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谕、各省藩臬兩司。
朕已令其陸續來京引見。
至道府人員。
亦系地方緊要職任。
非朕親見。
無以知其優劣。
着各省督撫查明。
除已經引見之道府。
無庸再行送部外。
将未曾引見者。
酌量本地情形。
何時可以來京。
給文送部引見。
該部可即行文各督撫知之。
○大學士等議覆、直隸總督孫嘉淦奏、裁免旗地民租以杜争釁。
查旗圈民房。
經前督臣李衛。
斷令房則歸民。
地則歸旗。
每畝照上等科則起租。
最為平允。
自應如舊斷給。
至所稱圈内房間。
以現在管業者為準。
如有民人占旗人地段。
多蓋房屋。
與旗人占民人房屋。
希圖取租者。
均照違制律治罪。
應如所請。
從之。
○辛亥。
上耕耤。
詣先農壇行禮。
更服。
至耤田所。
躬耕三推。
複加一推。
禦觀耕台。
命莊親王允祿、和親王弘晝、怡親王弘曉、各五推。
吏部左侍郎喀爾吉善、戶部尚書陳德華、禮部左侍郎木和林、兵部尚書鄂善、刑部尚書史贻直、工部尚書來保、都察院左都禦史查克丹、左通政羅丹、大理寺卿偉□□瑟、各九推。
畢。
順天府府尹。
率農夫終畝。
賞赉耆老農夫如例。
○谕、本日朕祭先農壇。
途遇雨澤。
深為嘉祥。
但官兵衣履。
不無沾濕。
其警跸修路官兵。
及校尉耆老農夫等。
應如何施恩之處。
着莊親王大學士等議奏。
尋議。
警跸之護軍參領五十員。
修道之協尉等官二百一員。
各賞給官緞一疋。
警跸之護軍校護軍八百四十名。
及步軍統領衙門出派步甲四千六百五十五名。
各賞給半月錢糧。
銮儀衛校尉一百五十名。
各賞給一月錢糧。
順天府耆老農夫等九十四人。
各賞給銀二兩。
得旨允行。
○壬子。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幸圓明園。
○谕、前嶽鐘琪派撥甯夏官兵一千名。
移駐涼州。
旋因駐涼兵丁。
已足敷用。
将此兵徹回。
所有領過賞銀一萬七千兩。
欽奉皇考谕旨。
暫免追繳。
俟大軍凱旋之後。
再行奏聞請旨。
今大學士查郎阿具奏請旨前來。
朕思兵丁等所領賞銀。
曆年已久。
此時料難繳還。
況甯夏地方。
去冬被災。
尤當加恩撫恤。
此所欠應繳銀一萬七千兩。
悉着豁免。
該督等可即出示曉谕衆兵知之。
○吏部等部議覆。
欽差兵部右侍郎班第疏稱、甯夏地震。
所屬新渠、寶豐、率成冰海。
不能建城築堡。
仍複舊規。
請将二縣裁汰。
所有戶口。
從前原系招集甯夏甯朔等鄉民人。
令其仍回原籍。
有願留傭工者。
以工代赈。
俟春融凍解。
勘明可耕之地。
設法安插。
通渠溉種。
其渠道歸甯夏水利同知管理。
應如所請。
從之。
○鑲紅旗蒙古都統申穆德老病乞休。
命以原官緻仕。
○調湖北學政開泰、為安徽學政。
以翰林院侍講張映辰、為湖北學政。
○調雲南永北鎮總兵紀龍、為臨元鎮總兵。
臨元鎮總兵馬成林、為永北鎮總兵。
○癸醜。
免湖南石門縣乾隆三年旱災額賦十分之七。
并緩徵舊欠銀糧。
○甲寅。
上奉皇太後禦長春仙館。
○谕、據大學士查郎阿等奏稱、甯夏鎮标分發各當鋪生息銀兩。
自上年地震後。
查被災甚重之各當鋪。
所領生息本銀。
共計八千五十七兩零。
其雖經被災貨物未緻全失之各當鋪。
所領生息本銀。
共計四千五百四十兩零。
可否分别加恩寬恤。
謹此請旨等語。
朕念甯夏此次地震。
商民同時受災。
深為憫恻。
着将被災甚重各商。
所領八千五十七兩之本銀并利銀。
俱着豁免。
其被災稍輕之各商。
止令交還所領本銀四千五百四十兩零。
所有應交利銀。
悉着豁免。
至此項豁免銀兩。
有關兵丁緩急之需。
不便缺少。
着在蘭州藩庫内。
照數撥補足額。
以資生息。
俾兵民一體均沾恩澤。
○理藩院奏、喀爾喀部落管旗章京德爾登。
控告紮薩克隐匿人丁。
侵饷騷擾。
請遣官查辦。
得旨、此事微有關系。
着派貝勒僧衮紮布、禦前侍衛旺紮爾、前往辦理。
○乙卯。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大學士等議覆、直隸總督孫嘉淦奏言、前督臣李衛。
參奏河臣朱藻贻誤河工。
所參情節。
總欲遵照原議。
于半截河以下。
疏浚挑挖。
早建北堤。
不欲于上遊開閘放水。
夫上遊不開閘放水。
全引濁流歸澱。
挾擁泥沙。
别無去路。
雖竭千萬人之力。
頃刻即可填平。
原議亦欲于上遊開四閘四引河以分其勢。
并不專恃挑浚半截河以下。
便為萬全之策。
其不早建北堤者。
止以積水難于施工。
且半截新河未浚。
則北堤自屬可緩。
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