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十五名。
武童十二名。
其有昌黎、樂亭、盧龍、遷安、灤州、等處童生附考。
人數較衆。
令學臣于按考永平府時。
比較各屬。
如臨榆佳卷果多。
寬取二三名。
撥入府學。
仍照例各設廪增二十名。
二年一貢。
從之。
○己巳。
谕、聞浙江敷文書院内。
生童讀書者衆多。
每歲帑金租息銀四百餘兩。
不足以敷饩廪。
着加賜帑金一千兩。
交與該撫經理。
歲取息銀。
以資諸生膏火。
○吏部議準、稽察盛京事務兵科給事中瞻塔海奏、盛京将軍及各部院府尹等衙門。
承辦未完事件。
請照在京部院例。
令各該衙門。
将不能依限完結緣由。
先行另文移咨。
入于下次查核如有違限者。
給事中照例題參。
從之。
○戶部議準署廣東巡撫王謩疏稱、粵省現有移收捐監本色之項。
自宜中外畫一請嗣後青衣生捐監。
照依部例一百五十兩之數每谷一石折銀五錢五分。
應捐谷二百七十三石至随地貯谷。
尤宜多寡适均。
請定以近水次之大州縣收谷六萬石。
中州縣四萬石。
小州縣二萬石。
不近水次之中州縣三萬石。
小州縣二萬石。
從之。
○貴州總督兼管巡撫張廣泗議覆、貴州學政鄒一桂疏請、歸化已曆百年苗民。
令于漢童内一體應試。
查黔苗有歸化雖曆百年。
而素性愚蒙。
實與歸化未久無異者。
遽于漢童卷内合校。
難邀取錄。
請仍準其與歸化未久之新童一體應試。
至歸化年久。
未經定有苗額之先。
早與漢童合試者。
地方官不得因其祖籍苗民。
仍以新童送試。
漢童亦不得以定有苗額阻抑。
下部議行。
○庚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戒言官緘默。
谕、科道為朝廷耳目之官。
必知無不言。
随時獻替。
方有裨益于政治。
近來科道官員。
條陳甚少。
即有一二奏事者。
亦皆非切當之務。
無關輕重。
即如鄉會試之夾帶文字。
殿試之呈送頌聯。
朕皆得之訪聞。
而科道官并未有陳奏及此者。
殊有愧言官之責。
着傳旨申饬。
并通行曉谕。
嗣後務各精白乃心。
公直自矢。
毋蹈緘默陋習。
以副朕簡用言官之意。
○又谕、趙之垣、自簡任副都禦史以來。
毫無建白。
人亦平常。
鴻胪寺少卿田懋。
前為科道時。
尚屬敢言。
不愧台谏之職。
着從優升授副都禦史。
其鴻胪寺少卿員缺。
即着趙之垣降補。
○辛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鑄給雲南東川府分防巧家營經曆司印。
廣西府分駐五嶆通判、順甯府分駐右甸通判、關防。
從總督慶複請也。
○壬申上禦勤政殿聽政。
○谕、朕見工部駁減浙撫修理蘭亭工費一本。
部駁甚是。
蘭亭名勝之區。
镌刻皇祖禦書。
理應修葺。
以肅觀瞻。
但系已定之規模。
略加整理。
并非從新建造可比。
何至需費四千餘兩之多。
且此等事。
隻應具摺陳奏。
不當用本。
今盧焯具本核題。
又經部議題奏。
難以發還。
隻得就本批發。
可傳旨申餘盧焯。
令其知之。
○戶部議覆、兩江總督那蘇圖疏稱、浒墅關未經報部各口岸。
請暫為存留。
不作報部經制。
亦不許各口擅立稅房。
私自徵收。
至本地土貨。
載赴遠方。
為數多者。
方行徵稅。
若交租完糧米麥。
及船載米麥不及十石者。
概免納課。
查榷關分設口岸。
以報部為準。
若将未經報部之口岸。
仍存留不作報部經制。
則去存究屬無定。
應令該督那蘇圖。
會同巡撫張渠。
将應留應裁之處。
并土貨載赴遠方。
數少者有無收稅。
米麥十石以上者。
作何徵收。
一并詳查具題。
得旨、着照總督那蘇圖所請行。
此事部議過刻。
蓋由織造海保來京。
陳奏部中書辦需索等弊。
伊等心懷嫌怨。
将應準之事。
吹求駁诘。
該部堂官。
何以不查察參奏。
着交部察議。
○工部議覆、川陝總督鄂彌達奏、甯夏舊城身薄。
址又近水。
請照滿城高厚之式。
于舊址内、收進二十丈建築。
所圈民地。
即将官地照數撥補。
如欲領價者。
給價免糧。
再、被災滿漢兵民五萬戶。
雖經給與房價。
而器具多被損毀。
無力購買。
并請每戶賞銀一兩。
均應如所請。
從之。
○以都察院左都禦史魏廷珍、為工部尚書。
内閣學士陳大受、為吏部右侍郎。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尉氏縣烈婦郎氏。
○癸酉。
裁太倉州七浦閘閘官、歸水利通判、鎮洋縣吳淞、天妃、二閘閘官、歸甘草司巡檢、昭文縣白茆、徐六泾、二閘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