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縣巡查。
如失察盜賣一起者。
罰州縣俸六個月。
道府俸三個月。
二起者、罰州縣俸一年。
道府俸六個月。
三起者、州縣降一級留任。
道府罰俸一年。
四五起以上者。
州縣降一級調用。
道府降一級留任。
若如所請。
以米石多寡分别議處。
則盜賣四五起。
而不及五十石者。
俱可免議。
固于定例較輕。
而不肖旗丁。
希圖牟利。
或有盜賣一二起。
竟至五十石以上者。
僅照定例罰俸。
亦非慎重漕糈之道。
應仍按失察一二起。
合算米數至五十石以上者。
地方官降一級留任。
道府罰俸一年。
失察一起以至三起。
合算米數至一百石以上者。
地方官降一級調用。
道府降一級留任。
一、旗丁盜賣米石。
無不賄通催漕弁兵。
其該管千總将備、及押運官員。
因未定有處分。
視同膜外。
應請嗣後有催漕弁兵需索旗丁。
旗丁賄賂催漕弁兵者。
分别治罪。
領押官員。
與該管上司。
分别議處。
一、漕船遇有旱淺。
必須剝運。
應請照東省已行之例。
地方官豫雇民船。
按數給價。
不許旗丁扣克。
船戶勒索。
仍饬沿河官員。
實力疏浚。
毋得恃有剝船。
緻使阻淺。
從之。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議覆、綏遠城左翼副都統甘國璧奏、采買糧石。
分貯歸化、綏遠、托克托、三城。
以備平粜。
查三城自移駐官兵。
招民墾種以來。
生聚日繁。
需用糧石。
已倍于昔。
應如所請。
酌支藩庫耗羨存公銀兩。
自乾隆四年為始。
就近采買。
分貯綏遠、歸化、二城各五萬石。
托克托城十萬石。
如有緩急。
彼此碾運接濟。
其倉廒現已足用。
俟買有成數。
再行動帑蓋造。
從之。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蔣溥、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免貴州郎岱、普定、鎮甯、安平、四州廳縣。
乾隆三年雹災額賦。
并緩徵舊欠。
各有差。
○庚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戶部議覆、湖廣總督宗室德沛疏稱、江廣素稱産米之鄉。
每年酌買帶運。
用資京中平粜。
今楚省戶口日繁。
米價騰貴。
若照向例采買。
資本益重。
恐與平粜無益。
且糧艘帶貯。
種種不便。
應停止。
至江西省可否采買之處。
交該督撫妥議具奏。
從之。
○陝西省補行雍正十一年大計。
年老官四員。
有疾官一員。
才力不及官一員。
浮躁官一員。
分别處分如例。
○以山西蒲州協副将邵铨、為直隸正定鎮總兵。
○内務府總管兼侍郎銜丁皂保。
内廷行走八十三年。
以老乞休。
上念其效力年久。
賞給一品銜緻仕。
○辛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奏、苗疆各缺。
令該督撫揀選廉靜樸實者調補。
仍照定例。
分别三年五年期滿。
果能稱職。
保題即升。
傥薦舉不實。
将原舉督撫。
并申詳司道府。
分别議處。
至于文武各員。
尤宜共矢和衷。
有挾私誤公者。
督撫提鎮題參。
從之。
○世襲二等輕車都尉二格。
以守城空班。
部議革職。
○壬辰。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戶部議奏、京通各倉。
經和親王等清查。
其京倉虧缺之數。
因向來查倉交代。
訛用算書二五之法。
丈算俱有赢餘。
今已報作正項扣抵。
數實相符。
通倉米石将赢餘扣抵。
尚缺三十七萬石。
既系訛用算法所緻。
又不能責之曆年前任。
分别着賠。
應請豁免。
至現在存倉。
俱系實數。
嗣後稍有虧缺。
即着落現任官分賠。
從之。
○鑄給直隸臨榆縣儒學教谕、石門寨巡檢司印。
遵化州州同分駐石門寨兼管驿傳鹽務關防。
從總督孫嘉淦請也。
卷之八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