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弘晝行禮。
○谕、朕昨閱工部月摺内。
辦慶成燈領銀三百兩錢二百串等語。
朕因工部工程。
近來每有冒銷之弊。
看來此燈。
不過略為粘補修理。
何至用銀如許之多。
且朕恭祭。
太廟時。
見燈穗顔色。
俱已不鮮。
是以降旨。
令工部堂官詳查具奏。
今據工部查奏内稱、新造慶成燈。
發過銀三百兩錢二百串。
系豫領之項。
俟報銷時将應找應繳之處。
核實準銷等語。
凡有工程。
例應先估後領。
豈可一任司官冒領侵欺。
縱有繳還。
亦不過因朕降旨察查。
比尋常多交數十兩。
豈有将大半繳還之理。
明知浮冒。
始令查奏。
該堂官等、竟以朕為不谙事務。
并不據實查奏。
任意飾詞朦混。
甚屬乖謬。
着将工部堂官等、交部嚴加議處。
○添設貴州定番州州判。
分駐大塘。
從貴州總督兼管巡撫張廣泗請也。
○緩徵長蘆商人乾隆二年、三年冬季、未完鹽課。
○戊子。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補祀征準噶爾北路軍營、及貴州征苗、應入昭忠祠人等。
谕、我朝自龍興以來。
凡大臣官員。
俱奮勇争先。
同心宣力。
翼贊皇猷。
平定天下。
以成大一統。
前此效命疆場之大臣官員兵丁。
仰蒙我皇考世宗憲皇帝特加恩恤。
設立昭忠祠。
列入其名。
每年緻祭。
各為立傳。
以表揚忠義于無窮。
其征逆賊準噶爾之役。
西路軍營陣亡人等。
亦經查明。
于安西地方。
設立忠勇祠。
唯北路和通呼爾哈諾爾、烏遜珠勒、等處戰殁人等。
入祠旌表之事。
尚未舉行。
朕思兩路軍營之大臣官員兵丁。
俱經争先效力。
和通呼爾哈淖爾、烏遜珠勒、之戰殁人等。
雖屬失機。
其為國盡節。
未始有異。
理應一體加恩。
着該部查明。
照從前陣亡人等之例。
入昭忠祠。
以示朕一例憫惜為國授命盡節者之至意。
其平定貴州等處逆苗戰殁人等。
亦着查明入祠。
○紮薩克輔國公東默特病休。
以其長子旺欽紮布襲爵。
○己醜。
春分。
朝日于東郊。
遣履親王允祹行禮。
○上禦乾清門聽政。
○定湖南省随幫千總、給與養廉之例。
谕、各省漕船挽運北上。
例有随幫千總。
協辦運務。
山東等五省。
均于廪工之外。
給與養廉以為資斧。
前因江南未曾議及。
已降谕旨。
每員每歲賞有二十四兩。
着為定例。
今查得湖南一省随幫千總。
向例亦無養廉之項。
未弁既辦公事。
自當一體加恩。
着照江南之例。
每員每歲給銀二十四兩。
從乾隆四年為始。
于司庫存公銀兩内動支。
○又谕、輪進經史講議之禦史程盛修。
所進詠史樂府十二章。
指事寓規。
詞意婉摯。
得獻納之意。
與泛論經史者不同。
甚屬可嘉。
着賞内用緞二疋。
筆墨二種。
以示嘉獎。
○議政大臣議奏、福陵形勢天成。
前有渾河與蘇子河會合。
發源甚遠。
彙納諸山之水自雍正八年。
高其倬錯視為河工。
建堤防護。
屢被沖刷。
不特歲糜帑用。
恐于祖陵風水。
大非所宜。
經淳郡王弘暻。
會同奉天将軍、盛京五部侍郎、帶領禮部員外郎管志甯、節次相度。
佥稱此旺方水城。
當順其安瀾之性。
應如所請。
将頭二三段石堤。
慎重拆徙。
其圓唇一道。
非障水石堤可比。
仍應聽其自然。
至虎皮石岸以下。
迤南一帶。
皆屬河身。
毋庸妄議更修。
從之。
○吏部議覆、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疏陳漕運事宜。
一、漕船盜賣米石。
至五十石以上者。
地方官降一級留任。
一百石以上者。
降一級調用。
查旗丁沿途盜賣米石。
大抵零星出售。
是以定例重運入境。
責令該管道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