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
○直隸布政使範璨奏、直省上年被災。
蠲赈備至。
元氣未能全複。
宜充裕倉儲。
經理溝塗。
興有用之役。
息無益之事。
得旨、覽汝所言。
實是目前要務。
但既見到此。
須實力行。
以副朕任使之意。
○兩江總督那蘇圖奏、挑浚淮揚河道。
興建海口壩閘。
工程甚钜。
業委安慶臬司張坦麟。
先将水利緩急。
地勢高下。
與夫采料募工。
派員給費。
妥議通詳。
茲欽差大臣汪漋等到淮。
會同确勘。
惟淮安泾河漁濱等河。
暨揚屬鹽河。
就近先為興挑。
且可使興、泰、阜、鹽、一帶貧民。
際此青黃不接之時。
俱獲食力。
其全局河道形勢。
俟勘定奏聞。
得旨、此見甚是。
知道了。
○又奏、安屬上年被災較重。
酌其田數多寡。
将社倉谷石出借。
如社谷不敷。
及無社倉處。
即于赈餘谷内撥給。
再有不敷。
核計每谷一石。
給銀五錢。
得旨、此舉甚善。
知道了。
○兩江總督那蘇圖、兩淮巡鹽禦史三保奏、江省當青黃不接之時。
尚須平粜加赈。
因動支庫銀二十萬兩。
給運鹽商人。
于江廣産米口岸。
分頭采買。
即将回空鹽船裝載。
限三月内陸續運到。
得旨、此舉甚善。
知道了。
○又奏、儀徵挑河。
令鹽船暫由瓜洲出江。
赴儀趕掣。
得旨、知道了。
此雖權宜之道。
然亦須察查嚴密方可。
○江南河道總督高斌奏、運河水勢日旺。
浮淤洗刷。
重漕可以直達。
而清口湖水暢行。
數遇東北大風。
黃流并無倒灌。
上年中外所傳。
運口改壞。
春月重漕必誤之語。
自屬子虛。
恐嫌怨漸生。
不能盡職。
請于夏初漕艘全數渡黃之後。
另簡賢臣。
以副重任。
得旨、此奏朕甚不直之。
卿既肯擔當任事。
乃國家求而難得之人也。
況治河已有成效。
此何時也。
讵有以浮言動朕聽。
而反使出力報效之人得罪乎。
第恐卿固執己見。
料理有弗合宜耳。
若自問萬無可疑。
切莫畏人。
○閩浙總督郝玉麟奏、閩省内地各鎮标營。
請照沿海例。
每兵一名。
備谷一石。
共應貯谷六萬一千六百石。
即将賞給兵丁滋生盈餘銀七萬八千二百四十五兩零。
撥給采買。
得旨、此舉甚善。
卿其酌量行之。
○又奏、閩省各屬所貯倉谷。
先經藩司王士任奏請分年采買。
但年歲豐歉不齊。
自應因時酌辦。
請嗣後十分收成者。
責令全數買足。
八九分收成者。
買補十分之八。
六七分收成者。
買補一半。
其未買之谷。
照數存價。
于次年秋收買足。
得旨、此亦不可概論者。
若如所奏。
設連年皆遇六七分年成。
則遞減而倉谷必至于全無矣。
尚當通盤詳算。
酌盈劑虛為是。
○湖廣總督宗室德沛奏、楚省地勢與山陝不同。
除挑濠築堡建台等舉。
皆不可行。
惟于鄉鎮緊要隘口。
樹立栅欄。
業經着有成規。
應令州縣查點朽壞。
分别修補。
即派栅内居民。
輪流經管。
設立循環二簿。
将名姓詳細編載。
如有遷徙。
責令地方保甲填注。
其零星小村。
饬各營兵丁遊巡。
并派标營弁兵。
在水陸兩途訪緝。
又于支河岔港中。
建立水栅。
令汛兵看守。
無塘汛者。
就近保甲居民。
嚴司啟閉得旨、如此辦理亦妥。
知道了。
○調任湖南巡撫張渠奏、楚省錢昂。
辦銅甚艱。
因委員察勘前撫臣趙宏恩所開銅礦。
如常甯縣之銅盆嶺。
桂陽州之石壁下。
綏甯縣之耙沖。
俱已刨試有效。
他若桑植縣之水獺鋪。
桂東縣之東芒江。
亦産銅砂。
但桑植系新辟苗疆。
桂東又不通水路。
俟相度機宜。
妥議具題。
得旨、既然試驗有效。
當悉心詳酌之。
汝今赴蘇。
将此事悉告之後任。
令其極力料理。
以期有赀鼓鑄可也。
○大學士仍管川陝總督事務查郎阿、陝西巡撫張楷奏、入春以來。
雨雪微細。
未獲沾足。
得旨、陝省得雪分數。
頗不及直隸各省。
況災變之後。
益當勉修人事。
以應天道。
若一得透雨。
即速奏報。
以慰朕念。
○欽差兵部右侍郎班第奏、甯夏向設步甲一千二百名。
守城巡街。
六百名已足敷用。
請先将另戶步甲内。
揀選年壯能服役者。
令其當差。
所餘六百名步甲之額。
請加恩留為養育兵。
将閑散幼丁充補。
嗣後遇馬甲缺出。
由步甲養育兵挑取。
得旨、照依所請。
該部知道。
○巡察歸化城太仆寺員外郎色楞奏、綏遠城至殺虎口。
相距二百餘裡。
舊設七站。
皆系蒙古員弁。
請照内地。
蓋造墩台。
出派官兵看守。
又歸化城因山設台。
以查偷販逃匪。
請每台添派兵五名。
巡緝更為嚴密。
得旨、知道了。
朕詳思再行辦理。
卷之八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