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金門閘引河。
暗複故道。
現與河臣顧琮、議于金門閘之下。
再建草壩。
四分過水。
所挑引河。
即在故道之中等語。
查原參河務各款。
經該督親加履勘。
實無裨益河工。
而于南岸金門閘上下多建草壩之處。
業經部議覆準。
漸次舉行。
是現在永定河辦理事宜。
已與從前情事逈不相同。
毋庸複行置議。
又稱。
前督臣李衛奏定八分以上。
方準過水。
河員于壩面築埝。
以緻下七工決口為患。
是相度失宜。
前督臣亦難辭咎等語。
查金門閘郭家務諸壩。
專為分洩水勢而設。
是以定議八分過水。
其建築草壩時。
自應量準分數。
何故複于壩底地面上。
添築子埝。
水至八分。
轉不能洩。
此則河員築埝之誤。
不得以奏準八分過水。
互相歸咎。
從之。
○兵部議準、貴州總督兼管巡撫張廣泗疏稱、古州一鎮。
惟西北無兵。
難以控制山苗。
請于滾縱地方。
添設一汛。
将分防王嶺之鎮标營守備一員、兵二百名、添撥兵一百名、移駐。
所遺王嶺一汛。
另撥千把一員、兵一百名、防守。
從之。
○鑄給江南亳州營分駐颍州府守備印。
從總督那圖請也。
○丙辰。
上詣長春仙館、問皇太後安。
○谕、五城散赈。
例于三月二十日停止。
貧民自應散歸本籍。
各務農業。
上年曾降谕旨。
每名賞給口米。
以資歸途日用。
今年停赈之日。
着照上年之例。
仍按食粥人數。
每名賞給口米一鬥。
勸谕速歸本土。
勿誤春耕。
可傳谕都察院知之。
○賞給通政使、直省布政使、按察使、等官。
世宗憲皇帝禦制文集各一部。
○大學士趙國麟奏、請發禦纂欽定經書十五種。
每種各二部。
分交禮部、順天府。
于鄉會試之期。
移送内簾應用。
至頭場試題。
例由考官恭拟密奏。
并請頒發摺匣。
往來封鎖。
更為嚴密。
得旨、照所請行。
○軍機大臣議覆、浙江道禦史霍備奏、内外官獨子終養。
久着成例。
若祖父母、父母、年逾七十。
家無次丁。
既不迎養。
又不呈請終養。
定以處分示儆。
應如所請。
交該部定議具奏。
從之。
○豁四川漢州、彭縣、安縣、新津、清溪、綿竹、叙永、七州廳縣水沖地賦。
○鑄給直隸延慶衛訓導印從總督孫嘉淦請也。
○丁巳。
上奉皇太後還暢春園。
○遣官祭先蠶之神。
○谕江南地方。
上年被旱。
收成歉薄。
米價高昂。
朕已切谕該督撫、多方籌畫。
以濟民食。
諒不緻于失所。
惟是各營兵丁等、雖有額支月饷之項。
而值此歉收之歲。
諸物騰貴。
未免食用艱難。
朕心深為轸念。
着于夏月在司庫内借給一月饷銀。
以恤其困乏。
俟本年九月秋收之後。
每放月饷。
陸續扣除。
分作十個月清還庫項。
可即傳谕江南督撫提督等。
上下兩江。
俱遵旨一體辦理。
○又谕、湖南省城步、綏甯、二縣。
猺盜蒲寅山妄行劫殺拒敵官兵一案。
朕已降旨從寬完結。
聞各犯家口。
應行發遣邊外者。
其中有無依之婦人。
及十五歲以下之幼小子女。
若照前議發往。
長途遷徙。
提挈無人。
恐難保其身命。
情可憫恻。
着照昔年黔省安插之例。
在于附近省會隔越苗疆之處變賣。
得價即以分賞有功兵丁。
該督德沛、可遵旨妥協辦理。
○調任湖南巡撫張渠奏、乾州、鳳凰營、永綏、三屬。
分設同知通判。
管轄紅苗。
一切懸賞購捕。
年終犒勞苗頭。
平時入寨安撫。
在在需費。
請于養廉外。
每歲每員。
給公費銀二百兩。
從之。
○免江南沛縣昭陽湖入水地畝額銀、三千二百七十五兩有奇。
糧、一千四百五十四石有奇。
○戊午。
谕、據安徽巡撫孫國玺奏稱。
宿州、鳳台、靈璧、石埭、等四州縣。
上年雖未被旱。
但查有未完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二年、錢糧。
均系從前災緩之項。
例應現在分年帶徵。
又舊欠錢糧之随徵耗羨。
及被災所屬内。
尚有未完乾隆元二兩年災緩漕糧。
亦系帶徵之項。
其成災之太平、銅陵、壽州、貴池、桐城、泾縣、巢縣、臨淮、懷遠、定遠、虹縣、霍山、和州、無為、望江、青陽、當塗、繁昌、合肥、廬江、鳳陽、霍邱、泗州、全椒、含山、并長淮衛、等二十六州縣衛内。
勘不成災之田地。
并上年被旱勘不成災之潛山、宿松、東流等三縣。
及未經被旱之歙縣、休甯、祁門、黟縣、績溪、建德、阜陽、宿州衛、等各縣衛。
均有未完各年錢糧。
俱應限年催徵。
非系分年帶徵之項。
再、蘆課向于每歲冬涸之候。
始行砍伐。
是以課賦遞年壓徵。
亦非分年帶徵之項。
合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