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重科之例。
惟按大事議處。
其事非一案。
或一時同發。
或先後并發者。
請照吏部查議文員之例。
按款分晰議處。
從之。
○免湖北鐘祥、京山、黃安、宜城、襄陽、五縣衛乾隆三年旱災額賦有差。
○辛醜。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大高殿行禮。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上幸圓明園。
○刑部議準、浙江按察使鄭禅寶疏請、繼母将前母之子。
有意故殺者自應遵照舊例。
将繼母之子議絞。
如毆傷雖重。
并無欲殺之心。
将繼母之子。
杖一百。
流三千裡。
如肆行淩虐。
以緻自盡者。
又與故殺毆殺有間。
将繼母之子。
杖一百。
徒三年。
從之。
○以翰林院侍讀學士呂熾、吳履泰、充日講起居注官。
○以歸化城副都統殷紮納、為正白旗護軍統領。
○壬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癸卯。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吏部議覆、河道總督白鐘山疏請、河弁年滿留工。
分别等第。
給俸候補。
查河弁千總俸滿。
因其弓馬生疎。
不得保送。
故酌為留工效力之例。
若概令在工候補。
易于壅滞。
請将河工效力、并年滿各千總。
令該督詳加考驗。
如果熟悉樁埽。
留工效力。
給步糧二分。
遇守備缺出。
即行題補。
仍照标營例。
三年内未經題補者。
再加甄别從之
○甲辰。
清明節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上詣恩佑寺、安佑宮、行禮
○戶部議覆、和親王弘晝奏倉儲事宜。
除禁報廒座赢餘。
準開雀鼠減耗掣驗運通米石。
增改監督員限。
均無庸議外。
一倉米按年收放。
新陳不得混淆。
應令倉場于進米時。
将陳廒封固。
俟新米進完。
親赴丈算。
核足閉廒。
設同時大收大放。
仍令監督、将挨陳應放之廒。
開報倉場。
委員監察。
一、倉中貯米太多往往于抽放後。
中空旁重。
鼓動牆壁。
兼且難查滲漏。
應定以大廒貯米一萬三四千石。
小廒一萬石。
一、東豫二省。
歲運黑豆體本堅硬。
又屬随收随放。
應将按月遞減之例停止。
一、通州米局鋪戶多有賄囑倉役撞斛多量等弊。
應令倉場嚴行察治。
一倉中鑄造鐵斛雖與木斛相符。
尚恐暗中更換。
應令倉場逐一記烙火印。
遇有修造。
對準方許量用。
一、京内南新、舊太富新興平等倉。
但用土牆間隔。
一倉開放。
四倉盡通。
保無從中盜竊。
應照環牆之式。
用磚修砌。
一、量倉用會典積方之法核計。
三年内、方一尺者得三鬥一升六合。
三年外、方一尺者得三鬥四升。
但米粒須漸次堅實。
此二法可否着為成例。
應令倉場詳查定議。
工部鑄造鐵尺。
給戶部、倉場、京通十五倉、各一條。
嗣後查倉交代。
照依核算。
一、倉役腳價銀兩。
與個兒錢文。
令赴坐糧廳支領。
但該廳遠駐通州。
不無跋涉守候。
且京通十五倉。
人役衆多。
亦難逐名遍及。
應令倉場、仍責成監督。
如數散給。
至所稱監督向于倉役腳價内、扣取費用。
今已杜絕此弊。
自宜給與養廉。
亦令倉場将每員酌給若幹、動用何項銀兩之處。
分晰妥議。
從之。
○又議覆、戶部左侍郎陳世倌條奏漕運事宜。
一、裁北倉耗羨。
查北倉截留米石。
既照通倉之例。
按月遞減。
應請嗣後免交耗米。
其截留天津水師營、并易州米石。
業經倉場委員抽驗。
地方官亦不得勒令曬揚滋累。
一、失風漕船。
免交茶果銀兩。
個兒錢文。
查茶果銀兩。
系收買運丁餘米。
與京通各倉公用。
其因賠累免交之處。
令倉場查明辦理。
個兒錢文。
原為津貼經紀運米腳價。
若失風船隻。
臨倉買補。
無藉轉運。
或可免交。
其米石無虧。
仍需經紀運通者。
自應如舊交納。
至各員處分。
應如所請。
除捏報失風。
希圖挂欠者。
照例察議外。
如汛水猝發。
竭力戽救。
抵通糧無虧缺。
将領運守備千把總。
與押運同知通判。
及沿途文武員弁。
一體免議。
再、押運同知通判。
本系兼轄。
又與運弁有間。
凡有處分。
亦應從輕。
原議罰俸六個月者。
改為三個月。
罰俸一年者。
改為六個月。
降二級留任者。
改為降一級留任。
降二級調用者。
改為降一級調用。
應行革職者。
改為降三級調用。
一、領運全完。
加至都司佥書之大銜千總。
奉旨以衛守備用者。
雖于衛守備班次大銜告降之後。
設一升班。
铨資尚易壅滞。
今據該侍郎所請。
酌為疏通。
于一即升、一應升、一捐升班之後。
添設一大銜班。
并将從前大銜升班。
移至二即升、二應升、二捐升班後。
為第二大銜升班。
較俸升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