千一百餘石。
應于本年額徵南鳳等米支給。
因該處田地坍廢。
奉文暫緩催輸。
今秋旱災。
複多蠲緩。
計共短米六萬石。
請動支司庫地丁銀兩。
饬令各屬及時采買給發。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署理蘇州巡撫許容疏請、動撥兩淮存貯鹽課銀、六十萬兩。
以備赈恤被災軍民。
從之。
○又議覆江西巡撫嶽浚疏言、遵旨詳議江西捐貯谷石事例。
一、江西七十八州縣。
請分别應貯谷石多寡。
酌定捐收。
應如所請。
南昌等二十七縣。
各貯谷五萬石。
萍鄉等四十一州縣。
各貯谷四萬石。
靖安等九縣。
各貯谷三萬石。
信豐一縣。
照原貯谷數三萬一百四十三石有奇。
一、江西各屬。
米價相仿。
請酌中折定。
畫一捐收。
應如所請。
每谷一石。
定價四錢。
照部捐銀數折收。
一、各州縣生俊。
宜先就本籍捐納。
外省人民。
不得冒捐。
應如所請。
俟本州縣應貯谷數捐足。
始許赴未足之州縣報捐。
其外省民人。
朦混冒捐者。
即将本生咨明黜革。
一、捐谷實收。
請刊刻三聯。
一給本生。
一存州縣衙署。
一送藩司。
查直省收捐事例。
州縣出具倉收。
一面申報藩司。
刊刻雙聯正副實收。
副實收截發州縣。
給本生收執。
正實收随同清冊。
按季詳送督撫咨部。
以便核對換給部照、該撫請刊刻三聯。
事未畫一。
應仍照舊辦理。
一、收貯新谷應量加折耗。
内外書吏人等、紙張飯食各費。
均宜酌定捐收。
應如所請。
捐谷一石。
收耗谷三升。
捐監一名。
收公費銀三兩一、各生俊執有實收。
例應換照。
請于按季彙冊送部之時。
本生願将給執實收繳司。
代請換照。
即每名令其交内部飯銀五錢。
一同搭解。
咨請換照。
轉給收領。
自願赴部換照者聽查生俊捐監。
無論省分遠近。
統應親身赴部換照。
且直隸、江南、浙江、河南、四川、等省。
俱經覆令照例辦理。
江西自應遵行。
至稱每名另交部飯銀五錢。
生俊等既令赴部換照。
應照部例三錢。
所有另交飯銀五錢。
應毋庸議。
一、各屬倉廒不敷之處。
請暫賃民房。
收貯谷石。
應如所請。
俟收有成數。
将應建倉廒。
确估題明。
動項興修。
從之。
○又議、甘肅巡撫元展成疏言、甘肅庫茶。
積至二百六十萬封有奇。
雖經題明減價變賣。
銷售仍屬無幾。
請再行分别酌減價值。
應如所請。
将雍正十一年、至乾隆二年、庫貯茶封。
西、河、二司。
照現減價值。
每封再減二錢。
莊、洮、甘、三司。
每封再減一錢。
雍正六年、至十年貯茶。
西、河、二司。
每封定價四錢五分。
或四錢四分。
莊、洮、甘、三司。
每封定價四錢。
或四錢七分。
雍正五年以前、至康熙六十年、各司每封定價三錢。
惟改徵折色。
據稱每篦折銀五錢。
查商茶五斤為一封。
二封為一篦。
現在變賣陳茶。
屢經酌減。
最陳、每封亦定價三錢。
一篦折銀五錢。
是每封止折銀二錢五分。
新茶價值。
較陳茶轉少。
應令統以三錢折徵。
俟西司陳茶。
銷至二十萬封。
河、莊、洮、甘、四司。
銷至十餘萬封。
再徵本色。
從之。
○浙江巡撫兼管鹽政事盧焯疏言、鹽法道庫錢糧。
請照巡撫盤查藩庫之例。
責令該鹽政察盤。
如巡撫兼管鹽政。
即令察盤。
虧則題參。
足則出結報部。
扶同隐匿。
發覺一并議處。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賞給蒙古王紮薩克頭等台吉以下、己未年恩俸。
○授科爾沁台吉索諾穆翁牛特台吉策布登、為固山額驸。
○補行乾隆二年軍政。
江西、卓異官五員。
不謹官一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湖廣、卓異官三員。
不謹官一員。
年老官二員。
才力不及官二員。
均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豁免甘肅甯夏縣通和堡地方、本年水災額賦。
○癸巳。
上詣雍和宮行禮。
○詣關帝廟、火神廟、行禮。
○禮部疏言、雲南元江府屬、雍正十年、猓賊竊擾。
生員郭羽宸、守母柩弗去。
賊至被戕。
民婦楊氏、艾氏、陶氏、林氏、曾氏、陶氏、朱氏、車氏、鄧氏、何氏、艾氏、馬氏、袁氏、室女張老妹、艾月止、艾四妹、李二妹、李三妹、丁妹舒馮妹舒金玉等義不受辱。
聞信捐軀。
均應旌表。
從之。
卷之八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