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年。
己未。
三月。
丁未朔。
陝西學政嵩壽奏、歲科兩試。
請于四書經書外摘錄本經四五行。
令生童作經義一段。
定其優劣。
童生中有能背誦五經。
兼通講貫者。
量行取進。
從之。
○以狹西定邊協副将李述泌、署甘肅涼州鎮總兵。
○戊申。
遣官祭賢良祠。
○戶部等部議覆、署廣西巡撫安圖疏稱、蘆洲坍漲靡常。
向例五年一丈。
為期已久。
恐狡猾之徒。
或移地換段。
或匿冊改名。
及捏造洲地名目。
互報成淤。
請嗣後遇業主具報。
地方官随赴報所親勘。
将坐落四至長闊弓口、并報戶的實花名注冊。
五年清丈之期。
委員覆勘。
據實升除。
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浙江巡撫兼管鹽政盧焯疏稱、貯備鹽斤。
每當出易之時。
腳費甚重。
取償食戶。
商民并受其累。
應如所請停止。
從之。
○刑部等部議準、狹西巡撫張楷奏、農忙停訟。
雖系成例。
如婚姻内、窺色艾而謀奪。
貪财利而改婚。
及田土舊荒新淤搶種争獲、渠塘水利、争引灌溉、等情。
未便稽延時日。
請饬令地方官、立即剖斷不得藉詞诿卸從之。
○添設雲南順甯、麗江、元江、鶴慶、永北、五府州廳。
知事各一員。
從雲南總督慶複請也。
○己酉。
谕、二月二十九日。
批本處少交禮部本章一件。
經内閣詢問批本處。
據管本郎中七達色查出。
将該班官員參奏。
現交部察議。
朕思本章出入。
關系重大。
防微杜漸。
不可不慎。
嗣後凡有應發本章。
如批本處未發。
内閣即行奏聞。
内閣未發。
部院即行奏聞。
該部未經行文。
督撫即行奏聞。
不必轉相詢問。
奏事處亦照此例。
庶将來朦混遲延之弊。
可以永杜矣。
○又谕、吏兵二部。
現俱纂修則例。
八旗與步軍統領衙門。
關會事件甚多。
亦應修定則例。
以便遵照辦理。
着步軍統領、會同八旗大臣、酌議具奏。
○大學士等議覆、察哈爾正藍旗總管阿敏道奏、内地民人。
往察哈爾墾種多年。
斷難徙歸。
但民人與蒙古雜處。
情性各異。
易滋事端。
請将劉家窰子之十三村民人。
與在木圈子内之蒙古。
互相抵換居住餘地仍給民人耕種納租。
似此定界。
實為兩利。
應令山西巡撫石麟。
派員會同該總管妥辦。
至察哈爾各旗中。
尚有似此民蒙雜處者。
亦着各旗總管。
移咨該撫查議具奏。
從之。
○又議覆、巡察歸化城員外郎色楞奏、歸化、綏遠、托克托、三城。
現需貯谷。
請分款捐收本色。
查内地各省。
僅有捐監一款。
若因三城貯谷。
将丞尉等官、俱準捐納。
各處相效奏請。
礙難允行。
應照内省例辦理。
其收納糧數。
俟該部查核定議。
從之。
○吏部等部議覆、江甯布政使晏斯盛奏、各上司衙門書吏。
系承辦屬員申詳案件之人。
如有拜谒屬員。
屬員不行舉報。
及該管上司不嚴于約束者。
分别議處。
應如所請。
從之。
○浙江道禦史霍備奏、向例補殿試者。
不準列十卷進呈。
其中如臨期告病。
迹涉規避。
自應照例辦理。
至丁憂回籍。
服阕補試。
正屆新科。
請無庸分别。
從之。
○山東學政徐铎奏、薦舉優拔。
貴乎通經緻用。
請嗣後報優注明通曉何經拔貢改試經解。
下禮部議。
尋議。
優生填注通曉何經。
止憑學臣詢核。
并無試牍可稽。
而拔貢所試經解。
若仍就場中出題處。
摭拾問答。
亦易剿襲。
應請于考優拔時。
将禦纂諸經中。
摘取先儒異同之說。
令其條分縷晰。
作經解一篇解部。
複于文理清通之内。
擇立品端方者入選。
再、舉優過多。
未免冒濫。
應限以大省無過五六名。
中省三四名。
小省一二名。
從之。
○命吏部左侍郎喀爾吉善、暫兼兵部事務。
○調北路參贊大臣雅爾圖、為正黃旗滿洲副都統。
以正黃旗滿洲副都統阿蘭泰、為北路參贊大臣。
○添設河南歸德府管河通判。
改歸河通判、為儀考通判。
從河東河道總督白鐘山請也。
○庚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