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
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四年。
己未。
三月。
壬戌。
鑲藍旗滿洲都統宗室弘普等奏、雲騎尉色爾固老病乞休。
查雍正九年九月。
雲騎尉八明乞休。
奉谕旨、八明準其休緻。
如賞給半俸。
此官襲與伊子。
則嫌于重複。
如襲與伊兄弟子侄。
則應賞給半俸。
今色爾固世職作何承襲。
并應否給與半俸之處。
請旨遵行。
得旨、知道了。
伊等此案内。
将皇考所降谕旨。
援引甚是。
從前八旗具奏此等事件。
并無援引此旨。
是何情由不曾援引之處。
着查奏。
嗣後世職或襲與伊子。
或襲與伊兄弟子侄。
應否給與半俸之處。
請旨具奏。
八旗照此遵行。
○工部右侍郎韓光基奏、寶泉寶源兩局。
每年爐頭應領工料。
向例即以所鑄錢給發。
請按卯改發銀兩。
其局鑄錢文。
每月加數放饷。
從之。
○以刑部尚書史贻直、充律例館總裁。
○甲子。
上詣恩佑寺行禮。
○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饬直省督撫杜部書需索。
谕、在京各部院之弊。
多由于書吏之作奸。
外省有一事件到部。
必遣人與書吏講求。
能飽其欲。
則引例準行。
不遂其欲。
則借端駁诘。
司官庸懦得。
往往為其所愚。
而不肖者。
則不免從中染指。
至于堂官事務繁多。
一時難以覺察。
且既見駁稿。
亦遂不複生疑。
以緻事件之成否。
悉操于書吏之手。
而若輩肆行無忌矣。
朕思此等弊窦。
在京難于查察。
而在外省。
則情節顯然。
某事用費若幹。
某項系何人經手。
或督撫着人料理。
或藩臬等着人料理。
而督撫亦未有不知者。
使為督撫者。
嚴正持躬。
深知大體。
不為宵小之所搖惑。
而遇有部書需索之事。
即據實奏聞。
置之于法。
則若輩知所畏懼。
而舞文弄法之風。
可以漸息。
昔我皇考時。
整饬百度。
各督撫等、又仰體聖心。
直達無隐。
幾有風清弊絕之意。
自朕禦極以來。
政尚寬大。
若輩故智複萌。
督撫藩臬等、以為所費不多。
何必與之較量。
止圖案件之完結。
遂樂為應付而不惜。
甘為容隐而不言。
無怪乎奸胥猾吏。
以詐騙為得計。
視國法如弁髦也。
内部之書吏。
索之督撫。
而督撫應之。
則彼此效尤。
無所底止。
必至督撫之書吏。
索之司道。
司道之書吏。
索之府縣。
層累而降。
受其害者。
仍在吾民也。
蓋未定養廉以前。
外官尚有赢餘。
以供意外之費。
既定養廉以後。
更無餘赀以應苛索。
不取之百姓。
将誰取乎。
各督撫均有澄清吏治。
移易風俗之職任。
豈可視為相沿陋規。
而躬自蹈之。
以為官吏之倡。
贻闾閻之困乎。
嗣後着嚴行禁止。
藩臬以下經手之案。
着督撫嚴查禁約。
倘書吏有仍前需索者。
督撫即時奏聞。
如有不遵朕旨。
私相授受者。
必将與受之人。
照枉法贓治罪。
督撫容隐不奏。
亦必嚴加議處。
各省關差鹽政織造提鎮等官。
俱着照此旨一體遵行。
再、朕聞得各省織造。
解送緞疋于内庫。
該庫官每疋秤較其分兩。
稍有不足。
即駁回不收。
而重者則置而不論。
此即需索之一端。
夫緞疋成于衆手。
豈能輕重适均。
略無差少。
若此件不足。
彼件有餘。
即不得謂之分兩不足矣。
嗣後交納之時。
當合總秤其輕重。
不當每疋秤較。
若合秤不足。
方許駁回。
将此永着為例。
○乙醜。
禮部議準、太常寺少卿鄭其儲奏、外省州縣。
緻祭文廟。
皆有一定祭品。
近多視為具文。
他若社稷山川風雲雷雨等壇。
同日祭祀。
往往移彼獻此。
全無誠敬實意。
請行令各省督撫。
轉饬所屬。
照依會典。
按圖陳設。
品物不得缺略。
亦不得互相通融。
從之。
○江南省補行乾隆二年軍政。
卓異官五員。
不謹官一員。
罷軟官一員。
年老官五員。
有疾官三員。
才力不及官三員。
分别升賞處分如例。
○山西巡撫覺羅石麟疏報。
天鎮、鳳台、高平、陽城、陵川、沁水、虞鄉、甯朔、八縣衛。
乾隆二年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