晰奏聞等語。
朕因上年安徽旱災甚重。
時深廑念。
曾降谕旨。
将所有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二年分、未完地糧蘆課。
及米谷麥豆等項。
例應将來分年帶徵者。
悉行豁免。
今宿州、鳳台、靈璧、石埭、四州縣。
雖未被旱。
所有未完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二年、錢糧。
亦系從前被災緩徵之項。
現在分年帶徵。
與江蘇各屬被水緩徵等項相同。
着一體加恩豁免。
其舊欠之随徵耗羨。
并被災各屬帶徵乾隆元二兩年之災緩漕糧。
着遵照前旨。
俱随正項豁免。
至成災之太平銅陵等二十六州縣衛内。
雖尚有勘不成災之地畝。
而收成亦屬歉薄。
且農民工本。
較之常年。
自必多費。
所有舊欠錢糧。
現在催徵。
小民未免苦累。
着該撫查明。
一并豁免。
其未經被旱、及勘不成災之各州縣。
雖稍有收成。
而介于成災之區。
仍不免于物力艱難。
所有催徵舊欠錢糧。
亦着加恩。
分年帶徵。
以纾民力。
再、蘆課除系遞年壓徵之項。
照例徵收外。
如有舊欠力不能完。
應行豁免者。
着仍照前旨行。
戶部可即行文該督撫。
一一遵照辦理。
出示曉谕。
務期實惠均沾。
以副朕加惠元元之至意。
○又谕、上年直隸江南地方。
收成歉薄。
此時青黃不接之際。
米糧價貴。
用度艱難。
朕轸念兵丁。
已令江南督撫。
借給一月饷銀。
濟其匮乏。
俟九月秋收之後。
分作十個月扣除還項。
直隸歉收米貴之處。
亦當一體加恩。
着該督孫嘉淦查明。
每兵借給饷銀一個月。
亦照江南之例。
于九月後。
在本年饷内。
分作十個月扣還。
該部可即傳谕該督等知之。
○又谕、從前河道總督高斌。
因議疏浚毛城鋪水道之時。
并請另并新運口。
堵塞舊運口。
以避黃河倒灌。
及至上年秋月。
黃河水勢盛漲。
倒灌運河。
大有淤墊。
舟楫難通。
論者以為半系新開運口之所緻。
朕屢降谕旨詢問。
旋據那蘇圖、高斌、等奏稱。
十月以後。
黃水平退。
湖水暢流入運。
新淤浮沙。
随溜洗刷。
可無淺澀之虞。
今年正月。
高斌又奏稱。
上年清水微弱。
适值黃水異漲。
并非新開運口之故。
三月間。
那蘇圖又奏稱。
近日運河水勢。
較前更為充裕。
大船遄行無阻。
此屢次奏報之情形也。
近據外間傳說。
及南來之人。
多言黃水淤墊之處。
究竟未曾刷洗盡淨。
所改新口。
雖離黃河稍遠。
而上流水勢傍洩。
其力已弱。
不能直注黃河。
将來倒灌阻塞之患。
終不能免。
人言如此。
是否确情。
朕實難以遙定。
此事關系甚為重大。
必得公直明練之重臣。
前往詳加閱看。
定其是非。
始可以除河渠之患。
而成久遠之功。
再三思維。
惟有命大學士鄂爾泰、乘驿前去。
庶與朕親臨閱視同。
若高斌所改果是。
則照依辦理。
群言可息。
朕亦可以釋疑。
倘宜仍開舊口。
則講論明晰。
高斌亦必心服。
不固執前見也。
其附近赈濟之處。
大學士一并就便察看。
○又谕、國家興修工作。
雇募人夫。
原欲使小民實受價值。
以為贍養身家之計。
至于荒歉之年。
于赈濟之外。
修舉工程。
俾窮民赴工力作。
不緻流移。
更非平時可比。
其安全撫恤之心。
亦良苦矣。
凡為督撫大吏。
及地方有司。
自當承宣德意。
敬謹奉行。
使闾閻均沾實惠。
方不愧父母斯民之職。
朕訪聞得各省營繕修築之類。
其中弊端甚多。
難以悉數。
或胥役侵漁。
或土棍包攬。
或昏庸之吏。
限于不知。
或不肖之員。
從中染指。
且有夫頭扣克之弊。
處處皆然。
即如挑浚河道一事。
民夫例得銀八分者。
則公然扣除二分。
應做工一丈者。
則暗中增加二尺。
或分就工程。
用夫一千名者。
實在止有八九百人。
以國家惠養百姓之金錢。
飽貪官污吏奸棍豪強之溪壑。
其情甚屬可惡。
是不可聽其積弊相沿。
而不加意厘剔者。
嗣後凡有興作之舉。
着該督撫、轉饬該管官員。
實力稽查。
務使工價全給民夫。
無私毫扣克侵蝕之弊。
倘該管官員稽查不力。
督撫即行嚴參。
如徇庇屬員。
或失于覺察。
朕必于該督撫是問。
○吏部奏、請行取直隸等省知縣二十一員。
得旨、依議。
朕恭閱皇祖實錄内。
載康熙二十九年。
吏部以行取知縣事。
照例請旨。
欽奉谕旨。
行取知縣。
以科道用者甚多。
科道職任。
關系緊要。
着九卿各将平昔所知。
學問優長、品行可用者。
秉公舉奉。
尋據尚書都禦史侍郎等、于部屬知縣内。
舉出十二人。
比時奉旨。
彭鵬、邵嗣堯、陸隴其、趙蒼璧、俱着以科道用。
此次考選。
至今稱為得人。
今屆行取之年。
各部屬州縣内。
如陸隴其、彭鵬、等治行卓越者。
諒不乏人。
着尚書都禦史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