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效力武舉。
業着勞績者。
輪至南漕本班。
仍照舊選用。
倘科分甚深。
而漕班選期尚早。
入于代押重運班内輪推。
從之。
○禮部以會試中額請。
得旨、這會試。
滿洲蒙古取中十名。
漢軍取中三名。
直隸取中三十名。
奉天取中二名。
山東取中二十名。
山西取中十八名。
河南取中十六名。
陝西取中十四名。
江南取中三十五名。
浙江取中三十二名。
江西取中三十名。
湖北取中十四名。
湖南取中八名。
福建取中二十名。
廣東取中十八名。
廣西取中六名。
四川取中十名。
貴州取中八名。
雲南取中八名。
旗卷五經取中一名。
南卷五經取中八名。
北卷五經取中三名。
中卷五經取中二名。
○移浙江烏程縣後潘巡檢駐南浔鎮。
從浙江布政使張若震請也。
○乙巳。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吏部議覆、湖廣道禦史張重光奏、舉人候選知縣。
既于奉文截取時。
該督撫分别驗看。
給咨赴部。
其下科鄉試先行驗看之例。
自應停止。
除現在舉人。
業經從前驗看知縣者。
仍準注冊外。
請于每科會試放榜後。
雲貴川廣福建湖南等省舉人會試一科。
直隸等近省舉人會試三科者。
在臣部具呈。
公同揀選。
擇其年力精壯者。
以知縣注冊。
年力就衰者。
以教職注冊。
倘有患病丁憂事故。
下科補行揀選。
從之。
○又議準、廣東道禦史陳豫朋奏、各部院事件。
當科道按限注銷之期。
令承辦司員。
将已未完結事件。
詳造清冊。
送督催所。
該所司員。
就近傳驗各司号簿。
于冊尾填寫勘對明确并無遺漏遲延字樣。
送科道衙門注銷。
從之。
○丙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還宮。
○大學士等遵旨議覆、刑部尚書尹繼善奏、定例侵盜挪移官項等贓。
立限追繳。
其有于一年内全完者。
準将死罪人犯。
比免死再減一等發落。
軍流徒等免罪。
乃因有等贓二字。
遂将一切贓私包舉在内。
反令貪墨之徒。
得以援免。
請嗣後除侵盜錢糧之犯。
限内完帑。
仍照例準減免外。
若官役因事受财。
審明系枉法不枉法。
及律載準枉法不枉法論等贓。
果于一年全完。
死罪照原拟減一等改流。
軍流以下。
各減一等發落。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準、鑲黃旗漢軍副都統王進泰疏請、各省将軍都統、及該督撫。
凡遇比丁之年。
将駐防人員。
及外任旗員家口。
均照右衛各駐防例。
每旗造丁冊二分。
一送部存案。
一咨旗辦理。
從之。
○又議準、河南巡撫尹會一疏稱、祥符、陳留、杞縣、鄭州、四州縣漕糧。
向無每畝額徵确數。
遇有升除。
易滋書吏飛灑之弊。
請将熟地新升。
一例派徵。
核明某則。
每畝應徵銀米若幹。
載入賦役全書。
從之。
○刑部議奏、杖徒以下。
詳拟外結事件。
令該管按察使、詳加酌核。
除情節可疑。
口供未确。
必須覆審定拟者。
仍駁回外。
其供詞确實。
毫無疑義。
惟于引律問罪。
稍有未協者。
着按察使照依律例。
另拟詳結。
免其駁改。
以省拖累。
仍将府州縣所拟未協之處聲明。
聽督撫題核。
從之。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疏言、清口于明成化間。
立廟祀張将軍祥。
今春漕船。
實赀佑助。
請賜封号。
部議應如所請。
尋賜神号曰彰靈衛漕之神。
○紮薩克鎮國公噶勒丹達什故。
以其次子丹津那木紮勒襲爵。
○是月。
稽察盛京事務兵科給事中瞻塔海奏、盛京刑部衙門。
請照内部例。
設督催所。
稽查辦案違限。
得旨、盛京刑部。
豈比刑部之繁。
惟在該侍郎督催有方。
斯亦不緻沉擱事件矣。
此摺不準行。
與該侍郎看。
○直隸總督孫嘉淦奏報雨雪沾足。
得旨、以手加額覽之。
但吾君臣若稍存肆志。
則非對越上天之誠矣。
當此水旱之後。
惟應勸民耕作。
以補不足耳。
○又奏、天津、滄州、青縣、河間、任邱、文安、大城、武清、高陽、慶都、新安、十一州縣内各村莊。
積水未消。
直隸播種。
多在小滿以前。
屆期當酌議安插之法。
得旨、所奏俱悉。
但目下情形既已如此。
所雲屆期酌議安插之法。
亦不過補偏救弊而已。
豈長策哉。
○又奏、直屬積水之地。
現據陸續詳報。
滄州、慶都、新安、等處。
積水全消。
已種春麥。
青縣、任邱、大城、武清、高陽、等處。
水消過半。
無誤夏禾。
天津、文安、河間、三縣村莊。
雖經疏浚。
而堤内地窪。
須三月終旬。
可望全消。
得旨、天津等三縣。
看來不能布種矣。
即其餘諸處。
亦不過随時補救而已。
非長策也。
卿其熟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