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
波濤迅激。
一層培岸。
勢難穩固。
必須加增二層。
三面環築石堤。
計三十六丈。
再查十四号工内。
太乙宮前。
正面堤岸六丈五尺。
前未估計入冊。
舊岸單薄。
日見裂卸。
自應修築。
計太乙宮右首起。
至磚瓦巷口止。
正岸三十五丈五尺。
岸陡土浮。
水沖堤腳。
應加築護岸。
高九尺。
進深六尺。
共計工料銀六千七百九十九兩零。
請于原估工料銀内。
撙節支用。
不敷、另請撥帑。
下部知之。
○丙戌。
谕、今春正二月間。
雨雪沾足。
麥谷以次播種。
朕心深為慰藉。
乃自三月望以後。
彌月不雨。
炎風屢作。
麥根雖幸無恙。
而麥苗已将萎矣。
若十日不雨。
則無麥。
朕甚憂之。
着傳谕該部。
即速虔誠祈禱雨澤。
朕時常召見九卿。
詢問政事利弊。
諸臣率多以目今無甚弊政陳奏者。
審如是、何以水旱頻仍。
以緻上蒼屢示警耶。
抑政務之小者。
原未見有過而朕躬之阙失。
陷于不自知者。
諸臣不肯言之耶。
或所用之大臣。
不洽衆望。
而諸臣以為朕信任之。
不肯攻其過耶。
有一于此。
皆足以緻災生□月。
用是剖晰肺腑。
廣開言路。
大學士可詢問九卿科道等官。
俾各直陳無隐。
○軍機大臣奏。
據額驸策淩奏報。
軍營現存米石。
足支兵饷六七年。
儲蓄過多。
恐緻折耗。
請自明年起停運。
俟二三年後。
令額驸策淩。
酌量奏請。
從之。
○戶部議覆。
署江蘇巡撫布政使許容疏稱。
各屬徵解河銀。
系供黃運河湖。
歲需搶修。
遇有荒缺。
例應照數撥補。
江南蘇松等屬。
俱于本邑地丁項下撥解。
獨徐州屬之銅山、沛縣、蕭縣、俱系隔屬撥補。
請将三縣河工荒缺銀兩。
即于各縣地丁項内撥解。
其原編撥款。
改于起運項下。
彙解司庫。
應如所請。
從之。
○丁亥。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
前日禦史盧秉純條陳慎罰弛徵三款。
朕以前二款。
現在纂修律例。
如有未協之處。
該總裁等。
自然酌量更改候朕裁定。
其江甯地畝一款。
其事甚細。
該禦史陳奏之意。
或公或私。
俱未可知。
是以将原摺發還。
今盧秉純又複以地畝一件。
懇切奏請。
爾等可将此摺。
密寄那蘇圖。
令其秉公确查。
如果應行豁免。
即具本題請。
或别有情由。
不應豁免。
亦着據實具摺密奏。
○又谕曰、大學士趙國麟、向有足疾。
不能騎馬。
着坐車進紫禁城。
到内閣辦事。
○戶部議覆。
湖廣總督宗室德沛疏稱。
遵旨本省捐監。
湖北捐本色谷。
一百二十萬石。
湖南捐本色谷。
一百五十六萬五千石。
按部例銀數。
分别本地時價。
照數捐足。
即行停止。
從之。
○直隸總督孫嘉淦奏。
雍正六年、十年、開墾贊皇縣水荒地十四畝有奇。
查系誤報水荒。
請照旱荒例起科。
下部議行。
○四川巡撫碩色奏。
捐監事例。
改歸本省收納。
查成重七府。
綿眉七州。
應照戶部章程辦理。
保甯等府。
或照本地谷價酌定。
至松潘、茂州、雷波、越巂、積儲尤關緊要。
而土瘠民貧。
恐輸将者無幾。
請不分異府州縣。
準其赴松潘等處報捐。
下部議行。
○戊子。
谕軍機大臣等。
那蘇圖奏稱。
據常州府屬之江陰縣禀報。
訪得本縣東鄉長泾鎮一帶。
有民人夏天佑等五名。
為首設立邪教。
誘引愚民。
茹素誦經。
男女混雜。
當将夏天佑等查拏審訊。
據供所奉西來教。
其教頭名張寶泰。
居住雲南大理府蒼山。
年已八十餘歲。
自稱達摩四十八代嫡派。
江陰在教者。
有二百人。
伊曾于乾隆三年正月。
親往雲南。
面見張寶泰。
傳授經卷。
又每人取銀一二錢。
給授記一張。
不過吃素念經。
并無别情等語。
臣查伊等雖無不法之處。
但遠赴雲南。
受教傳播。
恐行之日久。
将為風俗之害。
不可不加懲禁。
以杜将來。
已批饬兩司。
轉饬該縣。
将為首五人。
枷責示衆。
勒令改教。
經卷悉行焚毀。
其轉相授受之人立限自首。
并咨會滇省督撫查禁。
以絕根株等語。
從來邪煽惑愚民。
敗壞風俗。
初起之時。
不行禁約迨蔓延日久。
必緻累及多人。
覽那蘇圖所奏。
西來教首張寶泰。
既在雲南。
可密寄信與慶複。
令其轉饬有司。
查訪根柢。
懲治首犯。
散其黨羽。
但無得牽累無辜。
○又谕、近來京師、微覺亢旱。
已降旨令該衙門虔誠祈禱。
朕思清理刑獄。
亦祈求雨澤之一端。
近日刑名悉從寬大。
亦更無可輕減之處。
着刑部堂官等。
将徒杖以下等罪。
查明情節。
或應釋放。
或應減等。
請旨完結。
其尋常案件。
亦速為辦理。
毋得牽累稽延。
○九卿科