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三年。
戊午。
十二月。
甲午。
月食。
○命慎選苗疆守令。
谕、守令為親民之官。
最關緊要。
而邊疆之地、民夷雜處。
撫綏化導。
職任尤重。
更不得不慎選其人。
以膺牧民之寄。
查雲貴諸苗。
向在王化之外。
為害于地方。
近來改土設流。
漸次安輯。
然瘡痍初起。
元氣未複。
必得循良之員。
恩信兼着。
調劑鹹宜者。
令其心志貼服。
然後可以久安于無事。
近時督撫、于苗疆重地。
多擇能員以資彈壓。
殊不知矜才喜事之輩。
飾文貌以欺耳目。
圖聲譽以求升遷。
非有實心實政、以為撫綏化導之本。
究于苗疆無所裨補。
夫苗夷雖極頑悍。
然亦具有人心。
非不可至誠感動者。
果得廉靜樸質之有司。
視同赤子。
勤加撫恤。
使之各長其妻拏。
安其田裡。
俯仰優遊。
一無擾累。
諒無有不可以革面革心者。
嗣後遇有苗疆要缺。
應令該督撫慎選賢員以居其任。
三年之後。
察其漢夷相安。
群情愛戴者。
保題升擢、以示優獎。
其有恃才貪功者。
雖有才幹。
不得輕任、以滋事端。
其如何定例之處。
着九卿妥議具奏。
至于文武不和。
乃地方之大患。
其在苗疆、更宜嚴禁而重懲之。
嗣後若有懷挾私意。
彼此龃龉。
緻誤公事者。
該督撫提臣、即行題參。
從重議處。
毋得姑容。
○八旗通志書成。
總裁大學士伯鄂爾泰等恭進。
得旨。
志書留覽。
該館各員。
着交部分别議叙。
○戶部議覆、甘肅巡撫元展成疏言、平番縣屬、本年蟲傷秋稼。
被災窮民。
無論極貧次貧。
請先赈口糧一月。
冬春之際。
極貧加赈三月。
次貧兩月。
被災水旱地、共一千四百九十六頃八十二畝有奇。
成災六分至九分不等。
應徵正耗糧銀地租草束等項。
請按分數。
分别蠲免。
又新渠、寶豐、二縣。
被水災民。
除經赈給口糧外。
自本年十一月、至次年二月。
大口日赈五合。
小口三合。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疏報、思南、安平、普安、安南、安化、開泰、畢節等七府縣。
虛報開墾無着田、共五千六百一十七畝有奇。
應徵本色糧米。
并折徵輕赍屯饷等項。
準于本年為始。
照數開除。
從之。
○工部議覆、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疏報、清查絕産。
安設屯軍。
所有修築屯堡、撥給器械、一切事宜。
一、各處屯堡。
宜分别土石工程。
估計建築。
應如所請。
土牆一丈。
工料銀二兩六錢。
口糧米六鬥。
石堡一丈。
工料銀四兩八錢。
口糧米一石二鬥。
其堡地高低平凹之處。
酌定丈尺。
遞為增減。
一、屯軍器械。
宜分别修造。
應如所請。
将鳥槍等一切器械。
查明應修應造。
酌費多寡。
按數支給修造。
一、屯軍搬移。
宜分别給與盤費。
應如所請。
每站、大口給銀五分。
小口三分。
一、随辦屯務各官役。
宜酌給費用。
應如所請。
随辦屯務弓算書手刻字匠役人等。
每名日給米一升。
清查叛産。
登記冊籍紙張等費。
每月給銀五兩。
佐雜官專往一路者。
給銀三兩。
一、屯軍口糧。
宜分别接濟。
應如所請。
秋冬應募者。
接濟至夏秋而止。
春夏應募者。
接濟至秋冬而止。
大口日給米八合三勺。
小米四合一勺五抄。
從之。
○正白旗滿洲都統宗室弘昇奏、内閣發抄事件。
請嗣後每日派委侍讀學士。
輪流查察。
酌量輕重。
關系緊要者。
詳細酌定。
再行發抄。
得旨。
是。
着大學士看。
内閣存記。
○命陝西督糧道席雍來京候旨。
○陝西岷州衛魯班等、七寺番僧臨智堅阻等、進乾隆二年分貢馬七匹。
青木香十四桶。
賞赉如例。
○乙未。
谕、聞西安道張元懷、臨洮道李方勉、于地方不甚相宜。
着大學士查郎阿、巡撫元展成、于通省道員内。
揀選二員。
與張元懷、李方勉、調補。
俟調補之後。
勝任與否。
再留心試看奏聞。
○戶部議覆、雲南巡撫張允随疏言、中甸地屆邊遠。
駐防兵糧緊要。
現僅存稅秋等米、一千五百二十九石有奇。
請于鶴慶倉額徵米内。
撥運一千石貯備。
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議覆、西安巡撫張楷疏報、西安臬司、及西安、漢中、榆林、商州、等府州監獄。
應請增修。
漢中、同州、二府。
未設司獄。
所有獄務。
請令漢中府照磨。
同州府經曆。
各就近經管。
應如所請。
從之。
○丙申。
上禦乾清門聽政。
○谕曰。
直隸正定總兵徐成貞。
差往北路領兵。
并管屯種事務。
聞伊生長南方。
于口外風土不宜。
且年齒已邁。
着休緻回籍。
其所辦事務。
着直隸總督提督。
于副将内揀選一員、前往更換。
副将等缺。
即着該督提遞行委署。
○又谕、向來四川火耗。
較他省為重。
我皇考暨朕、陸續降旨裁減。
已去其半。
無非加惠小民。
使比戶受輕徭薄賦之恩也。
今聞該省耗銀雖減。
而不肖有司。
巧為營私之計。
将戥頭暗中加重。
有每兩加至一錢有餘者。
彼收糧之書吏。
傾銷之銀匠。
又從而侵漁之。
則小民受剝削之害不小矣。
川省如此。
他省可知。
着各省督撫、轉饬布政司、遵照徵收錢糧之天平法馬。
制定畫一之戥。
饬令各州縣确實遵行。
仍不時密行稽查。
倘有絲毫多取者。
即行嚴參治罪。
毋得姑容。
如或失于覺察。
該督撫藩司。
不得辭其咎。
○禮部疏請、恭行元旦慶賀禮儀。
得旨。
是。
照例行禮。
奉皇太後懿旨。
停止筵宴。
○刑部議覆、原任直隸總督李衛、原參解任總河朱藻、挾詐欺公。
贻誤河工。
貪劣各款。
經兵部尚書公讷親等審奏俱實。
應将朱藻革職。
照例枷責。
不行糾參之署總河顧琮。
降三級調用。
得旨。
依議。
顧琮着照部議所降之級。
從寬留任。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梁詩正、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予故太子太保戶部尚書世襲三等男高其倬、祭葬如例。
谥文良。
○予故福建巡撫張伯行、順天府府丞張大有、吳江縣知縣郭琇、入祀各該省名宦祠。
大學士朱轼、榆林道高光祉、孝感縣知縣郜炳元、蒙陰縣知縣崔葑、雲南都司馬宏儒、善化縣舉人李文炤入祀各本地鄉賢祠。
○丁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鑲黃旗蒙古都統所奏、諾允多爾濟、絕嗣之世職。
朕已降旨。
将佐領伊常阿、過繼于諾允多爾濟為嗣。
令其承襲矣。
從前查八旗絕嗣停襲世職。
令将本族親屬過繼立官之人為嗣。
複予承襲者。
原恐泯滅創立世職之人之勞績。
轸念加恩之意。
八旗都統等、自當于應行過繼支派内。
視其有無世職及有世職之多寡。
或令現在襲官之員兼襲。
或令以未經襲官之人過繼為嗣。
奏請承襲。
庶官職不緻濫襲。
而創立世職之人之勞績。
亦不緻泯沒。
若不詳查此事情節。
惟擇一人為嗣。
令其承襲。
雖創立世職之勞績。
不緻泯滅。
而襲襲職官。
亦未允協。
着交八旗都統等、嗣後遇有似此絕嗣世職之缺。
務宜詳情酌理。
妥議具奏請旨。
又正紅旗蒙古都統具奏、補放保舒滋生佐領一缺。
朕以其族中無人可補其應補之保亮、年複幼小。
以之補授。
亦不能辦事。
仍須委人署理。
是以降旨、着現襲原佐領之衆神保兼管。
俟保亮能辦事時。
再行帶領引見。
但似此世襲佐領缺出。
或有旗分奏請、将應補之人補放。
其佐領事務。
請另委員署理。
或有旗分奏請、暫停補放。
非惟所奏未能畫一。
節以其家譜核其拟請承襲之人。
亦多有未允協。
朕雖酌量、以應補授者補授。
應兼管者兼管。
然八旗都統等、亦應悉心核辦。
着谕令八旗都統等、嗣後務須加意詳悉核辦。
并将所辦緣由。
聲明請旨。
○戶部議覆、湖北巡撫崔紀疏報、鄖縣、鄖西、房縣、竹山、等四縣。
雍正十年十一年勸墾民田、共四百八十二頃有奇。
内虛捏不實田、三百一十八頃有奇。
應予開除。
從之。
○又議、四川巡撫碩色疏言、威茂協分駐舊保縣兵丁。
西去威州八十餘裡。
跬步皆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